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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毒品命案里如何“挑骨头、保人头” ——毒品大要案办案实录(之二十八)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5-17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毒品命案里如何“挑骨头、保人头”

——毒品大要案办案实录(之二十八)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中心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律师 黄坚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上述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但笔者认为:纸面上的法律规定,与实际运行中的法律,两者之间可能隔着千山万水,十万八千里之之路,跨越两者之间的距离很可能无比艰难。就蔡某某等人涉嫌走私贩卖96公斤或102公斤冰毒一案而言,此案背后无疑涉及办案人员蓄意隐匿诸多核心在案证据,甚至公然伪造证据的情形。笔者将就此案问题展开具体分析。

一、本案缺失诸多据以定罪量刑的核心物证

其一,本案缺失涉案汽车实物证据。

此案缺失了用于运输并交付涉案24公斤冰毒的越野车物证、用于运输并交付6公斤冰毒的黑色小车物证、用于运输并交付60公斤冰毒黑色越野车物证、游某某用于接收并运输涉案30公斤冰毒的黑色现代商务车物证,且蓄意不采信用于接收并运输涉案66公斤冰毒、涉案六台机器的纳智捷汽车物证。

其二,本案缺乏涉案的十台机器物证,以及对应的包装木头及包装木箱物证。

本案缺失深圳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证人钟某购买的涉案四台机器实物物证,缺失游某某本人购买或涉案便利店老板代为采购的六台机器实物物证,本案缺乏相应包装涉案十个机器货柜的包装木头物证,涉案包装木箱物证,进而导致无法查明涉案机器的净重量、包装木箱的净重量。在涉案六台机器货柜总重量为390公斤的前提下,查明上述六台机器的净重量、包装木箱的净重量,便可直接查明涉案六个货柜内是否夹藏有66公斤冰毒,便可查明此案是否是冤假错案;在涉案四台机器明确的前提下,只要查明涉案四个机器货柜的总重量,便可查明第一批四个货柜内是否夹藏有30公斤冰毒,便可查明此案是否是冤假错案。

其三,本案缺乏据以定量罪量的毒品实物物证,且在案的毒品物证与蔡某某无关;与蔡某某有关的涉案毒品仅仅42克,此案无法据此认定蔡某某走私贩卖了96公斤或102公斤冰毒。

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是客观事实,且无法排除办案人员蓄意隐匿上述诸多核心物证,进而包庇可能存在的涉案交付毒品之人,以及背后的幕后毒品上家和下家的合理怀疑

二、此案缺失了据以定罪量刑的核心书证

其一,蔡某某是否收取涉案的130万元毒资是此案最核心的案件事实,但此案缺乏相应银行账户于2014年9月或10月期间收取130万元的银行进账记录,事实上也缺失唯一毒品买家连某某支付上述130万毒资的银行汇款凭证,以及涉案地下钱庄庄某等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领取上述130万元毒资的银行取款凭证。

其二,此案缺失据以定罪量刑的《装箱单》书证。

罗某出具的《装箱单》《证明》书证已被证明是虚假书证,进而导致本案缺乏环宇公司操作小梁发送给罗某的第一批货物对应的、真实的《装箱单》书证,第二批六台机器对应的《装箱单》已送法给罗某,在案证人罗某与环宇公司操作小梁的QQ聊天记录内容包含该《装箱单》书证或电子数据,但涉案办案人员蓄意隐匿了上述核心书证或电子数据。本案更无法排除证人罗某与环宇公司操作小梁的QQ聊天记录内容包含有第一批四台机器对应的货物《装箱单》书证的合理怀疑。需要强调的是,在案证人罗某与环宇公司操作小梁的QQ聊天记录内容并不完整。

其三,此案缺失涉案十个货柜出口国外的货物报关单等货物出口凭证。

此案还缺失了涉案十个机器货柜已出口至国外的货物出口凭证,如对应的货物出口报关单,或相应的海关、外汇等政府部门的电子港货物数据,以及相应的物流公司运送、邮寄货物的快递单等书证。

其四,此案蓄意不采信对蔡某某、游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通行证、护照及驾驶证等书证。

办案人员还蓄意不采信蔡某某、游某某、郑某某三人的通行证、护照及驾驶证等核心书证,进而导致蔡某某于案发的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期间是否出过国,是否被国外被刑拘等核心事实存疑,该证据还可直接证明办案人员是否涉嫌刑讯逼供,蓄意制造蔡某某等人“认罪”的虚假认罪口供内容;因上述诸多书证缺失,进而导致此案没有查明游某某、郑某某于案发期间是否出过国,其为何不能识别出交付毒品之人驾驶的两辆越野车、一辆黑色小车的车牌、品牌、车辆颜色、新旧程度、车辆在案发现场停车位置等涉案车辆的显著特征,进而导致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确认蔡某某、游某某、郑某某等人口供的真实性。

其五,此案缺乏相应的通话记录书证。

涉案四台机器出口至国外的时间是2014年9月10日前后,离案发时间2015年1月8日不足六个月,但本案缺乏蔡某某、游某某、毒品上家蒋某某、毒品下家连某某之间的通话记录书证,事实上在案的通话记录书证均没有标明涉案人员之间具体通话的时间,进而导致此案无法通过相应的通话记录书证,来印证蔡某某、游某某、郑某某等人口供的真实性,进而导致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此案多位核心证人“去向不明”或“被失踪”,进而导致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此案是冤假错案的合理怀疑

其一,多位同案犯或核心证人缺失。

就此案而言,所谓的毒品上家蒋某某、劳某某、陶某某均没有归案,所谓交付涉案毒品的多位男子也没有归案,游某某、郑某某甚至都无法描述

其体貌特征,办案机关至今也没有通缉上述涉案之一,直接导致多位同案犯或证人缺失。

其二,对涉案十台机器进行加工,以及代为订购其中四台机器的核心证人,涉案便利店老板缺失。事实上,该便利店老板一直在经营涉案便利店,但至今没有办案人员找其制作笔录,核心涉案机器物证的具体细节。

其三,涉案包装木箱源自何处,按何规格制作包装木箱,还是游某某、郑某某两人制作包装木箱,还是涉案毒品上家讲某某自行制作的包装木箱,笔者不得而知,卷宗中也没有任何证据材料反映此问题。

其四,涉案模具城是此案最重要的案发场所之一,也是监控设备密布的专业模具城场所,但没有任何证人对此事实予以证明,办案人员也没有拍摄任何反映涉案仓库周边监控设备安装的情况的照片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且在案的证人戴某明显是有意隐匿模具城仓库周边有安装监控设备的核心案件事实。

其五,在案的罗某是本案最重要的证人之一,但其提供的《装箱单》《证明》书证根本就没有被一审判决所采信,且是始终无法对《装箱单》上数据来源作出说明,始终无法对0.966立方米货柜运费高于1.211立方米货柜运费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其证言明显涉嫌造假或串供问题。

其六,环宇货运公司小梁,以及其他经手货柜称重或丈量体积之经手人,以及环宇货运公司负责人或业务主管,无疑是此案的重要证人,但此案缺乏该公司具体经办人或负责人的证言,也缺乏该公司现已倒闭、注销、停止运作,相关经手人已离职等方面的证据材料了,办案民警蓄意案件核心证据材料应是客观事实。

其七,蔡某某同居女友,既可能是涉案42克毒品的所有权人,或涉案毒品犯罪活动的同案犯,或潜在的吸毒者,也可能是可证明蔡某某对上述42克毒品不知情,其被蒙骗的重要证人,且本案根本就不存在联系不上蔡某某同居女友的客观事实,但卷宗并无蔡某某女友作出的询问笔录,这明显是异常的。

因此,笔者始终坚持,此案缺失了据以定罪量刑的核心证人证言,导致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法排除办案人员蓄意隐匿证据的合理怀疑。

四、此案缺乏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而此案明显是选择性录音录像的违法产物,且蔡某某、游某某均自审查起诉阶段起一直坚持其被刑讯逼供

五、在案的鉴定意见与蔡某某无关,且在案的46号检验鉴定报告,只能证明办案人员在蔡某某同居女友住处内查获了42克毒品,但上述鉴定意见并不能证明该毒品所有权人是蔡某某,而非其女友或其他涉案人员,更不能证明蔡某某走私、贩卖了96公斤或102公斤冰毒

六、此案缺乏游某某、郑某某辨认涉案车辆在涉案模具城、涉案鱼塘、涉案工厂内停放情况的辨认笔录,也缺乏游某某、郑某某、钟某、便利店老板辨认涉案机器实物的辨认笔录,也缺失诸多案发现场区域监控设备安装情况的辨认笔录,直接导致在案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据不完整,存在蓄意隐匿案件核心事实的重大嫌疑

七、涉案侦查人员存在蓄意隐匿可证明蔡某某无罪的东莞富贵酒店内外监控视频、涉案五金模具城内部及周边道路监控视频、案发鱼塘周边道路监控视频、蔡某某所住小区监控视频、涉案车辆运输涉案毒品途径道路监控视频等证明力强监控视频证据的重大嫌疑

八、涉案侦查人员蓄意隐匿可证明蔡某某于201312月至20145月期间没有到过国外,没有走私、贩卖6公斤冰毒到国外的虚假事实,蔡某某出入境记录及通行证、护照等书证可证明此事实

十、涉案侦查人员及涉案领导涉嫌包庇涉嫌洗钱的庄某某、简某某、陈某某、游某、陈某等地下钱庄涉案人员,其查明涉嫌洗钱事实,可进一步证明蔡某某收取130万元毒资的事实是虚假的

因此,上述诸多在案证据和客观事实,可证明涉案人员涉嫌蓄意伪造蔡某某有罪的证据,蓄意隐匿可直接证明蔡某某无罪的证据,其行为已涉嫌犯徇私枉法罪,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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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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