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金牙释法 >> 内容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毒品命案里如何“挑骨头、保人头” ——毒品大要案办案实录(之二十)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5-17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毒品命案里如何“挑骨头、保人头”

——毒品大要案办案实录(之二十)

 

笔者认为:尽管毒品上家李某某已归案,保管毒品之人宋某某也陈述其交付了6公斤冰毒给游某某、郑某某,游某某、郑某某也在口供中陈述其到案发鱼塘接收了6公斤冰毒,甚至蔡某某本人也曾供述其安排游某某到案发鱼塘接收上述6公斤冰毒,但综合在案证据和事实,此案也无法得出蔡某某、游某某、郑某某三人共同走私贩卖了6公斤冰毒的结论。具体分析如下:

一、李某某、宋某某均陈述其花费30万元购买了10公斤冰毒,但在案发现场查获的4公斤冰毒和905.84克氯胺酮物证,可证明李某某、宋某某口供有假,进而可直接证明李某某、宋某某口供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此案的定案根据

其一,李某某在其口供中明确,其花费30万元购买了10公斤冰毒,每公斤冰毒单价是3万元。毒品上家劳某某还告知李某某转手即可赚5万元。

其二,宋某某明确其和毒品上家劳某某交易后,其支付了30万元人民币,带回一个箱子,箱子里面有10包冰毒,重约10公斤;一包K粉,重约1公斤。

其三,在案发现场查获的905.84克氯胺酮物证,可证实毒品上家劳某某交付了905.84克氯胺酮给宋某某,宋某某陈述其收到1公斤K粉的口供内容是真实的。

其四,毒品上家劳某某免费赠送905.84克氯胺酮给宋某某、李某某的做法明显违背生活常理。由此可知,李某某、宋某某实际购买冰毒数量不是10公斤,其花费30万元购买10公斤冰毒和1公斤K粉的口供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

其五,李某某、宋某某涉嫌走私、贩卖4公斤冰毒和905.84克氯胺酮是客观事实,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曾贩卖6公斤冰毒给蔡某某的事实存疑,李某某、宋某某口供内容有假应是客观事实。

其六,因李某某、宋某某与蔡某某、游某某、郑某某之间是同案犯关系,其口供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且无法排除其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的合理怀疑,进而导致其口供无法作为蔡某某涉嫌走私、贩卖6公斤冰毒一案的定案根据,更无法作为蔡某某涉嫌走私、贩卖96公斤或102公斤冰毒罪一案的定案根据。

因此,单凭李某某、宋某某的口供内容本身有假,其口供无法证明蔡某某于2014年12月期间曾向李某某、宋某某购买6公斤冰毒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二、涉案地下钱庄老板娘简某的证言,以及工作人员张某、陈某的证言,均可证明在案发现场查获的200万元现金是李某所有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明明李某某口供有假,其为了推卸责任,蓄意隐匿案件事实,进而导致其口供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三、李某某、宋某某的证言,独立于蔡某某、游某某、郑某某涉嫌走私、贩卖90公斤或96公斤冰毒一案,其口供无法作为该案的定案根据

四、李某某对宋某某作出高额报酬许诺的客观行为,恰好证明蔡某某与李某某、宋某某之间的毒品犯罪行为无关

宋某某口供证实,涉案货物走私出口到国外后,李某某按每公斤冰毒10万元报酬的标准向宋某某支付报酬,这可直接证明走私贩卖涉案6公斤冰毒的行为是李某某所为,与蔡某某无关,这再度证明蔡某某向李某某购买6公斤冰毒的口供,以及李某某向蔡某某贩卖6公斤冰毒的口供均是虚假的,均不能作为此案定案的根据。

五、办案机关在宋某某住处查获高达222万元现金,且李某某始终都无法陈述清楚其合法来源,这恰好证明李某某本人,或伙同其他涉案人员实施走私、贩卖毒品行为的重大嫌疑,但其涉案行为与蔡某某无关

六、游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口供内容证实,实际购买涉案六台机器是涉案毒品上家蒋某某,实际保管涉案六台机器是蒋某某,提供邮寄单据,明确收货人名字、电话和地址也是蒋某某,以及是否在涉案机器内夹藏毒品,上述行为均为蒋某某所为,与蔡某某无关

七、本案缺乏富贵酒店的监控视频,无法证明蔡某某和蒋某某等人在富贵酒店见面,沟通交易毒品事宜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

此案缺乏涉案富贵酒店的监控视频,无法证明蔡某某、游某某和李某某等人在该酒店商议毒品交易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也无法证明蔡某某及毒品下家支付毒资给李某某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更关键的是,案发酒店及卡拉OK厅是法定的应安装监控视频的场所,办案民警明显是”应调取、能调取、却蓄意未调取”相应的监控视频,进一步证明其口供真实存疑,依法不能作为此案定案的根据。

八、此案缺乏相应的蔡某某、游某某、郑某某、宋某某、李某某之间的通话记录书证,无法证明其案发的2014年12月11日前后电话联系沟通毒品交易事宜、交付毒品、接收毒品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九、此案缺乏游某某、郑某某于2014年12月11日前后期间驾驶涉案车辆到案发鱼塘接收毒品、运输涉案毒品到鱼塘、驾驶涉案车辆购买涉案机器的道路监控视频,无法证实蔡某某、游某某、郑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等人走私、贩卖毒品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十、蔡某某的口供前后矛盾,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就毒资支付事宜,李某某陈述先交付毒品6公斤冰毒,过两天后蔡某某才支付18万元毒资的,但蔡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否认其支付过18万元毒资给李某某,且蔡某某在侦查阶段的口供是:实际支付毒资的是连某某,连某某应支付款项是18万元,但其现金不够,找蔡某某借款5万元,并于2014年12月8日晚上九点许在富贵酒店卡拉OK厅内支付给李某某的,支付毒资过后几天李某某才让蔡某某去接收涉案毒品的。显然,蔡某某的口供明显是前后矛盾,且蔡某某口供与李某某口供本身也是前后矛盾的。

十一、此案缺乏交付毒品时细节性的事实陈述

宋某某明确陈述其接收涉案毒品的细节事实,可侧面证实游某某、郑某某接收涉案96公斤冰毒或102公斤冰毒的事实均是虚假的,其口供的真实性存疑。如:宋某某明确接收毒品前,其与送货人进行电话联系,明确何时到约定的地点;然后是到案发现场后,双方是否有电话联系,以及谁打的电话,以及交货的地点细节;双方驾驶车辆的车牌、颜色、车辆品牌及型号、司机人数、毒品包装及存放位置,具体是谁负责搬运货物。谁负责收钱,收钱之人在什么地点离开。接收毒品之后的后续行为,接收之人是否接触过毒品等诸多事实细节。但在此案中,游某某、郑某某根本就没有陈述到其接收毒品的具体细节,这进一步证实其口供根本就不能作为此案定案的根据。

十二、此案缺乏相应的讯问过程监控视频,且在案的监控视频均存在“选择性录音录像的问题”,进而导致蔡某某、游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口供有假,根本就不能作为此案定案的根据。

因此,综上所述,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蔡某某口供的真实性,其口供依法不能作为此案定案的根据。

 


阅读量:395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利用赌博网站会员账号接受“六合彩”投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实务文书|侦查人员擅自添加有罪供述的笔录,应依法排除
刘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申请对在案销售记录文档予以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意见书
P某涉嫌掩隐罪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制假现场被抓,也可能是自首!
反对校园霸凌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关于H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一案之取保候审申请书
X某被判介绍卖淫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H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 法律意见书
据理力争终获改判,马泽恩律师兢兢业业,获赠锦旗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