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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毒品命案里如何“挑骨头、保人头” ——毒品大要案办案实录(之六)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5-17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毒品命案里如何“挑骨头、保人头”

——毒品大要案办案实录(之六)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中心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律师 黄坚明

生物物证主要是指含有能够识别特定个体或群体的人体物质。如:毛发、皮屑、血液、精液、分泌物、排泄物、部分其它器官组织等等。由于此类东西均含有相应个体的遗传物质,且人类的个体基因具有差异性,所以以上这些东西经过科学鉴定后结论基本是唯一的,容易得出可作为法律上认可的物证或鉴定意见。在毒品犯罪领域中,最常见的生物物证是指体液、血液、唾液、指纹、人特异性基因成分等生物痕迹证据。就本案而言,在案的生物物证均与蔡某某无关,无法得出蔡某某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结论。具体分析如下:

一、在案的生物物证均无法证明蔡某某涉嫌毒品犯罪

其一,因缺乏涉案的96公斤或102公斤冰毒实物物证,本案自然不存在在上述毒品物证本身,或涉案毒品内外包装物上提取到蔡某某体液、血液或指纹、人特异性基因成分等生物物证的客观事实。

其二,根据蔡某某本人的陈述,其从未接触过涉案的96公斤或102公斤冰毒本身及其内外包装物,事实上也没有看过或接触过涉案机器、包装木箱等其他物证。因此,本案不存在蔡某某接触过涉案冰毒内外包装物的客观事实。

其三,缉毒民警在案发现场查获了4078.67克冰毒和905.84克氯胺酮,并提取上述毒品外包装物的擦拭物,目的是进行人特异性基因成分鉴定。缉毒民警在同案的另一案发现场查获了30公斤冰毒,缉毒民警同样提取上述30公斤冰毒外擦拭物,目的同样是进行人特异性基因成分鉴定。但是,缉毒民警在蔡某某及其女友共同居住的住处查获了42克毒品,但其却没有提取相应的42克毒品外擦拭物物证,进而导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显然,上述客观事实恰好证明,本案无法排除一审阶段涉案公检法办案人员,采取“双重办案标准”的手法,蓄意隐匿蔡某某从未接触过所有涉案毒品的客观事实,蓄意隐匿蔡某某没有走私贩卖毒品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的合理怀疑。

其四,在司法实务中,并非所有案件都涉及生物物证的问题,对某些证据链充分、完整的案件,没有生物物证,照样可以对被追诉人进行定罪量刑;有些案件,因客观条件限制,在案发现场核心物证早已不存在,办案机关没有提取相应的生物物证的客观条件;有些案件,如蔡某某涉嫌走私、贩卖在其住处查获的42克毒品,缉毒民警应提取相应的体液、血液、指纹、人特异性基因成分等生物物证,但其因某些原因“蓄意不为”,这样的重大程序瑕疵,本不应该出现在涉及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中。

二、一审判决单凭905.84克氯胺酮包装物上没有提取到宋某某人特异性基因成分的客观事实,就认定宋某某、李某某持有905.84克氯胺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明显是荒谬的,其真正目的是为了掩盖宋某某、李某某口供虚假,其口供与在案物证相互矛盾的客观事实

其一,李某某否认上述的905.84克氯胺酮是其购买的。但宋某某明确上述10公斤冰毒和905.84克氯胺酮均是毒品上家陶某某及其安排的人一并交付给宋某某的。

其二,宋某某在其口供中明确,其接收上述毒品之后,打开箱子里面发现了冰毒十包,重约10公斤,K粉1包,重约1公斤,这是判决书第25页载明的宋某某口供内容。

其三,李某某、宋某某均明确其支付的毒资是30万元,其根本就没有支付905.84克氯胺酮毒品对应毒资给毒品上家陶某某。但毒品是有价格的,905.84克氯胺酮的市场价格超过5万元,毒品上家陶某某断无白送905.84克氯胺酮给李某某的情形。笔者专门找了一份贩卖氯胺酮的判决书,根据判决书所述内容,1公斤氯胺酮价格高达6万元左右。出售价格30万元的冰毒,白送价值约5.4万元的氯胺酮,除非事前是否有约定,否则这样“亏本”的交易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

其四,若单凭毒品包装物上无法提出到宋某某的特异性基因成分,就可以认定宋某某、李某某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岂不是整个司法系统的许多判决都是冤假错案?因为实践中很多已决案件都没有提取到被追诉人的人特异性基因成分,相关案件也缺乏相应的人特异性基因成分鉴定意见。不能因为没有提取到特异性基因成分,就认定李某某、宋某某持有上述905.84克氯胺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明显是违背司法常识的,起码在此案中,笔者持这样的观点。

其五,在本案中,蔡某某否认其住处查获的42克毒品是其持有的,上述42克毒品包装物上也没有提取到蔡某某的人特异性基因成分,事实上也无法排除上述毒品包装物上可提取到其他不知名女性、男性人特异性基因成分的合理怀疑。按照一审判决认定宋某某、李某某无罪的逻辑,本案也应当根据上述42克毒品没有蔡某某的人特异性基因成分,进而认定蔡某某持有上述42克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显然,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明显采用“双重标准”,选择性司法,其真正目的应是为了掩盖李某某、宋某某口供有假的客观事实。

其六,毒品上家陶某某免费赠送905.84克氯胺酮给李某某、宋某某的情形,明显违背生活常识。而本案除了宋某某、李某某口供有假之外,本案对为何没有调取上述42克毒品外包装物擦拭物的事实作出任何合理解释。反之,一审阶段涉案公检法办案人员刻意忽视宋某某、李某某口供有假的客观事实,使得此案无法排除缉毒民警明知本案是冤假错案却蓄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从生物物证视角分析,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且根本就无法排除蔡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一案是冤假错案的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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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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