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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篇(17)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5-03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

注:下列审查逮捕指引典型案例来源:《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配套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编)

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篇(17)

7.1冯某明、谢某内幕交易案

目次

一、简要案情

二、证据情况

三、审查思路

(一)对犯罪对象的审查——涉案信息是否为内幕信息

(二)对犯罪主体的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否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

(三)对涉案客观行为的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了相关的证券或者期货交易行为,达到追诉标准

(四)审查逮捕内幕交易案件时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把握

四、案件处理情况

一、简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冯某明系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赛电池公司)总经理,2011年,负责筹备公司资产重组事宜。该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德赛电池公司下属3家子公司25%的股权。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德赛电池公司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1年11月8日至2012年2月20日,冯某明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上述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冯某明分别指使李某玉、犯罪嫌疑人谢某以刘某、张某昌之名开立证券账户并交由其掌控后,向上述两账户各注资1600万元。之后操作刘某账户买人德赛电池公司的股票(股票代码000049,以下称德赛电池股票)72万余股,成交金额计人民币(下同)1576万余元;操作李某玉账户并买入德赛电池股票43万余股,卖出25万余股,成交金额计1670万余元。谢某与冯某明共同操作张某昌账户买入德赛电池股票71万余股,成交金额计1578万余元;操作车某俐账户买入德赛电池股票13万余股并卖出9万余股,成交金额计509万余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在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刘某账户交易德赛电池股票盈利903万余元;张某昌账户交易德赛电池股票盈利939万余元;李某玉账户德赛电池股票盈利-7万余元;车某俐账户交易德赛电池股票盈利3万余元,上述4个账户总计获利1838万余元。2012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内幕交易罪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冯某明、谢某二人。

二、证据情况

本案报捕时,有以下证据:

1.有关刘某证券账户的资料、张某昌证券账户的资料、李某玉资金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资料、车某俐资金账户和信用账户资料证明,该4个账户在2011年11月10日到2012年12月28日大量买入德赛电池的股票。

2. 张某先的信用卡账户、冯某明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交易明细等证明,张某先于2011年12月14日分3次转出400万元,其中当天有1600万元人民币转入冯某某银行账户。

3.张某昌银行账号交易清单等资料证明,张某昌账户在2011年12月7日到12月19日转入资金1600万元。

4.李某萍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在2011年12月14日至12月16日冯某明分3次向李某萍账户转入资金1200万元,饶某转入资金400万元,李某萍账户分3次向刘某账户转入资金1600万元。

5.谢某活期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2011年12月18日,冯某明转入400万元到谢某账户;12月19日,谢某将该400万元转入张某昌账户。

6.德赛电池公司资产重组相关资料及情况说明,证明德赛电池运筹资产重组以及成立惠州上阳公司收购香港创源公司股份等有关情况。

7.惠州上阳投资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买卖董事电池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实,在该消息形成后到2012年2月9日,公司对该信息高度保密,且公司制定该内幕消息的敏感期为2011年8月10日至2012年2月9日。

8.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德赛电池总经理冯某明等涉嫌内幕交易犯罪的移送函》《“刘某”等账户涉嫌内幕交易“德赛电池案调查报告》等认定,2011年11月8日为德赛电池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形成日,2011年11月8日到2012年2月20日为该内幕信息敏感期。

9.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冯某明、谢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德赛电池股票的电脑P地址与侦查机关查获的二人的电脑IP地址一致。10.冯某明和谢某用来操作股票交易的电脑照片及冯某明和谢某的亲笔认证,证明用来操作股票交易的电脑属冯某明和谢某所有。

11.李某玉的证言,前6次称刘某的账户是由她注入资金和操刑事案件审查速捕指引配套典型案例作;后6次供述称,201年10月冯某明让其多开一个账户,其叫刘某去东莞开了个账户,将股票账户和操作密码告诉了冯某明。不久,冯某明先后打了800万元、400万元到李某萍账户,李某玉安排李某萍将钱转到刘某账户,刘某这个账户都是冯某明在操作。证监会来调查后,冯某明告诉李某玉对证监会说刘某账户的资金是他借给李某玉公司的,账户是李某玉自己所有,下单操作都是其所为,使用的工具是冯某明给李其玉的手提电脑和iPad。冯某明还教李其玉在转出刘某账户资金时,不要直接转给他,可以转到李某玉自己公司的账户上,再从其他渠道转给他。李某玉共从刘某账户转出1000多万元,其中600万元是还给共用账户上的资金(400万元加200万元盈利),另外的都按照冯某明的意思转到他指定账户或交现金给他本人及谢某。

12.证人张某先证言证实,2011年十月十一月左右,冯某明向其借钱4000万元,其中1600万元借给冯某明,借给谢某1200万,借给饶某1200万元。

13.证人饶某证言证实,其通过冯某明向张某先借钱1200万元,证监会找冯某明、谢某谈话后,他们让其在证监会调查时说谢某炒股的资金是从小隐山庄借来的。14.证人刘某证言称,2011年11月,李某玉在东莞找到刘某去建行开了证券账户,刘某把该证券账户的开户资料、交易密码、对应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和资金密码全给了李某玉,刘某从来没操作过这个证券账户。

15.证人张某昌证言称,2011年11月,谢某带张某昌到惠州一家工商银行用其身份证开了户,2012年5月,谢某才把身份证还给张某昌。2012年4月,证监会通知张某昌去谈话,谢某写了张纸条给他,要他按照纸条的内容回答证监会的提问。

16.证人车某俐证言证实其证券账户一直由其女儿谢某打理。

17.证人李某萍证言证实其帮李某玉办理个人银行转存资金业务,2012年8月,替李某玉在刘某账户取过五六次款,每次都是100万元左右。

18.德赛电池公司董事长刘某一证实,冯某明在德赛电池公司负责德赛电池的重组。2011年11月8日,德赛电池公司由刘某和冯某明等开会研究德赛电池公司资本运作项目计划书,并讨论重组机构的设立和项目推进计划及工作进程。2011年12月6日,德赛电池公司再次开会讨论公司重组事宜,决定工作组由冯某明牵头,具体负责重组事宜。2012年2月9日,深圳德赛电池公司就重大重组申请停牌;2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德赛电池公司停牌,并发布公告;3月,德赛电池公司申请复牌,并公告重组中止。德赛电池公司重组事项是内幕消息,因为其是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对股价影响很大,冯某明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已将他作了内部登记。

19.犯罪嫌疑人冯某明的供述证实,2007年年底或2008年春节后,德赛电池公司开始研究收购经营团队持有的该3家子公司的25%的股份。后经咨询上海申万公司,于2011年10月成立了上阳公司;2012年初,德赛电池公司向上海申万公司咨询了对价、融资等问题;2012年2月底,德赛电池股票停牌。在后来的重组中,由于德赛电池公司的3家子公司之一亏损,导致德赛电池公司重组事停止。2011年11月左右,冯某明向张某先提出借4000万元,其借1600万元,饶某和谢某各借1200万元,用于经营有关项目。由于谢某的项目暂时不用钱,冯某明和谢某商量用1600万元购买股票。后来找了小隐山庄厨师张某昌开设账户,最早想买茅台公司股票,后买了德赛电池公司的股票。张某昌这个账户购买股票主要是其操作的,谢某也下单交易过,她下单相对少。谢某母亲车某俐的账户,其也下单交易过。20111年11月底,冯某明让李某玉帮其找个可靠的人开个股票账户,李某玉开立“刘某”账户,冯某明把向张某先借的1600万元转到了刘某的账户。刘某的账户是由冯某明操作,李某玉也操作过几次。冯某明和刘某耀谈好开了以李某玉为名的账户,其出资70%,李某玉出30%,利润按三七分成,账户的投资决策由其负责,李某玉有时也会用其中一小部分资金做一些短线操作。证监部门调查开始后,冯某明和李某玉商量账户里的钱和下单操作问题,目的是减少冯某明和刘某账户的关联性。

20.犯罪嫌疑人谢某的供述证实,她以张某昌名义开了账户张某昌账户上的1600万元,其中1200万元是其向张某先借的,其中400万元是冯某明借给她的,她问冯某明买什么股票,冯某明告诉她说买德赛电池。后来她也买了德赛电池。她把张某昌的账户和交易密码、取款密码都告诉了冯某明。证监会来调查后,她和冯某明商量过几次应对,主要商量资金来源问题和下单操作问题。她还给张某昌写过1张纸条,教他怎么应对证监会的调查。

三、审查思路

承办人经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了相关证据,认定本案证据均来源合法。本案办理思路如下:根据《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罪的规定以及《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审查批捕的关键点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涉案信息是否为内幕信息;其次,犯罪嫌疑人是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再次,犯罪嫌疑人是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了该内幕信息进行了相关的证券或者期货交易行为,交易获利或者止损金额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最后,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对犯罪对象的审查—涉案信息是否为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75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可见,内幕信息具有重要性、秘密性两个特点。

经审查,德赛电池公司定向发行股份收购香港创源公司持有的3家子公司25%股权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具有重大性和秘密性。虽然犯罪嫌疑人冯某明提出“上市公司回购公司管理团队持有的下属公司股份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因为该信息此前已多次披露,只是一直没有形成方案,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一信息也没有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但承办人根据审查德赛电池公司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惠州上阳投资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买卖董事电池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人刘其的证言等证据认为:首先,德赛电池公司通过收购子公司股份,将其直接融入公司的股份,属于扩大公司资金的资产重组行为,该行为一旦公开将影响普通投资者的判断,对公司的股价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要性;其次,该信息在2012年2月20日前也即犯罪嫌疑人冯某明实施相关交易行为前,公司一直未对外公布,并且在此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自查报告并对知道该信息的人员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具有秘密性。该信息符合《证券法》关于内幕信息的认定,属于《证券法》第75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在后来的重组中,由于德赛电池公司的3家子公司之一亏损,导致德赛电池公司重组一事停止,重组事宜未成功,是否影响德赛电池公司重组这一内幕信息的认定。笔者认为,内幕信息具有确定性,但该确定性不是绝对的,并不意味着该内幕信息包含的内容如资产重组、公司合并到最后一定成功,而是相对于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行为时该信息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如影响内幕信息的动议已经形成,方案、计划已经确定等。在本案中,2012年2月20日德赛电池正式发布公告称德赛电池公司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这一重大信息,已足以说明该信息的确定性。至于最后该重组有无成功,不影响对冯某明买入德赛电池股票有利用信息的优势便利进行交易,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的性质的认定,故冯某明等涉嫌内幕交易罪的认定不受重组计划最终是否成的功影响。

对犯罪主体的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否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

1.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冯某明和谢某分别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1)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冯某明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相关证人证言和冯某明的任职资料等证实冯某明在内幕消息期间,是德赛电池公司的总经理,知道该信息并且在资产重组中属主要策划人和领导人,其属于《证券法》第74条中规定的内幕知情人员。

(2)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谢某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谢某、冯某明的供述以及饶某、车某俐的证言证实,谢某与冯某明关系密切,属于男女朋友关系。冯某明和谢某一起商量借钱买股票,谢某买股票前,冯某明告知其买“德赛电池”。事实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谢某从事了与内幕消息高度一致的交易行为。谢某在2011年11月8日至2012年2月10日,通过其电脑和手机,利用其母亲车某俐、自己以及张某昌的账户购买了大量的德赛公司股票,行为明显异常。谢某获取内幕信息没有正常的来源,主要来自冯某明。谢某符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项的规定,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2.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

本案中冯某明作为德赛电池公司的总经理,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主观上显然明知公司资本重组的信息系内幕信息,仍在信息敏感期内大量的交易相关股票,其具有主观故意。犯罪嫌疑人谢某与冯某明关系密切,知道冯某明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仍协助冯某明进行相关的股票交易或者在冯某明的指使下进行相关股票交易,具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

对涉案客观行为的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了相关的证券或者期货交易行为,达到追诉标准

1.内幕交易行为发生在信息敏感期内

信息敏感期是从内幕信息的形成到公开的期间,只有在该期间内进行相关的交易行为才可能涉嫌内幕交易罪。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德赛电池总经理冯某明等涉嫌内幕交易犯罪的移送函》《“刘某”等账户涉嫌内幕交易“德赛电池”案调查报告》以及冯某的供述、刘某一的证言等证实,关于德赛电池公司资产重组的计划冯某明在2011年上半年就向公司大股东提出并且未遭到反对,冯某明作为德赛电池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其对公司影响大,提出的动议执行力强。在冯某明提出资产重组后,公司开始向上海申万公司咨询并开始着手有关筹备工作,并在2011年7月30日成立了惠州上阳公司专门用来收购香港创源公司股份,以便最终德赛电池公司能顺利收购香港创源公司持有的该公司3家子公司各25%的股份,此时内幕信息已初步形成。在此期间,德赛电池公司内部已经开始对高层人员是否涉嫌内幕交易进行自查并进行内幕知情人员登记,2011年11月8日,德赛电池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研究《德赛电池资本运作项目计划书》,并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德赛电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消息形成,且证监会在调查报告也明确认定201年1月8日为德赛电池公司资产重组内幕消息的形成时间。2012年2月10日,德赛电池股票临时停牌,2月20日德赛电池公司发布公告称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正式向市场公开该信息,根据《证券法》第7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2011年11月8日到2012年2月20日属于德赛电池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

刘某、张某昌、李某萍、车某俐的证券账户情况资料证明在2011年11月8日至2012年2月9日买入大量的“德赛电池”,属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相关的证券交易的行为。

2.侦査机关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交易行为系犯罪嫌疑人冯某某、谢某实际控制或者操作

张某先、冯某明、张某昌、李某萍银行账户资料和张某昌、车某俐、李某萍、刘某等人的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冯某明、谢某的供述,证实涉案4个账户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冯某明和谢某,涉案4个证券账户都是由冯某明操作或者冯某明指使谢某操作,账户上的盈利基本最终都交给冯某明。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冯某明、谢某4台电脑的MAC地址分别与涉案的4个证券账户交易记录中的MAC码对应。可见,冯某明、谢某是涉案账户的实际操作者和交易盈利的最终获得者。

3.交易获利或者止损金额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有关刘某证券账户的资料、张某昌证券账户的资料、李某玉资金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资料、车某俐资金账户和信用账户资料证明相关账户买卖“德赛电池”金额达到4000万元左右,按照证监会先进后出的开算方法获利达1800多万元,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四)审查逮捕内幕交易案件时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把握

本案犯罪嫌疑人冯某明、谢某涉嫌内幕交易的数额巨大,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且李某玉、张某昌、饶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在证监会调查该案后,该二人召集相关人员伪造证据、做虚假陈述,不予羁押,有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的危险,具有社会危险性。

四、案件处理情况

2012年10月23日,冯某明、谢某被批准逮捕,2013年5月至12月,广东两级法院对冯某明、谢某作出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判决认定冯某明构成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900万元;认定谢某构成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孙寒梅编写,刘顺龙审核;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张庆彬、江苏省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于颖修改;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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