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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IQOS烟机、烟弹 辩护律师应如何进行辩护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4-27

梁栩境: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随着IQOS系列烟机、烟弹在国内的知名度提高,产品的需求量亦直线上升。然而,现阶段国内并未对IQOS烟具、烟弹等颁发进口许可,因此可以说市面上所存在的数量达到一定程度的IQOS烟具、烟弹均系通过非法渠道进入市场的,是走私货。

自2018年起,相关部门对于IQOS产品的打击力度逐渐增大,涉及此类产品的走私案件越来越多,在此笔者便根据相关办案经验,结合走私犯罪的辩护要点以及IQOS产品的特性,分析走私IQOS烟机、烟弹的行为应如何进行辩护。

《刑法》规定了走私犯罪的各类罪名,走私犯罪种类较多,犯罪情节较为复杂,现阶段实务中,一般情况下走私IQOS烟弹与走私普通香烟一样,均会被定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对本案属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进行分析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单位犯罪下相关人员责任与自然人犯罪的责任有所不同。如自然人犯罪最高徒刑为无期徒刑,而单位犯罪下的自然人责任则为15年有期徒刑。除了量刑不同外,若对单位犯罪或自然人犯罪进行区分,还可对单位内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地位与作用的分析,此时,若只是在单位从事一般工作,并未因走私犯罪获得利益,则可能存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走私IQOS烟机、烟弹案件中若需提出实际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则需要IQOS产品进口工作的开展时间、产品在单位内营业额的比重以及经营IQOS是否有单位决策人员共同决定的等问题。另外,评判是否属于单位走私犯罪,除了应参考《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的三种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外,还应对《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关于认定单位走私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二、分析涉案的走私犯罪行为模式,还原各单位、人员在其中的责任及分工

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由此可知,在走私犯罪链条中,除了货主、货运单位外,还存在以不同的方式提供便利的相关单位、个人。故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时,辩护律师应注意各单位、个人的分工及职责,并从中分析相关单位、个人是否涉及该模式下的走私核心行为,从而划分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以及主从犯的区别。

具体到走私IQOS烟具、烟弹,若涉案人员仅作为整个链条中的“掮客”,则可以不构成犯罪或从犯论;若为具体的分销商或报关公司,情况则相对负责,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分析。

三、考虑涉案人员是否存在被蒙骗的情况

走私犯罪案件中,不乏为降低费用而与他人共享货柜,他人在货物中掺入相关违禁品的情况。考虑到一般人均认为IQOS系普通香烟,故在具体案件之中可能存在行为人将IQOS烟弹掺入合法进口的香烟当中的情况。

辩护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应根据当事人所述的情况,分析在涉案的货物进口行为中当事人对IQOS烟弹进口的情况是否知情。若发现当事人存在被蒙骗的情况,则需结合进口模式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

四、分析是否存在立功的可能

通过争取立功或重大立功情节,能够为犯罪分子争取更低的刑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如走私枪支弹药罪不同,一类货物的进出口业务中,代理人、货主、货运公司均系在一个相对小的圈子当中,有较为紧密的联系。

具体到走私进口IQOS产品,现阶段进行此行为的大多是进口烟草制品的相关单位,故若当事人了解其中的情况,可向办案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争取获得立功情节。

五、偷逃税款的核定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时,海关部门应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通过该证明书核定偷逃的应缴税额,经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审查确认后,可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证明书》是一起走私案件中的关键证据,若案件中《证明书》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对被告人以无罪论。因此辩护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应充分关注《证明书》的情况。

如前所述,由于IQOS现阶段并未获得进口许可,因此在进行价格鉴定时,只能参考相关同类货物,进行审核。辩护律师应注意对于IQOS的价格,办案部门的参考依据是否有相关根据,有无过高的情形,以免导致涉案的税额畸高。

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时,除了上述辩护要点外,还应主要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间的区别、走私对象的考量以及核销行为等各类问题,在此不一一累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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