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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茅药酒案必须追责!吁请监察委调查本案涉行贿受贿及滥用职权

办案律师/作者: 周筱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4-21

周筱赟: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4月17日下午,吐槽“鸿茅药酒是毒药”的广州医生谭秦东,在被羁押近100天后,终于恢复自由!

这和我此前的预判完全一致!我在4月16日发布的《广州医生吐槽鸿茅药酒被逮捕,应当怎样为他做有效无罪辩护》中说,检察机关近期就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改变强制措施。我还预判,检察机关将在近期作出不起诉决定。

谭医生说:“感谢媒体关注”,“想哭,自由真好!”“这是一个职业医生应该说的真话”,“回去做个好医生”。

对比谭秦东医生被羁押前后,虽然外形变化不大,但后者目光呆滞,就像傻掉了一样。他在看守所里,到底经历了什么?据“新京报·我们视频”王志安的报道:

“三天前我们飞赴广州采访了谭医生的律师和妻子,大量触目惊心的细节,在采访中呈现。谭医生刚被抓时坚信自己无罪,但到了三月,谭医生彻底丧失信心,他甚至否定了律师要无罪辩护的意见,坚持自己有罪。他到底经历了什么?”

此事已经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高度关注。

最高检在其官微转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的情况通报,通报称“根据最高检察院指示,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听取了凉城县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的汇报,查阅了案卷材料,经研究认为,目前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指令凉城县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部在其官微回应:“针对近期媒体高度关注的“鸿茅药酒”事件,公安部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相关执法监督程序,已责成内蒙古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核查工作,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理,相关工作正在抓紧依法推进中。”

现在,谭秦东医生是被取保候审,本案还在继续补充侦查中。但我可以重复我此前的预判,检察机关必定在近期作出不起诉决定。那时,谭秦东医生才是真正的无罪状态。到那时,就是追责和国家赔偿的问题了。

从目前的公开信息来看,我认为本案的办案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纪违法,乃至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等刑事犯罪!我强烈呼吁,监察委应当尽快介入调查本案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当地警方违规插手经济纠纷

鸿茅药酒公司对谭秦东医生的指控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本罪在刑法中,列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大类之下,实质上根本不构成犯罪,而是民事经济纠纷。据新京报《局面》栏目报道,凉城县警方推荐的当地律师,转达鸿茅药酒公司的要求是谭医生赔偿140万元经济损失,还要判刑一年。这才让谭医生的妻子刘璇如梦初醒,毅然决定通过媒体曝光。

对于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公安部三令五申予以禁止,就我所知的,就有《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4月25日)、《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通字[1995]13号),不断重申,说明情况非常严重。

公安部1995年的通知称,“个别地方竟以已经检察机关批捕来转嫁责任,应付上级公安机关追查,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和极坏的社会影响。”凉城县警方,就是在15天内走完本该37天的审查批捕程序,由凉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此把凉城县检察院拖下了水。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如果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检察院未批准逮捕,赔偿主体是公安机关。但如果当事人无罪而被批准逮捕,赔偿主体就是检察院。所以,即使凉城县检察院马上对谭医生作出不起诉决定,国家赔偿也是由凉城县检察院承担。

公安部的这份通知还称:对于公安机关越权干预经济纠纷,且不予改正者,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提审涉嫌程序违法

凉城县警方到广州对谭秦东医生实施抓捕,整个过程,包括抓捕、提审、宣布逮捕,竟然都有鸿茅公司高管全程参与。

谭医生向其辩护律师胡定锋回忆,鸿茅药酒高管参与了抓捕谭秦东的过程,宣布逮捕的时候,那个高管又来了,提审和问话时他都在旁边,却不吭声。公安机关派员执行上述任务,必须有侦查人员的法定资质,且不得少于二人。鸿茅公司高管有什么资格全程参与,甚至参与提审呢?

鸿茅公司作为报案人,参与提审,当地公安机关还怎么保持其独立办案呢?岂不是成了鸿茅公司的家丁了?

办案民警推荐律师涉嫌违规

公安部早就严禁办案民警向当事人推荐律师。据谭医生妻子刘璇说,凉城县办案民警推荐的律师,竟然曾担任鸿茅药酒法律顾问。凉城县这位律师一直劝说谭秦东医生认罪,向家属和谭医生灌输这样的思想:对方势力很大,你惹不起他们,尽快认罪,不要找媒体,不要惹怒对方,否则会重判。

本案机关推荐的律师,其作用从本案中可见一斑。办案机关是指控当事人犯罪的,办案机关推荐的律师,怎么可能认为你无罪呢?否则,不是自打耳光吗?更何况还曾担任控告人鸿茅公司的法律顾问。尽职专业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可是,一个律师忠于控告人的同时,又忠于被告人,这可能吗?

办案过程涉嫌行贿受贿及滥用职权

根据媒体报道,谭医生告诉律师,鸿茅公司在北京设有机构,他和警察从北京到凉城,其中一人称,“我们安排公司的车过来”,是坐鸿茅公司某高管的一辆商务车。随后,该高管、警方以及谭秦东一同回到凉城,开车的还是该高管的司机。此外,路上吃饭买单都是鸿茅公司的人出钱。

最让我深感震惊的,是谭秦东向律师回忆的一个细节:当时在北京到凉城县的路上,有警察抽烟,而司机对警察表示:“你们少抽烟,我们领导不喜欢烟味,他的车上从来不准其他人抽烟”。凉城县警方,难道成了鸿茅公司的家丁吗?

上述用车和吃饭买单,即使企业主动提出,只要接受,就涉及到行贿受贿的问题。这让人不得不提出疑问,本案的办案经费,是否由鸿茅药酒公司提供?如果金额达到立案标准,企业提供所谓“办案经费”,公安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接受所谓“办案经费”,行贿一方可能涉嫌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受贿一方可能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

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是有同级财政负担,而不得由受害人或者企业承担。《警察法》第37条规定:“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公安部先后发过多个文件,三令五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严禁以各种名义向案件当事人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当事人以各种名义支付的办案费用。”如《公安部关于重申坚决禁止公安机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通知》(公通字[1993]52号)、《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严禁收取“办案费”的通知》(公通字[1995]39号)和《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刑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8]6号)《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当事人和协作单位索要钱物的通知》(公刑[1998]725号)。

本案的办案机关,涉嫌滥用职权,更是再明显不过。因为本案明显是错案!

检察院对谭医生批准逮捕属于错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逮捕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证据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第二,罪责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第三,社会危险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逮捕涉案行为人的这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涉案行为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对于上述三个条件的判断标准,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比如,后者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明已有查证属实的。

可是,现在根据最高检的指示,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研究认为目前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然如此,那么,当初凉城县检察院又是怎么决定批准逮捕的呢?显然是连逮捕的证据条件都没有达到。而既然谭医生已被采取取保候审,说明也不符合逮捕必须的社会危险性条件。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22条规定,“审查逮捕时,案件证据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批准逮捕的,为错捕。错捕可以依据以下处理结果确认:……因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起诉的”。我在此前已经做过预判,本案将在近期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凉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谭医生,属于错捕。

通常来说,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事人后,至迟会在刑拘后第30天,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则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实务中,由于案件繁多,绝大部分案件,公安机关都会用尽法律规定的最长30天刑事拘留上限,以便获取更多证据。加上7天的检察院审查时间,最长刑事拘留时间为37天(30+7天)。

然而,在鸿茂药酒案中,谭医生1月10日被刑事拘留,1月25日就被批准逮捕,仅用15天就完成了通常37天才走完的程序,这究竟是为什么?

在司法实务中,只有两种情况会导致如此神速,一是案件证据特别确凿,但根据最高检的指示,本案显然并非如此。二是案件有不正常的干扰因素。鸿茅药酒公司以及凉城县官方,到底是如何干扰案件的?

吁请监察委尽快介入调查

鸿茅药酒案的实质,就是地方政府利用公权力保护地方企业,插手经济纠纷,将民事经济纠纷刑事化,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这对于法治的破坏太大了!对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太大了!对市场经济破坏太大了!

作为法律人,我吁请监察委尽快介入调查凉城县官方在本案中是否涉嫌受贿和滥用职权罪!

2018年4月19日

关键词: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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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筱赟
周筱赟经济案件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010202878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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