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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出纳一定会涉案么?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4-1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出纳一定会涉案么?

 

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曾杰金融犯罪辩护日记》

今天,有朋友问我,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出纳该如何定罪呢?

这个问题很有趣,不能轻易说如何定罪问题,因为是不是有罪还有待讨论。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出纳是无罪的。

当然,实践中,不少人有时会错误的把出纳、会计人员一概认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行为中,或者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的主要责任人,因为从办案机关角度而言,往往会一概的认为公司财务系整个公司运作流程中的重要岗位,所以也是共犯,甚至会认定为主犯。

但是,这种指控往往经不住专业的推敲:

1. 从工作职责上来看,出纳的工作就是对涉案公司的现金出入进行管理。绝大多数情况下,出纳不会到被指控参与吸纳资金、非法集资的过程。从性质上,出纳提供的是一种普通的事务性,程序性的劳务,这种劳务是所有公司都需要的一般性财务工作,是受《劳动法》保护、鼓励的工作。

这里要注意,此类案件中,不能光看当事人的职位名称,而是要看具体的工作职务。有时某些人员的职位名称、title很高大上,动辄财务总监、主管、经理,但实际上做的只是一个单纯的出纳或记账工作。

这些事实,都可以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其他同案人口供,证人证言、公司员工登记册、入职表、劳动合同等都可以反映出来。

2. 从收入上来讲,出纳人员的工资一般就是固定的工资,即便是有绩效奖金,也只是和其事务性的财务工作本身相关,不会与非法集资、融资的数额相关,不会从非法吸存活动中获得任何提成、回报、折扣和奖励等。即便是获取了一定的折扣和奖励,只要不是主要的集资人员,一般之算作普通的公司业务推广工作,将所得的非法利益退出即可。比如在大量非法集资案件中,相关业务员进行了大量的资金拉拢、还本付息承诺的工作,如果将他们都定为犯罪分子,那一个案子可能要抓的人好几个看守所都装不下。

3. 另外,出纳人员在主观上对公司的核心业务难以明知。涉嫌非法吸存的公司,一般会以投资公司、资产管理、p2p公司的形式存在,有的甚至会有比较齐全的牌照和资质。而出纳由于不接触业务整个流程(即便是接触业务的营销人员,有时也无法知晓)。

严格意义而言,出纳属于财务行业人员,不具有资产管理、理财等行业的知识储备,也无法对非法吸存行为的性质进行有效辨别。他们无法从公司发的员工手册、操作流程中知晓自己的公司在从事非法集资业务,有的公司还会经常获得相关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荣誉和奖励,这样迷惑性就更大,当事人主观既不可能明知,也不应该明知公司在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还有很多点可说,总之,不要轻易给一个职位定罪,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定性要慎重,而且是证据确实充分,即便是法人,也有可能是挂名的。

今天的金融犯罪辩护日记就写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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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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