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前沿研究 >> 内容

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篇(2)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4-03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

注:下列审查逮捕指引典型案例来源:《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配套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编)

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篇(2)

1.2李某、黄某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目次

一、简要案情

二、证据情况

三、审查思路

(一)对产品伪劣性质的审查——呈捕时鉴定意见尚未作出是否一概不捕

(二)对犯罪主体的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某、黄某相系本案的犯罪主体

(三)对主观方面的审查—一是否有证据证明李某、黄某相的主观故意

(四)对案件定性的审查——销售金额难以认定的情形下应如何定性

(五)对社会危险性的审查——销售金额不确定时如何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

四、案件处理情况

一、简要案情

2012年4月,犯罪嫌疑人李某与乐昌市林达实业总公司签订合同,租用乐昌市林达实业总公司留守处的厂房,与犯罪嫌疑人黄某相共同在乐昌市林达实业总公司厂房内生产香水(假冒香奈儿、拿破仑等国际品牌)、香膏等假冒、伪劣产品。经乐昌市物价局鉴定,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9634205元。乐昌市公安局分别于2013年7月19日、8月2日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李某、黄某相抓获归案。2013年8月16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黄某相。

二、证据情况

本案报捕时,主要有以下证据: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犯罪嫌疑人李某、黄某相在网上追逃期间被抓获归案。

2.乐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证实,在乐昌市林达实业总公司厂房查扣涉案物品 Dolce& Gabbana等假冒品牌香水成品,玻璃喷头、原料,灌装机等机器及假冒伪劣车用香水、香膏各一批。

3.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厂房租赁合同证实,2012年10月25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与乐昌市林达实业总公司留守处签订合同租赁该公司原林达制衣厂的厂房,厂房租赁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乐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证实,乐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犯罪嫌疑人制假厂房内未发现任何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也未发现任何香水和车用芳香剂的委托生产加工合同或生产授权书,现场查获了大批没有合法来源的香水和车用芳香剂成品。

5.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现场查扣了香水、设备、原材料等一批涉案物品,该批物品价格鉴定价值为19634205元。

6.乐昌市林达实业总公司的职工吴某红、乐昌市林达实业总公司主任黄某琦的证言证实,李某忠以其儿子李某的名义与乐昌市林达总公司留守处签订了合同,租用该公司的原林达制衣厂的厂房用来生产香水类产品。

7.证人李某忠的证言证实,李某忠帮助儿子李某租用乐昌市林达实业总公司原林达制衣厂的旧厂房用于生产汽车用的香水、香膏和补充液等。李某自己投资在该厂房内生产汽车香膏、香水,李某忠只是开工前帮李某安排过清理卫生和简单装修。

8.证人刘某迁的证言证实,2012年李某忠租下原林达制衣厂10月李某忠安排人搞装修和维修。2013年4月或5月,厂房内有七八个工人在车间制造香水,李某经常来厂房。

9.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李某忠出面帮其与原林达实业总公司留守处签订租用原林达制衣厂的厂房,2013年年初开始生产香水、香膏。李某是该厂的老板兼总负责人,共请了6个工人,管理人员包括黄某相和方某,其中黄某相主要负责汽车香膏的生产车间,方某主要负责运输和汽车香水生产车间的管理,工人负责生产和包装。购买原材料的钱是李某自己投资的,生产的汽车香膏、香水销往广州越秀区永福路汽配市场,假冒香水成品还没销售出去就被查封了。

10.犯罪嫌疑人黄某相的供述证实,其自2012年12月开始帮李某生产香水、香膏,主要负责管理工人和指导制造香膏生产工作,香水制造的具体负责人是方某。该厂生产的大部分香膏成品已经被查扣,只有少部分由方某带出去。黄某相负责管理4个工人生产香膏,工资由老板李某发放,其很少去制造香水的车间,不清楚李某是否办理过相关营业执照,没有见过相关的营业执照。

三、审查思路

承办人经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了相关证据,认定本案证据均来源合法。根据《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按照《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本案办理思路如下:

对产品伪劣性质的审查——呈捕时鉴定意见尚未作出是否一概不捕

伪劣产品的存在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前提,证明涉案产品伪劣性质的证据主要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然而本案呈捕时,因产品质量鉴定正在进行,公安机关未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刑事案件审查速捕指引》明确,对于呈捕时鉴定意见缺失的情形不能一概不捕,承办人要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情况,结合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等进行判断。综合本案书证、物证及言词证据反映的信息,可以认定涉案产品系伪劣产品。一是从生产资质方面看,乐昌市质量监督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厂没有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不能确定其生产能力、技术水平达到了准入门槛;二是从产品外形包装、性状等方面看,涉案香水外贴“杜嘉班纳”等国际品牌,车用香膏、香水使用的厂名、厂址、生产批号等均系仿冒;三是从生产设备、原材料、生产工艺等方面看,其生产香膏香水的设备陈旧简陋,原材料简单粗糙,生产工序简易,香膏仅由甘油、胶粉、增溶剂和香精兑制而成,香水仅由酒精、纯水香精兑制而成,工人缺乏必要的技能和培训,基本技术水平得不到保障,更不可能生产出国际知名品牌的香水。因此,在批捕阶段可以确定涉案产品的伪劣性质,但应要求公安机关在质量鉴定作出后立即移送侦查监督部门进行审查。

(二)对犯罪主体的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某、黄某相系本案的犯罪主体

《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指出,证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系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证据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同案犯供述和指认、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和电子数据等。本案中,虽然两名犯罪嫌疑人并非当场抓获,但是通过厂房租赁合同、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供述、同案犯黄某相的指认以及相关证人的证言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是该厂房的老板、承租人。生产设备、原材料、外包装等均由其出资购买,制假窝点及工人由其管理,工人工资由其发放,可见李某系该厂房最重要的经营管理者,理应是本案最直接的责任人。犯罪嫌疑人黄某相是汽车香膏生产车间的负责人,主要负责管理工人和指导制造香膏生产工作,也应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主观方面的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李某、黄某相的主观故意

《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明确,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应重点审查同案犯的共同故意,不能笼统地将所有参与人都认定为共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结合行为人的具体分工、参与时间、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区别对待。犯罪嫌疑人李某作为该厂的经营者、管理者,为谋取非法利益实施制假售假行为,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犯罪嫌疑人黄某相作为李某的雇佣人员,辩称其不知道李某是否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及是否获得相关品牌产品委托生产授权,该情况下办案人员不仅要关注其参与程度与时间、具体分工等事实因素,还要考虑其专业水平、认知能力等个人因素。黄某相长期从事香膏香水的生产工作,具有一定的相关技术能力和行业经验,其从李某租用厂房进行生产开始就一直协助李某生产香膏,具体负责香膏的生产环节,充分了解所生产香膏的质量水平,因而不能根据黄某相的辩解简单否定其明知和应知的主观心态,可以推定其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四)对案件定性的审查——销售金额难以认定的情形下应如何定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而本案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时尚未收集到账本、银行账单、销售合同、发货记录等可以证实涉案产品销售渠道、销售数量以及销售金额等事实的书证。犯罪嫌疑人称涉案产品尚未销售出去,因此销售金额难以认定。根据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该案被扣押的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已达到15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犯罪嫌疑人李某、黄某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生产的香水上非法使用“杜嘉班纳”“香奈儿”“拿破仑”等知名品牌的商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罪数额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犯罪嫌疑人李某、黄某相的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的量刑幅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较之假冒注册商标罪为重,因此,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五)对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一一销售金额不确定时如何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量刑幅度根据销售金额的不同分为四档,刑期分别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鉴定意见虽认定该案被现场查获、扣押的假冒伪劣香水的货值金额为1000多万元,但根据在案证据尚无法确定假冒伪劣香水的销售金额,因此不能根据被扣押物品的货值金额简单推定两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幅度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档次内,不能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的规定,仍需进行社会危险性考量。(该案批准逮捕后,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进行了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货值金额发生了重大变化,由

原来的鉴定总价1000多万元变成50多万元。)两名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较长,且均系外来流动人口,都是在案发后逃匿过程中被抓获归案,而且尚有同案犯在逃,如对其不逮捕可能再次逃跑或毁灭证据、串供,妨害后续侦查活动及审查起诉的进行,容易导致诉讼风险。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对两人采取取保候审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应当予以逮捕。

四、案件处理情况

2013年8月23日,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黄某相。2014年4月28日,乐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决黄某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

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李某、黄某相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乐昌市入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杨慧红、杨伟萍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査监督一处周硕鑫编写,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刘顺龙审核;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斤刘福谦、江苏省准安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侦査监督科李思雪修改四川大学法学院万毅教授审定)

阅读量:401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W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循环出口、虚假出口”涉诈骗罪案件一审辩护意见
开股东会却被控告非法拘禁,股东被羁押268天无罪释放
涉毒重案何以全案取保释放之十个无罪辩护理由
涉毒重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全案取保释放,何故呢?
涉期货“诈骗”案中如何对被害人笔录进行综合质证?
关于H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之辩护词
H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