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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人投案后又被投资人控制,怎样摆脱非法拘禁?怎样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4-02

非法集资人投案后又被投资人控制,怎样摆脱非法拘禁?怎样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以半月内将5名嫌疑人成功送交刑拘为基础的评述

 

张王宏: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金牙大状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3月10日至24日,笔者承担了一起为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自首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同一时段内,代理了另一起为被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的受害人进行刑事控告后的协助警方抓获嫌疑人的工作。短短半个月左右,从不同方向共将5名犯罪嫌疑人送进看守所。

两起案件的办理再次证明:自首个技术活儿!

首先,如何自首以争取从轻、减轻以至免罚,需要专业刑事律师的协助;其次,自首后短暂释放期间被控制,如何脱身需要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最后,怎样追究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同样需要专业刑事律师帮助。

根据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4点:“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但是,对于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公安机关需初查核实后方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也就是说,刑事控告或自首后,公安需要按照:“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管辖规定”三个标准进行衡量。

在犯罪嫌疑人投案,而无人报案或公安机关事先尚未立案的,则公安机关还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3月中旬,笔者代理的史某某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投案后,面临的正是此种情形:21日上午,律师陪同犯罪嫌疑人投案后,返回广州,当晚,史某某却被警方暂时释放。

但众多的投资人原本不知道资金链断裂的实情,直至史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得知自己多则6600多万元,少则100万元的投资款收回无望,失去理智的几名投资者,于史某某被释放的当晚,将其控制在一个酒店房间内,直到第二日中午。

22日中午12时许,身在广州的笔者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发来的短信:“我在乐购超市对面维也纳1106房间被绑架快联系警官”“不好”“接”“快点”“在卫生间”“偷偷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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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2日上午9时许,笔者曾接到案发地经侦大队潘警官的电话,称投案人史某某失联,并询问其下落,要求获悉后告知其配合警方开展调查。

此刻,到这个陌生电话的短信,笔者判断定是委托人发来的求救信号。

十多年的侦查经验使笔者迅速抓住问题的关键:打当地110报警台求助!

一通专业、精准的沟通。

6分钟后,手中手机再次响起,那头是委托人的声音:我昨天投案后,公安说没人报案,所以又放我出来了,晚上就被他们控制在酒店了…

委托人的电话让本律师感慨良多!史某某在当地有不少认识十多年的朋友,其中不乏投资了三百多万,在得知史某某资金紧张而放弃索债的老朋友冯某某。

但在被困的危急关头,她第一时间仍求救于身在异地的律师。

委托人对专业的信任,已超过友谊。

3月23日下午,警方在接到投资参与人王某某等报警后,认定有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发生,遂对史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上述《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是律师致电要求当地警方给予协助的法律依据,而沟通中,报警人身份、事件起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等是需要着重申明的重点,否则,表述不清将严重影响警方的处置工作。

 

虽然,史某某被解救后成功投案,但将其非法拘禁的部分投资人如果得不到惩罚,将不利于接下来的退赔、谅解,甚至可能助长其他投资人实施类似手段要挟、控制史某某的家人。

怎样追究长时间控制史某某的投资人的刑事责任?

笔者于去年开始代理的一起M籍G某某被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合同诈骗、抢劫的刑事控告案,正好在3月10日、23日共扭送了4名嫌疑人归案,其中经验,正好适用于史某某被非法拘禁案的控告工作。

对非法拘禁的刑事控告,拙文《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该怎样向公安控告?》已有详细论述,故不赘述。现重点就“扭送归案”的具体做法及注意事项做以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在笔者接受委托的M国籍G某被非法拘禁等多起犯罪侵害的案件中,G某系被犯罪侵害后5个多月才报案的,故而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第(一)(三)条规定,是否通缉?是否被追捕?因为被害人无权知悉刑事案件侦查进展,故是否符合(二)(四)条规定难以确认。

根据笔者在公安机关的长期工作经验来看,自2017年11月底报案后,公安机关经初查已于1月份刑事立案(书面的签收时间为12月22日),虽然相关人员还未抓获归案,但区别不同情况,经过一段时间已被批准网上追逃。从设置追逃开始,一旦进入机场、高铁站、酒店、旅店等场所,即有可能被自动识别查验装置认出并联动报警,进而被警方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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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里仅仅是“可能”,作为本案中长期以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抢劫等手段从事涉黑犯罪的嫌疑人来讲,其一贯结伙行动,乘坐高档骄车、出入私人会所,即使被设置网上追逃,被识别的机率仍较低。

3月中,笔者从委托人处得知犯罪嫌疑人近期在市区活动,而且通过双方共同的朋友可以得知具体的聚会地点。由此,笔者认为可以扭送其归案。

扭送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项法定权利。但需注意,公民抓住人犯后,应立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自行长时间控制。而且,在实践中,很多犯罪分子总是想法逃脱,并会拼命反抗,这必然会对扭送主体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如何具体操作仍需要认真考虑。

经过反复思考,笔者拟定了行动思路:首先,尽管犯罪嫌疑人一度殴打受害人并以暴力方法相威胁,但鉴于对方通过非法方法在受害人房产上设置抵押权,进而要求受害人按期偿还一定数额的款项,就此,受托律师判断,可排除犯罪嫌疑人的暴力攻击性;其次,为稳妥起见,通过中间人对对方人身危险性进行确认,并明确参加人数;最后,“扭送”现场,宜通过个个击破的方式,一个一个将其抓获后扭送公安机关。

3月10日中午,李某某、石某某等五人如约前来某中心消费,笔者立即与办案民警、案发地派出所、当地报警服务台沟通,进而在其在房间内就餐时将其一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置。果不其然,在公安机关进场调查和抓获的过程中,李某某等人并无任何反抗和攻击。

3月中旬,通过受害人,笔者得知另一漏网犯罪嫌疑人、另一主犯王某某将在附近某酒店活动,如法炮制,将其抓获。在抓获现场,笔者留意到,放置身份证后,通过公安人员的“警务通”显示,王某某已被设为网上追逃人员。由此,印证了之前的判断,同时可以推断,另一主犯吴某某同样已被设置网上追逃。

 

【关键词】自首;投案;张王宏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团队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

张王宏律师撰写于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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