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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要以个案推动中国法治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1-11

周筱赟: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原载2018年1月11日《南方周末》,发表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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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代司法发展进程来看,通过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个案推动制度建设,是法治进步的最常见方式。中外皆是如此。如美国1954年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标志着种族隔离的终结、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确立了媒体诽谤的真实恶意原则、1966年米兰达案确立了沉默权制度。中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公布指导性案例,同样是这一思路的体现。杜培武、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案件的改判,直接推动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

我也有幸参与中国法治进程中,心有戚戚焉。当然,我做的是更微小的工作。上月民政部发布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对2016年9月施行的《慈善法》确立的公益组织强制财务公开原则的细化,真是让我百感交集,差点落泪。多年来,我一直呼吁公益组织必须公开财务,终于有了效果!胡适先生说过“日拱一卒,功不唐捐”,正所谓“念念不忘,必有回响”!

因为多年持续批评公益乱象,我被公益圈视为“公益公敌”。从2012年披露中华儿慈会48亿元善款消失开始(事后该基金会解释是财报的小数点点错了),我深度介入了郭美美事件、卢美美中非希望工程、红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天使妈妈基金、嫣然天使基金、毕节留守儿童基金等公益事件。以致于某位公益大佬公开宣称:“周筱赟是慈善恐怖分子,搞得公益圈人人自危。”而我的诉求,不过是慈善组织应当公开财务会计报告而已。这都会导致公益圈人人自危,可见公益圈积弊之深。

2014年,我质疑嫣然天使基金“5500万善款去哪儿了”,要求嫣然天使儿童医院公开其财务信息。但李亚鹏公开宣称没有更多公开义务。而主管机关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则称民政局也没有公开义务,被我告上法庭,最终判我胜诉。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这是迄今公民或法人因公益组织信息公开起诉民政部门的惟一行政诉讼案例。

我的关注点当然不仅在公益。我第一次介入的公共事件,就是2011年4月的中石化天价酒事件,即中石化广东分公司违规公款购买大批茅台酒用于个人接待,引起舆论哗然。2013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要求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酒水。

2012年6月,我披露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系香港注册的私人公司,邀请各种退(离)休领导站台并销售合影,并起诉其控制人卢俊卿。2014年6月,中组部印发《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在我不断追问下,2016年3月民政部公布首批“山寨社团”名单,“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名列其中。

2015年10月,因贵州毕节再次发生留守儿童意外死亡事件,我向当地政府申请公开留守儿童救助基金财务信息被拒,我起诉了贵州省政府和毕节市政府。2016年2月1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

个案的公平正义,解决的只是该案当事人的问题,而如果通过个案推动制度建设,就能让公众在每一个同类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具体个案推进法治进步,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就能更多。

任何社会的法治进步,都有赖每个社会成员的努力,法律人更应有责任和担当。现实总难免或多或少存在各种问题,即使并无直接利益,但如果每个人秉持内心的良知和正义,提出批评和建议,激浊扬清、瘅恶彰善,推动社会风清气正,这个社会就会更加美好。

波兰诗人斯坦尼斯洛曾说:“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觉得自己是有责任的。”现实中有不少“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即使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自己毫无损失,也觉得公平正义与己无关而甘当看客,却不知道整个社会环境和自己息息相关。一个好的社会,并非没有坏人的嚣张,而是有更多好人愿意说出真话。

以全赴之力,推动点滴进步,其实我们每个人都是可以所有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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