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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刑事犯罪系列研究(六)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2-29

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大要案律师暨金牙大状学院院长贾慧平律师

二、农村两委工作人员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解析。

本人认为,中国刑法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特征进行了描述,其他刑事犯罪则是对其犯罪构成要件即罪状进行了描述。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与一般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存在一定的差别。

(一)组织特征

1、组织特征指的是农村两委工作人员在所成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内,成员之间形成的关系较稳定,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笔者认为,法律对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并不严密,法律条文使用的均是“较”或“基本”的词语,体现的是党和国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当然也就必然产生对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司法认定的扩大化,也给纠正错误认定的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制造了障碍。

2、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不高和对法律的无知,对于何为法律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没有清楚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农村两委工作人员所组织、领导、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最常见的形式是村委会、民营公司或集体企业。

众所周知的是,任何一种社会事物,均有其形成并维护自身秩序的内在因素,法律犹如外部介入的因素,打破农村内部的平衡后再形成新的平衡,可以视为农村法治秩序的建立,当然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讲,是农村固有秩序的破坏,中国的农村现状尤其如此。

中国农村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维护并不完全依靠法律,法律仅仅是其中的一个工具,如捆绑的绳子,仅仅是将“政敌”绳之以法的绳子。农村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维护,有道德威望因素,有个人崇拜的影响,有宗族势力的影响,有经济利益的考虑,有农村特有暴力的影响,也有法律的介入,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使农村的社会秩序得到稳定。

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便呈现出不同于一般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农业社会的特征便是农村社会结构的固化,农民人员的流动性差。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均是本村村民,这些村民基本上比较强悍,不同程度上具有“两劳人员”的不良背景,基本没有社会上的闲杂人员参加。农村的村委会架构、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天然的一致性。从形式上加以考察,这些机构的确具备刑法第294条所规定的组织特征,但这些机构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充分必要条件,仅仅是充分条件。由法律规定的不完整性导致在大多数情况之下司法认定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扩大化。

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由于存在各种因素来保障其自身的组织秩序,因此,组织者、领导者与参加的成员之间并不一定存在如一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约束,更不会产生成员不服从组织者、领导者的命令时收到组织纪律的惩罚。

(二)经济特征

经济特征指的是农村两委工作人员所成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农村两委工作人员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最典型的体现即为村集体企业以及控制在农村两委工作人员手中的民营企业。一般而言,村集体企业以及这些民营企业均依法正常生产,不过在正常生产的过程中会出现实施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以争取利益的最大化。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种情况,通常难以分清正常的生产经营与非法的违法犯罪活动,因为,这涉及到对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进行没收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认定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固有观念便是“以黑护商,以商养黑”。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方面主要集中在所在农村行政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采和经营、所在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的土石方、建材供应、施工队伍以及物业公司的选择甚至户外广告的制定等等,可以说,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项目基本集中在比较初级的经济项目范围,并不涉及到高新科技的经济项目,这些初级的经济项目最容易产生垄断利益,只要有垄断利益存在可能的地方,即有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背影。

当然,不能单纯依靠农村两委工作人员实际控制的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来判断农村两委工作人员所参加的某组织即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现实生活中的情况相当复杂。如甲村有一民营企业,其实际控制人系该村的村委会主任,甲村民营企业运输原料以及产品需要通过乙村的道路,甲村民营企业的车辆当通过道路时会产生抛洒污染与道路压坏的现象。为此,乙村便设置路障,不允许甲村民营企业的车辆通过。此时,甲村民营企业便派出十几名工厂保安将乙村看守道路的人员打伤住院,现甲村民营企业负责人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次事件成为指控甲村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事实。

(三)行为特征

农村两委工作人员在所成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一般表现为有组织的暴力行为,成立之初,以暴力开路,积累金钱,建立权威;形成自己的势力范围之后,暴力犯罪的适用频率逐步缩小。该行为不仅包括农村两委工作人员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名义所实施的各类刑事犯罪行为,而且包括各类违法行为。

农村是一个相对而言比较封闭的社会,农村两委工作人员可以说就是村民的“父母官”,一般村民对其自身所受到农村两委工作人员违法犯罪侵害的感觉要比政府某些腐败分子的违法犯罪还要直接和强烈,如农村两委工作人员在办理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批准、农村集体企业的发包以及人事管理、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农村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分配、村民福利待遇等事项时违反法律规定,尤其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村民所受到的伤害更为痛苦,为此,党和国家提出了既要“打老虎”又要“拍苍蝇”的司法政策。

由农村经济实体所形成的经济利益具有垄断特征,因此农村两委工作人员所组织、领导、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会采取各种违法甚至犯罪的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尤其是垄断利益。既有利益就存在竞争,为了垄断巨额的经济利益,就必然以违法犯罪的手段打击竞争对手,包括妥协。鉴于法律的震慑,该组织一般会使用“软暴力”的手段达到打击竞争对手,垄断经济利益的目的。“软暴力”一般指的是不直接适用暴力、威胁手段,采取跟踪、非法侵入他人办公场所即住宅、围挡等手段,“软暴力”一般来讲,属于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

从司法实践的案例可以判断,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形成固定的势力范围,主要集中在本农村的行政范围内,不存在向外扩张的特征。

(四)危害性性特征

农村两委工作人员在所成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指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的危害性特征充分反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意味着非正常的社会秩序的存在与运行,与正常的社会秩序相冲突相对抗。依靠暴力、威胁等违法犯罪手段所建立起来的非正常社会秩序对抗正常的社会秩序的结果——如造成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范围内政府影响的消失、法律的虚无化、被害人在遭受该组织侵害后无处伸冤、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唯该组织“马首是瞻”。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从严掌握农村两委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危害性特征。只要不存在命案枪案的两案合一情况,就不当认定该行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应当是必要条件和底线,因为,在中国刑法中,对于犯罪种类的规定基本完备,刑法完全可以覆盖所有的刑事犯罪,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追究。

以上所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是判断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重要依据,国家法律对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明确规定了四个特征,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论是对于司法工作人员还是辩护律师而言,往往并不容易正确判断某一组织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司法实践中,由于受严惩高压的打黑除恶的政治影响,司法机关往往将一些不完全具备四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特征的农村两委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厂矿企业过程中所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行编造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故事”,制造了不应出现的冤假错案。

三、农村两委工作人员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常见具体犯罪类型

本罪的个罪基本属于自然犯,主要集中在暴力犯罪(包括软暴力犯罪)的范围之内,命案、枪案、贩毒案属于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司法实践中最多出现的个罪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等。由此可见,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般具有非常明显的社会秩序危害性,使一定区域与领域的村民闻之色变。

四、农村两委工作人员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财产处理问题。

对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所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然而,对于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所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是一个非常难以确定范围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的对组织以及个人的财产的追缴和没收经常出现扩大化倾向,将本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合法财产予以追缴、没收。

司法机关对于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财产作出不当追缴和没收的原因主要是缘于司法机关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如笔者本人办理的袁某家、谢某敏等人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在侦查阶段,某省公安机关便将袁某家、谢某敏及其所设立公司的巨额资产处置将尽,相关被扣押的财产并没有移交给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一审判决没收袁某家、谢某敏的22家企业;该案件上诉后,某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将22家企业发还袁某家、谢某敏;后袁某家、谢某敏不服,提起国家赔偿,后某省公安厅作出了一定的国家赔偿,但袁某家、谢某敏不服,已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国家赔偿复议。

2015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对于财产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当属于下列情形的,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没收:1.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发展过程中,该组织及其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以及合法获取的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存在、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部分;2.其他单位、个人为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资助或提供的财产;3.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以及供个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4.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组织成员个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5.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

以上由最高院制定的座谈会纪要对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财产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对于防止冤假错案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现实案件的情况却是复杂多样,千头万绪。笔者认为,关联性是司法机关判断该财产是否属于被追缴和没收范围的重要标准,尤其是审查判断该涉案财产的来源与去向。如何准确地把握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与该组织涉案财产的关联性,是司法机关应当仔细思考的问题。

五、农村两委工作人员被认定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存在的“拔高”认定问题。

司法实践表明,司法机关在认定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时存在“拔高”的问题。司法机关的“拔高”其实就是“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两者之间的矛盾。

笔者本人认为,司法机关对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拔高”认定,其本质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反。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法定犯。当由在案证据所证实的案件事实存在争议之时——指的是成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还是普通刑事犯罪之时,涉及到的问题已经不是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刑事犯罪的问题,而是面临的是选择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数罪并罚还是仅仅按照普通刑事犯罪的处罚问题。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所适用的是对案件事实本身的认定层面,而“打准打实”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具有同一性。

六、实际案例

以湖南刘X柏等人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为例进行的解析。。

(一)该案基本事实: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刘X柏系新化县上梅镇五里亭社区(原新化县燎原乡五里亭村)人,从1986年起担任五里亭村党支部书记,1992年4月兼任集体所有制企业燎原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燎原公司)经理。由于公司经理所掌握的工程施工分配权和资金支配使用权,能够引伸出各种利益,故上任不久,刘X柏即萌生了垄断燎原乡所辖五里亭、黄泥坳、火车站、燎原村范围内全部建筑工程的念头。为树立自己在当地建筑行业的威信和影响,刘X柏立下了所谓的“规矩”:一是上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必须以燎原公司的名义承包,由燎原公司收取管理费;二是由谁来承包施工必须经刘X柏同意,凡违反“规矩”者一律阻工。为此,刘X柏在村干部和群众中进行了广泛走访,四处宣扬自己的“规矩”,并表示,谁阻工积极、有功劳,即可承包工程。被告人刘景柏系刘X柏之胞弟,从小游手好闲,长期与当地社会闲散人员“混”在一起,因此“混”得了恶名。刘X柏为达到垄断当地建筑工程的目的,多次利用刘景柏以及当地村民,采取恐吓、威胁、强行阻止的办法,迫使其他包工头放弃承包。1993年下半年,刘和芬未经刘X柏同意,与新化工务段商谈承包其宿舍楼建设工程,在刘X柏的纵容下,刘景柏纠集人员到刘和芬的其他建筑工地强行阻工,并持木棒、刀具等凶器恐吓、威胁刘和芬的家人,迫使刘和芬放弃了承包宿舍楼工程。此后,刘X柏使用强行阻工的办法先后使金飞华、刘卫东等人放弃了已承包的工程。另一方面,刘X柏对以燎原公司名义承包的工程均给予强有力的支持,以树立自己的强势地位和燎原公司的品牌。1995年9月,刘和芬以燎原公司的名义承包了位于火车站范围内的新化工务段教学楼工程,火车站居委会基建队的伍鑫纠集人员到工地上阻工。刘X柏得知后要求刘和芬喊人与伍鑫等人对搞,并交待一定要搞赢,要起到“打得一趟去,免得十趟来”的效果,绝不能砸了燎原公司的牌子。经过多年的经营以后,在黄泥坳、五里亭、燎原村、火车站一带,只要刘X柏看上的建筑工程,燎原公司或者刘X柏本人大多能承包到。通过对工程领域的逐步控制,刘X柏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与他人合伙收购了三家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与此同时,刘X柏先后被选为县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省人大代表。2005年10月,上梅镇五里亭村与黄泥坳村合并为五里亭社区,刘X柏担任党支部书记兼主任。随着身份和地位的改变,刘X柏认为,靠利用自己的亲属和群众强行阻工承揽工程不是最好的办法,必须本人强势才行,只有为人强势才会有人怕,才可以所欲为。于是,逐渐产生了专门组织一帮人为其效劳,树立自己强势地位的想法。

在刘X柏政治和经济地位逐步上升的同时,与刘X柏同村的被告人刘勇(二勇)、刘利平、袁熊宾、刘满长、曾绍明等人陆续到社会上来“混”,他们仰慕刘景柏的名声,逐渐与刘景柏“混”在一起,从事打架斗殴、帮人了难、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曾绍明、刘利平、袁熊宾等人在为罗汉兴了难的过程中将曾晓彬砍死,曾绍明被判重刑;刘利平在帮王继初了难时开枪将潘述华打成重伤,虽经刘X柏出面活动被取保,但最终被判刑;刘景柏涉嫌强奸,虽经刘X柏出面协调,还是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刘景柏等人的活动一度有所收敛。此后,被告人刘武、刘X长、阳辉等相对年轻的人员开始陆续走向社会,被告人袁熊宾带领他们及其他一大批社会闲散人员在新化县城区大肆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在与花山、梅苑等地闲散人员争夺地盘和强势地位的过程中取得了优势。由于上述人员大多居住在黄泥坳村,因此打出了黄泥坳的名声。2005年下半年,新化县公安局对城区治安进行集中整治,先后抓获了袁熊宾、刘武、刘X长一伙20余人。刘X柏利用自己的社会地位,积极出面活动,致使犯有多次罪行的侄儿刘武被取保候审,并在被判三年实刑的情况下未收监执行。该事件树立了刘X柏在社会上的名声,当地社会闲散人员认为刘X柏有金钱、有地位、有面子、有能力、能够“摆平”常人难以“摆平”的事情,跟随刘X柏会很威风、有钱赚,不会吃亏,因此,纷纷向刘X柏靠拢。

被告人刘智斌本系新化县自来水公司员工,早年失恋后即跟袁熊宾到社会上“混”,参与一些玩乐活动。在陆续结识了被告人黄喜林、刘利平、刘武、刘X长、刘海长、肖卫华、伍雄、阳辉等人后,开始组织、参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2004年10月的一天,“老三”驾车将他人撞伤,财政干部邹宇要求“老三”将伤者送医院治疗,刘智斌为“老三”帮忙,纠集黄喜林、刘利平等人将邹宇砍成轻伤。2005年夏,肖卫华介绍刘X柏的妻侄女黄某某给刘智斌做女朋友,刘智斌认为这是接近和投靠刘X柏的好机会,因此积极主动的追求黄某某。不久,刘X柏承包了天华南路土石方工程,当地村民组建了一支车队为刘X柏运输,鉴于刘智斌与刘X柏的关系,刘智斌被选为车队队长,肖卫华、伍雄、阳辉等人开始跟着刘智斌“混”。刘X柏原本与刘智斌的父母有矛盾,但通过观察和考验,还是接纳和认可了刘智斌。在刘智斌与黄某某结婚后,更是大胆使用,倚为臂膀;被告人黄喜林系刘X柏的妻侄,为刘X柏专职开车以后,开始接触到刘景柏、刘智斌等一批在社会上“混”的人,见刘X柏经济势力越来越大,社会地位越来越高,身边又逐渐聚集了很多鬼仔(新化当地称呼,指不务正业,经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希望得到刘X柏的关照和庇护,因此一直紧跟刘X柏,想要“混”出个名堂;被告人刘勇(老勇)和刘斌系刘X柏的外甥,他们看到在刘X柏身边“混”的鬼仔过得很潇洒,内心很向往,于是在刘X柏面前积极表现,以便得刘X柏的照顾;被告人刘勇(二勇)在社会上“混”的过程中,逐步结识了被告人邹声灿、刘满长等一批人,邹声灿、刘满长等人认为刘勇(二勇)为人讲义气、有主见,因此都愿意跟着他“混”,致使刘勇(二勇)“混”出了一定的名气。被告人刘X柏与刘勇(二勇)的父亲有矛盾,曾经请新化县城有名的“六鸡公”报复刘勇(二勇),想要彻底搞服刘勇(二勇)父子。刘勇(二勇)见刘X柏的势力越来越大,不仅不敢报复,反而一心想投靠刘X柏。一方面,刘勇(二勇)刻意的靠近刘X柏的心腹刘景柏、刘智斌、黄喜林等人,而且专门请与刘X柏关系密切的李某某当面引荐。刘X柏也看中刘勇(二勇)的势力,接纳了刘勇(二勇)一伙;被告人廖跃湘早年由刘X柏亲手招入燎原公司,从事施工管理工作,因此,二人一直关系密切。为了更方便的操纵和控制当地的建筑行业,牟取个人更大的经济利益,刘X柏于2005年借清产改制之机,将燎原公司的员工全部解散,令其他管理人员将公司的印章、介绍信、资料等全部移交给廖跃湘。此后,公司的全部业务、财务、年检年审等事务均由廖跃湘管理,致使燎原公司进一步沦为刘X柏、廖跃湘等人控制当地建筑工程、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2006年2月,在燎原公司没有资质和实力承包的情况下,湖南新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康公司)承包了五里亭社区范围内总投资约2亿元的天华南路建设工程,为借助刘X柏的势力处理工农矛盾,新康公司董事长康叔南主动找到刘X柏,从工程中让出造价约4000万元的市政工程给刘X柏承包,并且破例不收管理费。2006年4月,刘X柏对天华南路进行路面硬化施工时,安排刘智斌、黄喜林组织人员看守路面,并且交待:为守好路面,可以不择手段。刘智斌、黄喜林带领被告人肖卫华、阳辉、刘武、伍雄、刘海长等人看守路面时,随意殴打过往行人,致多人受伤。被告人刘斌、刘勇(老勇)虽然没有被安排守路,也积极参与殴打。2006年10月,彭必成等人对新化县蔬菜公司(位于五里亭社区)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刘X柏因低价购买未成,便以新建楼房会影响其金穗宾馆的采光为由,组织刘智斌、黄喜林、刘景柏、刘勇(二勇)、刘斌、刘勇(老勇)、邹声灿、肖姨华、伍雄等数十人,冲到施工现场,赶跑施工人员,摧毁已建工程,彭必成等人被迫将二楼以上的建筑退离红线施工。从此,被告人刘X柏在当地影响进一步扩大,当地有建筑项目的业主,为保证顺利施工,大多会主动找刘X柏承包。至此,在新化县上梅镇五里亭社区一带,逐步形成了一个组织结构较为紧密,以被告人刘X柏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刘智斌、黄喜林、刘景柏、廖跃湘、刘勇(二勇)、刘勇(老勇)、邹声灿、肖卫华、伍雄、刘武、阳辉、刘斌、刘海长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刘智斌、黄喜林、刘景柏、刘勇(二勇)等人跟随刘X柏以后,很快成为新化县城的名声哥,一些无法直接靠近刘X柏的鬼仔纷纷依附到他们身边。被告人刘武、刘海长先后跟随了刘智斌;刘智斌以前的大哥袁熊宾于2007年6月刑满释放后投靠了刘智斌;刘利平在社会上“混”的时间比刘智斌长得多,于2007年10月减刑释放后也向刘智斌靠拢。被告人刘奇、李举先后跟随了黄喜林;阳辉因吸毒被刘智斌冷落,转而依附于黄喜林;被告人刘X长于2009年6月减刑释放后亦跟随了黄喜林。刘勇(二勇)先后吸收了被告人吴建旺、吴彪为手下。由于刘景柏与刘勇(二勇)关系密切,故刘勇(二勇)的手下刘景柏可以任意调遣。被告人伍雄尽管从年龄到资历均不如刘智斌、黄喜林、刘景柏、刘勇(二勇),但也想形成自己的势力,故逐步吸纳了被告人刘林龙、刘伟、孙超、刘晓吾、刘华清等人到自己身边。被告人曾绍明在社会上“混”得早,名气大,尤其打架舍得死,曾两次因犯故间伤害等罪被判刑,特别是与刘利平、袁熊宾等人伤害曾晓彬致使死案,曾绍明单独将案子全部扛下,没有供出其他同伙,刘智斌、黄喜林、刘勇(二勇)等人认为曾绍明重义气,不出卖兄弟,是大家学习的榜样,很想拉拢为其所用。2009年6月8日曾绍明被释放时,刘智斌、黄喜林、刘勇(二勇)特意借来奔驰、宝马等名贵车辆,带着袁熊宾、刘利平等组织成员赶到娄底监狱迎接曾绍明出狱,到娄底步行街为其购买衣服、鞋子,然后到新化资江河边的“一家人”酒店为曾绍明接风洗尘,在酒席上,刘智斌反复要求手下人员讲义气,要向曾绍明学习。曾绍明看清了当地的形势后,直接跟随了刘智斌。事后,刘智斌多次向刘X柏推介曾绍明,刘X柏见曾绍明“混”得好,资格老,在鬼仔中有威信,同时想在组织中树立“讲义气”的风气,因此接纳了曾绍明。至此,以刘X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一步壮大,发展成为以被告人刘X柏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刘智斌、黄喜林、刘景柏、刘勇(二勇),廖跃湘等27人和其他另案处理人员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刘X柏的直接手下有被告人刘智斌、黄喜林、刘景柏、刘勇(二勇)、廖跃湘、刘勇(老勇)、刘斌等人;被告人刘智斌的直接手下有被告人袁熊宾、刘利平、肖卫华、刘武、曾绍明、刘海长等人;被告人黄喜林的直接手下有被告人李举、阳辉、刘X长、刘奇等人;被告人刘勇(二勇)、刘景柏的直接手下有被告人刘满长、吴建旺、邹声灿、吴彪等人;被告人肖卫华的直接手下有伍雄;被告人伍雄的手下有被告人刘林龙、刘伟、孙超、刘晓吾、刘华清等人。该组织呈金字塔结构,被告人刘X柏的指令大多通过被告人刘智斌、刘景柏、黄喜林发出。被告人刘智斌、黄喜林、刘勇(二勇)、刘景柏可以直接组织、指挥其手下成员,也可以直接组织、指挥其他人的手下成员。

被告人刘X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步形成了些规矩:一是要长幼有序,地位低的组织成员要尊敬和服从地位高的组织成员,内部要团结,不能内讧。组织成员之间一旦出现矛盾,刘X柏均会亲自出面化解;二是在外面搞架要搞赢,不能出黄泥坳的丑。该组织成员在外打架,一般都准备充分,从来没有输过。被告人刘勇(二勇)在上梅镇立新桥停车场停车时,因拒交停车费,与管理员曾三彬、孙国先发生争执,刘勇(二勇)用砖头将曾三彬头部砸伤,又拿出屠刀要砍人,被曾三彬的侄子曾祥夺下,刘勇(二勇)觉得失了面子,纠集被告人刘智斌、刘景柏等数十人找孙国先等人报复未果,又到交通局找孙国先的儿子孙建雄,吓得孙建雄多日不敢上班;三是不能吸毒、烂赌,不能做鸡鸣狗盗等“下诈事”。刘X柏认为,吸毒、烂赌的人没有理性,不服从管理,不能为其所用,同时认为“十赌九诈”,参赌会输钱,而开赌场可以赚钱。因此,刘奇和阳辉吸毒,分别被刘X柏和刘智斌多次教训、责骂,手下成员开赌场,则积极支持,为他们提供场地、拉赌客;四是要讲义气,为刘X柏做事不能求回报,为社会上的人做事可收费用。该组织成员多次为刘X柏打架、站场子、植树,刘X柏从未付过报酬,刘智斌、黄喜林、李举率领刘利平等人为曾长民等人打架,共收取报酬10万余元。为了让手下人员死心踏地为其效劳,被告人刘X柏利用其身份、关系和影响,庇护手下成员,让他们免受政法部门的打击。刘勇(二勇)将刘新鹏砍成轻伤,刘智斌、刘景柏等人掩护刘勇(二勇)从派出所逃走,刘X柏出面做刘新鹏的工作,使刘新鹏放弃了追究刘勇(二勇)刑事责任的要求;刘智斌、刘勇(二勇)等人在欢乐迪KTV唱歌时,将歌厅工作人员陈俊杰等8人打伤,并损毁大量财物,刘X柏出面斡旋,为刘智斌等人“摆平”;刘勇(二勇)、邹声灿等人非法拘禁谭巨亮,刘X柏出面做被害人的工作,使刘勇(二勇)未受到刑事追究。

被告人刘X柏为达到扩大势力,称霸一方,非法占有、聚敛更多钱财的目的,除了早期通过非法阻工、强揽工程的方式牟利外,从2006年起,刘X柏利用其组织在当地的影响,带领或支持刘智斌、黄喜林、刘景柏、廖跃湘、刘勇(二勇)等手下成员,通过赌博、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串通投标、减免管理费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2007年10月,刘智斌、刘景柏等十余人在黄泥坳“晏家湾”开设赌场时,刘利平尚在服刑,但为了照顾自家兄弟,也算了他一股。刘坚柏在赌场内输了钱,以报警威胁要求退钱,刘X柏知道后,将刘坚柏责骂了一顿,使其最终不敢报警,赌场获利20余万元。2008年下半年,刘智斌、刘满长等人在刘X柏的金穗宾馆开设赌场,非法获利22万余元,刘X柏纠集曾中秋、刘平等人去该赌场参赌。2009年6月,刘X柏与其手下成员以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刘杰忠等人500万元。刘X柏遣散燎原公司的员工后,安排廖跃湘收取公司管理费、报建费等费用100余万元,供二人开支、使用。刘X柏和廖跃湘所承包的工程,一律未交管理费,其组织成员所承包的工程,则减收或者免收管理费。为笼络手下成员,刘X柏等人除想办法让手下成员获取经济利益外,还将非法获取的部分财产用于支持其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支付成员费,资助出逃。2008年,刘X柏将华新瓷厂9号楼工程交给刘智斌等人承建,将新化县国有煤矿沉陷区城西移民小区工程第二标段三栋房屋发包给刘智斌、黄喜林、刘斌、刘勇(老勇)等人;2010年,将中央粮库一个280余万元的建筑工程指定给曾绍明等5人施工;刘X柏入股新化县装卸运输有限公司并担任董事长后,让刘智斌在自己名下入股5万元分红;为黄喜林在兴泰投资公司担保借款50万元用于酒吧入股;欢乐迪KTV寻衅滋事案,刘X柏主动出资3万元,为刘智斌等人赔偿被害人;阳辉因吸毒被上梅派出所抓获,刘智斌出资2000元,将阳辉保了出来;曾绍明结婚向刘X柏借钱时,刘X柏二话没说给了他3万元,且声称不要提“还钱”二字;黄喜林、刘武等人躲避公安机关抓捕时,刘X柏通知他们到长沙市其住房内,要田艳青给黄喜林、刘武每人现金5000元,并安排他们到常德市的亲戚家躲藏;黄喜林带李举、刘X长、阳辉到长沙、深圳等地躲藏时,费用大部分由黄喜林支付;在平时,刘X柏、刘智斌、黄喜林、伍雄等人还会给手下成员提供其他赚钱机会,给零花钱和生日礼金,带他们吃饭、唱歌、玩乐等。该组织成员还积极购买枪支、刀具等凶器,以便实施犯罪活动。案发后,除被丢弃的凶器无法找到外,新化县公安局收缴该组织枪支2支、子弹8发,管制刀具6把。

以刘X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和发展壮大过程中,在新化县城区及周边区域,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当地群众。刘X柏遣散燎原公司员工后,公司施工员的有关资质证明全部由廖跃湘扣留,迫使施工技术人员廉价为刘X柏和廖跃湘打工,一旦技术人员提出离开刘X柏外出谋生,刘X柏、廖跃湘便以从燎原公司除名,使其失去养老保障相威胁。然而直至本案案发,刘X柏、廖跃湘坐拥燎原公司100余万元资金,却从未给员工交纳过养老保险费。2007年2月前后,刘X柏在联营公司进行房产开发时,违法在公用地面建室外楼梯,规划部门多次制止无效后决定强行拆除,“圳上转运站”的安作续参与了拆除。刘X柏闻讯,立刻指派刘景柏纠集刘智斌等人将安作续打成轻伤,并最终将楼梯建成;2009年4月15日,刘X柏的亲戚李秀平与耐克专志店的王玉竹发生纠纷,刘X柏安排刘智斌带领多名组织成员,强行将耐克店内的顾客和员工赶跑,将店门关闭,强迫店方赔偿损失。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以后,势力从五里亭、火车站一带,逐渐向整个新化县城区及周边区域发展,其违法犯罪的频率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广,一些政府部门难以解决的矛盾,往往通过刘X柏一伙解决。2009年6月,刘X柏得知云峰金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俗称古台山金矿)的曾建煌等城区股东与刘杰忠(绰号“刘二猛子”)等当地股东有矛盾,当地政法部门多次处理未成的消息后,便主动提出替曾建煌等人搞服刘杰忠等股东。在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处时,刘X柏安排刘智斌、黄喜林带领刘利平等十余名手下人员到现场站场子,吓得刘杰忠不敢露面。之后,刘X柏组织刘智斌、黄喜林等人一起开会,决定由刘智斌任现场总指挥,由刘海长带队冲锋,准备武力征服古台山,对外扬言组织了500人,要放倒“刘二猛子”,踏平古台山!吓得刘杰忠连夜逃至广西等地躲藏,最终被迫屈服。以刘X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形成日始,行为处事从未处过下风,社会影响日益增大,以致当地逐渐出现社会闲散人员冒充刘X柏的手下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现象。由于刘X柏的精心庇护,其组织成员尽管作恶多端,但一直没有受到刑事追究,因此越来越胆大妄为,他们经常帮人“了难”,强行插手民间纠纷调处,擅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与公安机关争夺案件处理权,甚至公开与公安人员、公安机关对抗,受害群众慑于他们的淫威,大多不敢举报和控告。2008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刘智斌、刘利平、刘海长、刘斌等人吃宵夜时,上梅派出所民警游志宏、彭晓才提醒刘利平勿乱丢酒瓶,刘智斌、刘利平等人大为恼火,将桌子掀翻,并破口大骂,110民警到场制止,刘智斌等人不仅不听,反而追到上梅派出所值班室拍桌打椅,扬言要将游志宏等人“扳倒”;2010年6月20日13时许,段克文驾车与王峥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交警处理过程中,黄喜林、伍雄等人将货车扣到天华南路,由黄喜林“调处”;2010年5月11日和6月17日,刘X柏参股的金穗医院发生两起患者死亡事件,在刘X柏安排下,刘智斌、黄喜林、刘勇(二勇)纠集刘利平等十余名手下人员和其它地方的鬼仔数十人到医院站场子,吴建旺等多名组织成员闻讯亦主动参与护院,向死者亲属施加压力,迫使死者亲属接受院方给出的条件。2010年5月12日,黄泥坳村民吴某在新化县人民医院剖腹产后死亡,在刘X柏的暗中支持下,刘智斌、刘利平、肖卫华纠集伍雄等多名组织成员与死者亲属一起到人民医院打砸、闹事。新化县公安局组织100余名民警准备将尸体搬离病房时,伍雄等人与死者亲属用砖头、木棒、灭火器、鞭炮等物攻击民警,造成民警受伤、执勤任务失败。刘X柏来到现场后,公然要求公安民警先行撤离,并保证不追究闹事者的法律责任,才表态要闹事人员离开,闹事人员见刘X柏出了面,迅速自行解散。该事件发生后,刘X柏的手下成员以敢打公安干警为荣,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向对方炫耀,受害群众敢怒而不敢言。

以刘X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非法阻工、强揽工程、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树立了在新化县五里亭社区一带的强势地位,从而对当地建筑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并有逐步控制其他行业的趋势,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刘X柏通过以非法阻止、恐吓威胁等方法将其他包工头赶跑,从而强揽到工程,以暴力殴打的方式维护自己或燎原公司工地的秩序,使当地的业主单位逐步认识到,建筑工程只有通过刘X柏同意并挂靠燎原公司或者由刘X柏本人承包,施工才会顺利。因此,从2006年以后,当地的业主一般都会主动找刘X柏商量发包办法,有的工程甚至会为刘X柏量身预设招标条件,否则,就会出现所谓的“工农矛盾”。为了做到形式上合法,刘X柏和廖跃湘往往采取串标、围标的方法使自己或手下成员挂靠的公司“中标”。2007年9月,通过事先与业主方沟通,刘X柏和廖跃湘以串通投标的方式,让燎原公司取得了新化县国有煤矿沉陷区安置小区土石方工程的承包权;2008年,刘X柏以解决工农矛盾为条件,使燎原公司承包了华新瓷厂百户楼工程;2010年11月,新化县芦茅江煤矿棚户区五里亭安置小区土石方平整工程招投标时,刘X柏安排廖跃湘等人采取言语威胁等方法,“劝退”参与投标的其他公司,让刘X柏挂靠的湖南四通建设有限公司“中标”。通过前述违法犯罪活动,在五里亭社区范围内,凡刘X柏和燎原公司想承包的构成均能如愿。被告人刘智斌、黄喜林见刘X柏通过控制当地的建筑行业牟取了巨额财富,也想通过垄断一个行业来赚钱。2010年上半年,刘智斌、黄喜林见新化的广告业务发展很快,前景也非常好,因此纠集刘利平、刘X长、刘海长、李举等人成立了一家没有任何证照的“华艺广告公司”,企图控制天华南路一带的广告业务。借鉴刘X柏走过的道路,他们也是从强揽业务开始。2010年5、6月份,刘智斌见天华南路梦幻神话高级娱乐会所(以下简称梦幻神话会所)正在搞装修,即带手下人员来到梦幻神话会所办公室,要求承揽会所的装修和广告业务,遭到拒绝后,刘智斌指使肖卫华将梦幻神话会所外的三幅大型喷绘广告剪烂,会所被迫给刘智斌1万元现金消灾;2010年8月份,新化县天华南路景(井)上家居家俬城将一副大型广告牌发包给东山广告公司承制,该公司人员安装广告牌时,被黄喜林等人阻工并殴打。东山广告公司付给黄喜林现金5000元,广告牌才得以顺利完工。

被告人刘X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6年形成以来,先后实施各类有组织犯罪47次,包括故意伤害犯罪3次,造成1人重伤、2人轻伤;寻衅滋事犯罪20次,造成8人轻伤、多人轻微伤,任意损毁财物价值2.2万余元;敲诈勒索犯罪4次,金额500余万元;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1次,造成1人轻微伤,财产损失18万余元;非法拘禁犯罪4次,致1人轻伤;非法持有枪支犯罪2次;赌博犯罪1次,得赃款10万元;开设赌场犯罪6次,得赃款85万余元;强迫交易犯罪1次;串通投标犯罪2次;挪用资金犯罪2次,金额14万余元;窝藏犯罪1次,严重地破坏了新化县城区一带的社会、经济秩序。其中被告人刘X柏寻衅滋事犯罪5次,敲诈勒索犯罪2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1次,挪用资金犯罪2次,串通投标犯罪2次,窝藏犯罪1次;被告人刘智斌寻衅滋事犯罪12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1次,开设赌场犯罪2次,强迫交易犯罪1次;被告人黄喜林寻衅滋事犯罪13次,敲诈勒索犯罪2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1次,赌博犯罪1次,开设赌场犯罪1次,强迫交易犯罪1次;被告人刘景柏寻衅滋事犯罪3次,敲诈勒索犯罪1次,非法拘禁犯罪3次,赌博犯罪1次,开设赌场犯罪2次,窝藏犯罪1次;被告人刘勇(二勇)故意伤害犯罪2次,寻衅滋事犯罪7次,非法拘禁犯罪2次,开设赌场犯罪3次,非法持有枪支犯罪1次;被告人廖跃湘挪用资金犯罪2次,串通投标犯罪2次;被告人刘勇(老勇)寻衅滋事犯罪3次,敲诈勒索犯罪1次,开设赌场犯罪1次;被告人刘斌寻衅滋事犯罪3次,敲诈勒索犯罪1次;被告人刘利平寻衅滋事犯罪6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1次,开设赌场犯罪1次;被告人袁熊宾寻衅滋事犯罪2次,开设赌场犯罪2次;被告人吴建旺寻衅滋事犯罪4次,敲诈勒索犯罪1次,非法拘禁犯罪2次,开设赌场犯罪1次;被告人阳辉寻衅滋事犯罪10次,敲诈勒索犯罪2次,开设赌场犯罪1次;被告人肖卫华寻衅滋事犯罪6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1次;被告人刘武寻衅滋事犯罪6次,敲诈勒索犯罪1次,非法拘禁犯罪1次,开设赌场犯罪1次;被告人刘满长故意伤害犯罪1次,寻衅滋事犯罪1次,赌博犯罪1次,开设赌场犯罪4次;被告人李举寻衅滋事犯罪5次,开设赌场犯罪1次;被告人刘奇寻衅滋事犯罪1次,敲诈勒索犯罪2次,开设赌场犯罪1次,非法持有支犯罪1次;被告人刘X长寻衅滋事犯罪4次;被告人邹声灿寻衅滋事犯罪3次,非法拘禁犯罪2次;被告人伍雄寻衅滋事犯罪13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1次,开设赌场犯罪1次;被告人曾绍明寻衅滋事犯罪1次;被告人刘华清寻衅滋事犯罪3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1次;被告人刘林龙寻衅滋事犯罪2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1次;被告人吴彪故意伤害犯罪1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1次,开设赌场犯罪1次;被告人刘晓吾故意伤害犯罪1次,寻衅滋事犯罪3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1次;被告人孙超故意伤害犯罪1次,寻衅滋事犯罪2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1次;被告人刘伟故意伤害犯罪1次,寻衅滋事犯罪2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1次;被告人刘海长寻衅滋事犯罪3次。

(二)审判结果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2)双刑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X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追缴违法所得五百七十万三千四百八十一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四十五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四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四十万元,罚金七百四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五百七十万三千四百八十一元。刘X柏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对其维持双峰县人民法院(2012)双刑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刘X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挪用资金罪、串通投标罪、窝藏罪、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贪污罪、重婚罪的定罪和量刑判决以及挪用公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部分的判决;撤销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12)双刑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刘X柏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判决,挪用公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部分的判决,以及追缴赃款和决定执行的刑法部分的判决。刘X柏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原审判决对其所犯罪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四十万元、罚金六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四百六十九万三千四百八十一元。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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