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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刑事犯罪系列研究(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2-22

---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大要案律师暨金牙大状学院院长贾慧平律师


第一节中国农村两委工作人员刑事犯罪案件的概念以及特点

一、中国农村两委工作人员刑事犯罪的概念

中国农村刑事犯罪课题的提出,具有其时代背景。中国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的刑事犯罪可以分为广义与狭义两大部分。广义的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犯罪指的是农村两委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犯罪,既包括其利用职务便利所实施的刑事犯罪,也包括其没有利用其其职务便利所实施的刑事犯罪。狭义的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犯罪指的是农村两委工作人员利用其特殊身份,利用其或由国家法律所授权或由相关单位的委托或由所在村委会村民选举产生的负责一定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责之时,利用职务侵犯国家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以及村民合法利益的犯罪行为。

本文所研究的中国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据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的身份与相关案件存在的职务便利联系,主要集中在以下19个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滥伐林木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二、中国农村两委工作人员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

由以上中国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的刑事犯罪案件分类可见,噶两委工作人员的刑事犯罪与农村经济发展具有紧密联系的特点,越是经济发展的农村,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的刑事犯罪就多。在中国的“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的刑事犯罪往往呈现出犯罪数额巨大、由刑事犯罪所造成损失非常严重的特点。鉴于中国农村的各项法律法规并不健全以及“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存在种种问题,农村两委工作人员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已经成为刑事犯罪的最重要部分,相应的,中国农村“城中村改造”的刑事犯罪预防即为重中之重。经过本人总结,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的刑事犯罪具有如下特点:

(一)中国农村两委工作人员刑事犯罪大部分集中在城中村。

随着中国城中村改造进程的加快,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农村两委工作人员滥用权力,肆意侵犯村民财产的案件不断发生,尤其是在国家对村民的承包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补偿之时所产生的刑事犯罪尤为突出。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经常巧立名目,贪污国家的财产、侵占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二)、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的刑事犯罪一般具有身份犯罪的特点。

农村两委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刑事犯罪一般均与其所担任的职务具有密不可分的特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所颁布的对刑法第93条第2款的立法解释即对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的职务特征进行了诠释,最典型的即为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笔者所举出的19类刑事犯罪案件均为农村两委工作人员均有可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实施。

(三)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的刑事犯罪案件的类型主要为侵财型案件。

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的刑事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财产犯罪方面,其中犹以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案件最为为突出。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讲,中国农村的治理措施并不完善,虽然政府建立了对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的权力监督制度,但鉴于中国农村工作的特殊性,一系列权力监督制度实际上往往处于失控状态。

(四)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的知识文化水平不高。

由被司法机关所查获的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犯罪案件来看,实施犯罪的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的知识文化水平往往不高。在中国农村,并非有知识文化就能胜任两委工作人员对农村经管理。农村管理工作非常复杂,宗族势力、恶人难于以法律的手段进行治理。虽然现在执行大学生回村担任“村官”的制度,但“村官”往往不能适应农村工作的复杂性,“村官”的工作效果并不良好,往往成为聋子的耳朵。

(五)三年一届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具有鲜明的周期性。

每逢三年一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两委工作人员往往会与参加竞选的候选人往往发生激烈的竞争,尤其是出外经商致富的村民回村参加竞选的现象比以往更多,此时,参加竞选的候选人为了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胜出,往往通过收集现任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向各级政府部门举报,导致农村刑事犯罪问题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如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放火案。该案起因即为原任村委会主任为了打压竞选的候选人,指使两劳人员夜间通过扔汽油瓶的方式对候选人家放火。如笔者办理的另一起寻衅滋事罪案,该案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打压候选人的目的,在社会上纠集无业人员100余人,每人每天两百元,臂缠白毛巾,手持镐把,在选举会场监督村民进行投票,毫无疑义的是,此类刑事犯罪案件均具有鲜明的周期性。

(六)中国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的刑事犯罪具有群体性的特点。

中国的农村社会虽然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发展,但农村的宗族势力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支配力量。三年一届的两委换届选举过程中,宗族与宗族之间围绕两委工作人员的选举往往带有群体性。由于宗族势力的影响,村委会两委工作人员往往具有鲜明的“世袭”特点,子承父业的现象较多,在农村查处两委工作人员的刑事犯罪案件往往往阻力较大,互相包庇。由于农村所进行的选举并非国家机构,因此在农村选举过程中发生的破坏选举的行为不构成破坏选举罪,只能依据其所具体侵犯的课题进行定罪。

(七)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的刑事犯罪与农村的和谐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国家基层政权的稳定。

中国农村是中国社会最基层的单位,中国农村的户是中国社会最基层单位的最基本单元。从秦始皇时代所建立的郡县制执行至今两千年来,中国农村的户便构成了中国社会的最基本单元。中央、省、市、县、镇、村构成了中国农村社会的最基本结构。中国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的刑事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是农民利益,农村农民最关心的并不是国家的贪官贪污了多少,这个事实距离他们实在是太遥远了,他所关心的是自己最切身的利益,如补偿款是否合理,农村两委工作人员是否贪污挪用村民的财产,中国农村两委人员的刑事犯罪与村民的切身利益具有直接的影响,农村两委工作人员的刑事犯罪直接影响到国家基层政权的稳定,直接影响到中国农村社会的稳定,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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