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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盗窃而已,为什么我的罪名会被定性为抢劫?

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8-22

内容简介:盗窃物品价值只有80元,为逃脱抓捕使用小刀威胁抓捕者,但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却被定性为抢劫犯罪?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吴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第五条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问题:

1.盗窃物品价值只有80元,为逃脱抓捕使用小刀威胁抓捕者,但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却被定性为抢劫犯罪?

2.入户盗窃却没有窃取任何物品,为逃脱抓捕使用折叠刀抗拒抓捕致使他人轻微伤,但两者都没有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为什么两者叠加在一起就会转化为抢劫犯罪呢?

一、裁判要旨:林某某具有盗窃20个铁制扣件的主客观要件,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抗拒抓捕,根据《意见》第五条第四点之规定,定性为抢劫罪,属于法律拟制下的转化型犯罪。

(裁判参考:(2014)中一法刑二初字第396号)

本案裁判点评:林某某秘密窃取了20个铁制扣件,经过司法鉴定机构的价格鉴定为80元人民币。如果本案单纯是盗窃了20个铁制扣件,并不会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更不会深陷囹圄。公安机关最多也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对林某某进行治安处罚。

但本案最关键的部分是林某某的秘密窃取行为被发现后,掏出了随身携带的小刀,对围捕他的人员进行武器相威胁,虽然未导致任何人员伤亡的后果,但是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此种情况将会转化为抢劫犯罪,属于法律拟制的范畴。

二、裁判要旨:李某某有入户盗窃的主观故意,未窃取任何财物的客观情况,后不慎被户主发现,于是掏出折叠刀威胁户主并抗拒抓捕,并将户主右手无名指划伤及在裤子上刺穿多个小孔,属于转化型抢劫犯罪。(裁判参考:(2014)寻刑初字第177号)

本案裁判点评:李某某入户盗窃,由于客观原因未窃取到任何财物,假设此时被户主发现后,李某某选择逃离现场而不是掏出折叠刀进行抗拒抓捕,那么李某某此时的这种情况就属于入户盗窃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其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但本案关键点是李某某在入户秘密窃取财物的过程中,被户主发现,于是掏出了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进行武力威胁户主,并将户主的手指划伤和衣服划破,根据刑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此种情况下,将转化为抢劫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综合上述两个盗窃案件转化为两个抢劫案件,我不得不在此简单解释一下法律拟制的概念,法律拟制(或法定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据此,即使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刑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条件下也必须按相关规定论处。此概念就很好地阐明了,虽然一个案件盗窃了价值80元的财物,一个案件并没有盗窃到任何财物,但是他们的盗窃行为被发现后,都做了一个共同的动作,这个共同的动作就是根据刑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进行的法律拟制,从而认定为转化型的抢劫犯罪,而这个共同的动作就是掏出凶器进行抗拒抓捕和暴力相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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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
吴斌诈骗、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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