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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司法专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8-02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 贾慧平

从硝烟尚未散尽的重庆李庄案到北海案,次到小河案,从桂松案,再到双峰案,我们不难看到一个非常重要且令人警醒的问题——刑事司法的专横问题,这是一个很复杂而难以以一篇简单文章予以剖析明白的话题,但愈演愈烈的刑事司法专横行为却迫使我们不得不发出声音。

法理上认为,公权力产生于私权利,公权力应当受到严格限制与有效制约以保障私权利——人权的存在与发展。刑事司法权力当然属于公权力,属应受到严格限制的公权力。刑事司法权力在当前刑事诉讼中已成为一个无法受到有效监督与制约的国家权力。

“未经法院裁决,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这个前提决定了任何被囚但尚未裁决的被告人当系无辜;无辜者为人,当然应享受到作为一个人的最基本待遇:不受酷刑,不服艰苦劳役,不受非人待遇,享受温饱,享受充分休息时间,享受作为人的最基本的尊重。

我们放眼看一下当代的刑事司法权力以及关押未决犯的看守所,我们很难说在处于刑事司法权力之下的这些被羁押者已充分地享受到了人道主义的温暖,人文主义的关怀!

当人文主义精神的关怀普照人间之时,即使司法权力不独立,我们仍然可以将如冬天阳光的温暖的人道主义给予那些被囚禁的不幸的被告人,当人文主义精神在刑事司法领域缺失之时,虽然司法独立,但令人噤若寒蝉的刑事司法专横权力和行为也必将毁掉人世间一切美好的事物。

在中国现有的司法制度框架下,参与刑事司法运作的机构有以下参与者:党委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律师、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公权力的一方是党委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作为私权利的一方的律师、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

当压制以及剥夺刑事辩护律师的各项辩护权利的刑事司法权力未受任何制约和限制之时,尤其是刑事司法权力严重缺乏人文主义精神的前提下,无职无权的律师、身陷囹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抗衡强大暴虐的刑事司法权力?!

“不平则鸣”,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在被神圣的法律赋予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三项光荣职责!善辩真辩敢辩才是中国当代刑事辩护律师的真正追求!一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兼具“技术派”与“革命派”的特长和优点,海纳百川,有容乃大!

而当某人被移交刑事司法机关处理之后,在司法权力的现有架构内,我们尚未建立一个可以有效监督与制约刑事司法权力专横的体制和机制。

我们现在尚不能企望被羁押的被告人可以最终获得实体上的正义,但最起码刑事司法机关应保证给被羁押的被告人所聘请的辩护律师最起码的程序性辩护权利,这应当是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唯一可以仗义执言的刑事辩护律师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程序性的辩护权利之时尚被专横的刑事司法权力驱逐出法庭,此情此景,刑事辩护律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定职责又是被谁加以践踏和破坏?被驱逐出法庭的刑事辩护律师又如何能实现法律的程序正义?

刑事司法专横在严重地破坏着社会法治,严重地破坏着人权,更严重地破坏着宪政。

一些心怀公义忧国忧民的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在被刑事司法权力压制后连向政府要求游行的权利都享受不到,也就是讲,刑事辩护律师必须保持沉默,他们最后一点抗议的声音都不让发出,何谈司法公正?

不独立的刑事司法权力尚存如此严重的司法专横,如未建立有效制度加以约束的司法独立,如严重缺乏人文关怀的精神的刑事司法独立,其专横将更如何!

在刑事司法程序运作过程中,在我们尚未建立有效制约刑事司法权力的制度之时,我们深感每一个刑事司法参与者的人文素质是最重要的环节,即使我们司法权力最终获得独立,即使我们建立了有效制约司法权力专横的制度,司法者所必须具备的人文主义和良知仍然是一个永久的命题。

当前某些具备最基本人文主义关怀的刑事司法者是我们刑事法治中的最后一点健康力量,它们是我们看到法治希望的灯塔。

每一个刑事司法者必备的最基本的人文伦理道德,最基本的人人皆有的恻隐同情心可以有效地制约刑事司法专横,也是保存法治最后颜面的最低限度的力量。

在我们尚未建立起配套的有效制约司法专横制度的前提下,目前通过我们的努力所能达到的目标应是刑事司法者所必备的最低限度的人性和良知!

如果我们的看守人员具备了最基本的人文主义精神,我们的看守所将会是最人性的,“动物法则”在看守所将会绝迹;如果我们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具备了最基本的人文主义精神,我们就会将案件侦查的重点放在有罪证据的收集之上,而不是通过刑讯逼供、严刑拷打以求得到“证据之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来作为取证和侦破案件的突破口;如果我们检察院的审查批捕人员具备了最基本的人文主义关怀,我们就会在批捕之时真正地去考虑被逮捕羁押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就会自觉地在最低度进行考虑而不是冷冰冰地在合法性的最高度进行考虑;如果我们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具备了最基本的人文主义关怀,我们就不会在法庭对被告人进行无关案情的侮辱和诽谤,而是客观性地以案论案;如果我们法院的审判人员具备了最基本的人文主义关怀,我们就会去尊重辩护人所提出的各种辩护意见以求程序审判的公正,我们就不会在法庭上随意剥夺辩护律师的辩护权,粗暴地对待辩护律师,不给中国的宪政权利保留最后一点颜面,更不会将辩护人驱逐出法庭。

由此可得出一个结论,司法独立是一个将来必须进行改革的方向,但在目前,我们尚未建立制约刑事司法专横的机制前提下,在我们的刑事司法人员普遍缺乏人文主义关怀具体情况下,在刑事辩护律师尚未取得与公检法人员实质上同等的法律权力的基础上,司法独立还是一个理想,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去抗衡专横的刑事司法权力仍然是我们每一为刑事辩护律师的首要任务!

贾慧平律师

2012年12月10日晨五时十五分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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