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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宜与普通刑事犯罪嫌疑人一起羁押的建议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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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 贾慧平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贾慧平律师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醉酒驾驶明文规定为犯罪,并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于看守所。本人认为,此项措施极端错误,有必要立即改正。

第一,危险驾驶罪与普通刑事犯罪有明显的区别,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与普通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明显轻微,将两类犯罪嫌疑人羁押在一起,不利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的改造,相反,使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更易于接受普通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恶习。

第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日期较短,一般为二天到第三天,之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他们在与普通刑事犯罪嫌疑人一起被羁押的两到三天之内,普通刑事犯罪嫌疑人或向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勒索财物,否则暴力侵害;或要求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在被解除刑事拘留释放之后传话串供等等,严重干扰刑事诉讼,带来的危害已经显现。

建议:看守所应当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建立单独羁押场所,该羁押场所与羁押普通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场所相对独立,羁押危险驾驶罪的场所应配备专业交警在对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进行安全知识与警示教育,达到羁押的良好效果,不浪费国家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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