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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商检失职罪综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1-25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孙裕广

一、商检失职罪的概念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商检失职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方面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商检部门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当检验的物品”主要是指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中必须经过检验才能进出口的商品。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三、商检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二)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四)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五)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六)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商检失职罪的量刑

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商检失职罪的相关司法认定

本罪与商检徇私舞弊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出于过失,而后者则是出于故意。同属对应当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而不检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不合格或者可能不合格而放任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则以商检徇私舞弊罪论处。如果出于过失,即虽知道被检商品有可能不合格但根据进出口双方的品质、信誉等各种因素,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发生了严重后果的,则应以商检失职罪论处。

六、商检失职罪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仅列举重点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所列人员(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十五)商检失职案(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商检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

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七、参考案例

尚晓东商检失职案((2007)水刑初字第70号;(2007)乌中刑二终字第102号)

争论要点: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杨善明法官解读:本罪是结果犯,只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被告人尚晓东的过失造成了94.04吨废旧电瓶非法入境的结果,能否据此认为其过失行为致使国家遭受了重大损失?废旧电瓶是一种固体废物,它的倾倒、堆放和处置都会对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94.04吨废旧电瓶是一批数量很大的固体废品,走私分子将这么多的废旧电瓶走私入境,对中国境内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是可想而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因不检验、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予立案。可见,无论是基于94.04吨废旧电瓶对环境污染的严重性考虑,还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这一类案件的立案标准进行衡量,都应认定行为人尚晓东的过失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在犯罪的客观方面符合本罪构成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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