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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走私罪综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1-25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孙裕广

一、放纵走私罪的概念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放纵走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方面

本罪的客体是海关正常的监管活动。

(二)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出于私情或谋私利的动机,而不坚持职守,包庇或放纵走私行为。行为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放行走私罪犯,不缉查走私货物、物品,不征收关税等。被放纵的不论是走私犯罪分子,还是仅属于一般走私行为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成立本罪要求情节严重,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放纵走私犯罪的;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放纵走私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放纵走私犯罪的;(二)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三)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四)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放纵走私罪的量刑

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放纵走私罪的相关司法认定

(一)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 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行为人没有走私犯罪的故意,后者的行为人具有共同走私的犯罪故意。2. 客观方面不同。前者的行为人没有实施事先通谋的行为,既可以是放纵走私犯罪分子,也可以是放纵一般具有走私行为的人。后者则需要行为人与走私分子通谋,在放纵走私过程中以积极的行为配合走私分子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在放纵走私之后分得赃款。

(二)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 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国家海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正常管理活动。2. 涉及的案件不同。前者涉及不限于涉嫌犯罪的走私案件,还包括一般走私案件,后者仅涉及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3. 客观行为不同。前者在客观上表现为放纵走私的行为,如放行走私罪犯,不缉查走私货物、物品,不征收关税等,后者表现为对依法应当转移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的行为。

六、放纵走私罪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仅列举重点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十三)放纵走私案(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意见》

十六、关于放纵走私罪的认定问题

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负有特定监管义务的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放任、纵容走私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放纵走私罪。放纵走私行为,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通谋,在放纵走私过程中以积极的行为配合走私分子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在放纵走私之后分得赃款的,应以共同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放纵走私的,应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

七、放纵走私罪的参考案例

(一)殷玉俊放纵走私、受贿案((2001)沪二中刑终字第191号)

(二)高庆亭、刘贵良走私、放纵走私案(1999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三)童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放纵走私案

(四)廖志强放纵走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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