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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金故意杀人案应依法不予核准死刑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12-14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2016年12月2日,举国关注的聂树斌故意杀人案终于被纠正,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为由,撤消原一审、二审判决书,宣告聂树斌无罪。至此,社会各界强烈关注的聂树斌案终于得到纠正,聂树斌终于恢复了他的清白之身。河北方面信誓旦旦的所谓聂树斌是强奸杀害康某真凶的说法沦为笑谈。既然最高法已经认定聂树斌不是强奸杀害康某的真凶,那么河北方面就应当恢复对康某被害案件的侦查工作,找出真凶,以告慰康某在天之灵,给社会、给康某家属一个公道。

一、王书金具有强奸杀害康某的重大嫌疑

(一)王书金的历次口供稳定合理。王书金是在2005年1月份被抓获,此时聂树斌已死去10年之久,尽管聂家人仍然沉浸在丧失亲人的巨大悲痛之中,但聂树斌案件却早已为世人所遗忘。然而时隔10年之后,远在河南的王书金却自认是杀害康某的真凶,并且清晰地讲述他强奸杀害康某的整个过程,何时、何地、用何种手段,如何对康某实施了强奸杀人的行为,造成了何种后果,连案件的基本细节都讲述得一清二楚。须知,此时王书金已被采取羁押措施,与外界高度隔离,不可能有人将聂案的相关信息透露给王书金,但王书金却能如此清晰准确地交待犯罪过程,若王不是真凶,断难如此编造。

王书金被抓后,河南、河北公、检、法又对王书金做了多次讯问,山东省高院在复查聂案时也对王书金进行了讯问,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审了王书金,王的供述始终清晰、稳定,如果王不是真凶,何以如此?

(二)王书金强奸杀害康某的作案手法与其习惯作案手法高度一致。王书金被抓后,先后向警方交待了六起强奸杀人案件,最终被认定三起(聂案除外),王强奸杀害康某的作案手法、作案特点与其他数起犯罪案件的手法基本一致,都是先将受害人掐昏,然后实施强奸,之后用脚猛跺受害人腹部、胸部,最后逃离现场。

(三)王书金的历次供述还有聂案现场多项客观物证相印证。

1.钥匙。王书金供述,他在对康某实施犯罪行为时,发现现场有一串钥匙。当年河北警方在勘查现场中,确实在现场发现了一串钥匙。对此河北方面信口雌黄,称王书金当年曾围观了现场,看到现场的钥匙,故而如此供述。须知,此串钥匙丢在玉米地的草丛中,一般很难发现。更何况当年勘查现场时,对现场进行了封锁,现场围观者都被隔离在百米之外。莫说无证据证实王书金当年曾经围观,即便围观,他何以在百米之遥看到隐藏在玉米地草从中的这么一串小小的钥匙?何以十年之后一直记得如此清晰?

2.王书金准确地指认了犯罪现场。时隔10年之久,原发案地早已是沧桑巨变。但王书金却带领侦查人员准确地指认了犯罪现场,试问,如果王书金不是聂案真凶,他何以在事隔十年之久仍对作案现场记记忆得如此清楚?

3.康某尸体存在骨折的情况。王书金在供述中称,他在强奸完康某后,用脚在其胸部、腹部猛跺几脚,听到骨头的响声,他认为可能是骨头折了。然而,在原卷宗的尸体检验报告中却显示无发现死者骨折的现象。河北方面由此大作文章,称王书金供述的跺康某胸部、腹部之说系说谎,康某根本没有骨折。得到聂案卷宗后,我们从尸体照片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死者骨头有断裂的情况。陈光武律师还邀请数位医学专家对康某的照片进行了观察、分析,尽管各位专家对骨折的部位、数量有所分歧,但所有医学专家一致认为康某存在骨折情况。康某存在骨折的情况正好与王书金在强奸康某后用脚在康某胸部、腹部猛跺并听到骨头响声的供述相互印证。鉴于康某当年系土葬,为慎重起见,建议对康某进行尸检,以确定康某是否存在骨折,哪些部位存在骨折,以彻底查清康某的真正死因。

4.当地的气象资料。王书金在供述中称作案后一两天内,当地天气很热,还下了一场大雨。陈光武、李树亭律师调取了石家庄市案发前后的气象资料显示,当时确实下了一场大雨,正好与王书金的供述吻合。这又是为什么?

(四)河北工作组为何对王书金进行威逼利诱,逼他否认是聂案真凶。有消息称,王书金被关押后,河北方面相关人士多次提审王书金,对王书金进行了数次刑讯,逼着他否认是真凶。河北方面还声称若王书金改变供词,否认是杀害康某的真凶,他们将给聂树斌在荥阳的同居女友及孩子办理低保。试问若王书金并非真凶,河北方面值得如此大动干戈,对一个将死之人如此逼供吗?

王书金在事发十年后,在与外界隔绝,现场已经发生巨大改变的情况下,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现场,供述了他强奸杀害康某的犯罪事实,其多次供述稳定清晰,作案过程尤其是细节部分都供述地异常清楚,与尸体检验报告、当地的气象资料、现场的物证、现场照片等多项证据相互印证。依上,即便不能认定王书金是强奸杀害康某的真凶,起码王书金也存在重大作案嫌疑。

二、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核准对王书金的死刑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

如前文所述,王书金具有强奸杀害康某的重大嫌疑,而王案原一、二审判决毫无依据地否认王书金是强奸杀害康某的真凶,极力坚持聂树斌是真凶,却又无有任何得力的证据和理由;王案原一、二审判决显然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存在漏罪的可能。

在王书金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已宣告聂树斌无罪,从法律上排除了聂树斌是强奸杀害康某的真凶。河北方面据以否认王书金是强奸杀害康某真凶的最主要理由已被否定。河北方面应当立刻恢复对康某案件的侦查,找出真凶。而王书金又有强奸杀害康某的重大嫌疑,王书金对于公安机关侦破康某被害案件有重大价值:若贸然核准王的死刑,康某被强奸杀案件可能永远难以侦破,这对于被害人康某及其家人是极不公平的;若贸然对王书金执行死刑,将会使王书金可能存在的强奸杀害康某的犯罪事实被掩盖起来,使王摆脱了对此起犯罪事实的指控,逃避了法律打击,放纵了犯罪,严重影响到对王某的定罪和量刑。

基于上述两点,本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裁定不予核准王书金的死刑,将案件发回重审;同时,吁请有关方面立即恢复对康某被害案件的侦查,确定王书金到底是否强奸杀害康某的真凶,找出真正的凶手,给社会、给死者及其家属一个合理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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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谢政敏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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