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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毙追砸运钞车男子涉嫌故意杀人罪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10-31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近日,一则新闻引起我的注意,东莞街头,一名男子持砖头追砸运钞车,运钞车押运人员数次大声警告无效后,将该男子击毙。消息传出,舆论大哗,有人说追砸运钞车男子是找死,活该被击毙;也有人认为男子虽有错,不至于死,押运人员击毙似乎太过分了。

以下是涉事运钞车所在的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给北京青年报所发的情况回复:

“2016年10月27日12时许,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的一辆押运车在执行押运任务时,行驶至长安镇乌沙工业区路段,遭遇一名男子对车辆右侧玻璃猛烈敲打。见此情形,司机立即把押运车辆驶往前方一警务室,但该男子一直紧贴押运车辆并拿着砖头一路追赶,连续砸车,司机无法安全迅速驶离。很快,车辆右侧玻璃被严重砸裂,车上护卫人员只得打开射击窗口大声警告该男子,要求其停止袭击车辆。另一护卫人员立即报警。但是,该男子一直不予理睬,继续疯狂砸击车窗,押运人员人身及押运财产安全正受到严重威胁。在多次警告无效、情况十分危急下,护卫人员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经120救护车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从涉事公司的回复看,本律师认为:涉事保安的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涉事保安在押运目标和押运枪枝没有遭受被抢被夺的危险的情况下开枪不符合法律规定。众所周知,运钞车的主要任务就是负责押运大额现金,为防不侧,有关部门允许并给运钞车押运人员配备了枪枝,其主要目的就是确保押运现金的安全,防止不法之徒抢劫运钞车里的钞票,以免给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作为行业管理法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对于押运人员使用枪枝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条例第六条规定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

从本案来看,涉事保安开枪射击的行为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可以开枪的任何一种情形。

本案中被害人确有用砖块击打、袭击运钞车的行为 ,但袭击运钞车的仅被害人一人,且没有携带任何凶器,其所有的袭击行为不过是是用砖块击打车辆,并没有进一步的破坏行为,车辆的押运目标钞票没有受到也不可能受到任何损失。众所周知,运钞车上有数名训练有素的押运人员,还配有枪枝,单凭被害人孤身一人,又无携带任何凶器,仅凭石块显然难以完成所谓的抢劫任务。而且据周边群众介绍,涉事运钞车可能刮蹭到了死者所骑的电动车,但运钞车非担没有停车查看,反而径自离开,死者这才有了追砸运钞车的行为。

由此可见,死者追砸运钞车绝非要抢劫运钞车,也不是为了杀害押运人员,更不是抢劫运钞车上配备的枪枝弹药等武器,仅仅是为了他的电动车被运钞车刮蹭讨个说法,其行为或有过激之处,但是被押运目标和车辆上配备的枪枝弹药均没有被抢的危险,押运人员也不存在生命危险,依条例规定,押运人员根本无权开枪。

涉事保安完全可以在不使用武器的情况下制服被害人。条例第五条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由回复可知,运钞车上至少两名押运人员,还有一名司机,作为专职押运人员,均应受到严格的训练,完全可以制服孤身一人,没有携带任何凶器的被害人。而从回复看,涉事保安并没有这样做,只是简单警告后便径自开枪射击,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涉事保安的开枪行为显然直接违背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其开枪射击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具备任何正当性。

涉事押运保安涉嫌故意杀人罪。所谓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害他人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即主观上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具有杀害他人的生命的行为。本案涉事保安作为专职的押运人员,条例第三条对之有明确规定和要求

“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

在本案中,涉事保安作为专职押运人员,必需符合上述要求,他对于涉事枪枝的性能是明知的,明知持枪向被害人射击会导致其死亡的严重后果,依然持枪射击,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坏后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客观上,涉事保安持枪向被害人射击,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的后果。涉事保安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本案被害人存在持续追赶运钞车并用砖块击打运钞车玻璃的过激行为,该行为也是造成涉事保安开枪的诱因,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涉事保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给银行运钞车配备枪枝的本意是为了保护押运现金的安全,国家专门制定了《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对于押运人员配备和使用武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目的在于规范和约束押运人员的行为,避免武器的滥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案涉事保安在没有任何征兆证实被害人欲抢劫运钞车的情况下,在其本人及其他押运人员生命安全没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在押运人员不使用武器便足以致服被害人的情况下,却悍然开枪,致被害人死亡,酿成大错,教训惨痛深刻。希望所有配备公务用枪的持枪人员引以为戒,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避免重蹈覆辙,给自已、给他人带来不幸;也希望有关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严格监管,避免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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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谢政敏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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