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热点研究 >> 内容

吴杰臻律师:不愿意为马蓉代理的真相不仅仅因为律师有绝对权利,而且还因为这些......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08-23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吴杰臻律师

在王宝强和马蓉离婚事件中,我因连续四天写下四篇深度法律评论文,成了该事件中律界的第二“网红”(第一网红是谁,想必都知道吧?)。这四篇文章除了在“离婚大师”公众号上获取了14万点击外,在外网也获得了20万的点击。

万万没想到的是,在朋友圈中发表不愿意为马蓉代理的感慨后,竟被微信好友截屏拿来公开发文评论,并上升到律师道德的高度。这让我再次成为王宝强离婚事件中律界第二“网红”。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

我本不想卷入江湖纷争,奈何被推到风口浪尖上,亦引发不少好友前来询问我对此事的看法。

多位有良知、专业和正义感的律师均通过不同渠道发表了他们的看法——律师当然有权拒绝为马蓉代理。

在这个事情中,如果我为了躲避这些江湖恩怨,不出来说说我的观点,不仅对不起这些业界良心,还会造成更多误会。

为此,我来谈谈为何不愿为马蓉代理的看法。

首先

关于律师是否有权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当事人委托的问题。

周某某律师提出“计程车规则”是律师的职业道德,并以此对拒绝接受马蓉委托的行为进行抨击。

我对此感到的不是愤怒,而是失望之极。

什么时候“计程车规则”成了中国律师的职业道德?

细看文章,才知道!噢,原来这是英国约翰-库克对律师提出的规则。某律师称这已成为全世界律师业的一项职业道德了。

我在此不禁提出疑问:有什么证据表明这是全世界律师业的一项职业道德?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

很明显,我国律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均只要求“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和代理!

看到没有,这是接受委托之后啊!

在委托之前,社会律师有绝对的权利以任何理由拒绝为任何委托人代理或辩护(指派法律援助除外)。

用一条尚未得到中国律师法和行业规范认可的道德规则,去评判同行的职业道德,适合吗?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九条规定:“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为了自己的“高风亮节”竖牌坊,枉顾中国律师行业规范,用这样的一条“计程车规则”去抨击同行,适合吗?

其次

关于不愿意为马蓉代理更深层次的问题。

当然,马蓉并没有找我们洽谈过代理事宜。我在朋友圈称不愿意代理他们的案件,是为了表达我对客户类型的选择以及对该案走向的不看好。

先谈下喜好问题吧。其实,我们整个广强所无论是金牙大状刑事团队,还是离婚大师家事团队,对于客户是十分挑剔的。网上盛传的选择客户理念问题,基本是源发于我们。其中王如僧律师所写的《刑事案件,必须远离的几种当事人》就风靡了整个微信圈,各大公号争相转载,甚至不少公号不惜抄袭。

公开场合宣扬不欢迎某类当事人,一直是我们的作风。因为他们确实不适合我们代理或辩护,我们不会因为钱而去接他们的案件,而是认为接他们的案件只会吃力不讨好,根本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只有具备一定理由且觉得当事人完全信赖、配合律师的案件,我们才会接。赢,是我们的终极追求。

对于马蓉之类的案件,我太了解了。我们办理的不少离婚案件都有婚外情,对于如何运用婚外情这个筹码,早就研究和实践透了。中央电视台和广东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报道的赖某与邹某离婚重婚纠纷案就是典型的代表。

从媒体后续反映出对王宝强不利的消息,不难看出马蓉方根本无力回天,但其还想逆转舆论。

第一,在王宝强起诉离婚前夕,网传王宝强在某小区包养女大学生,但最终被小区保安等人证实是子虚乌有。在第一回合的较量中,王宝强并没有什么把柄。

第二,王宝强起诉离婚后次日,马蓉起诉王宝强名誉侵权。这说明什么?如果马蓉真的没有出轨,让任何有专业水平的律师出牌,肯定是直接提出诽谤罪的刑事自诉,这样方能彰显马蓉的底气,方能带动媒体风向之逆转,方能在王宝强头上挂一把达摩斯之剑。可是,没有!

第三,马蓉起诉王宝强名誉侵权次日,网络又爆出王宝强跟某女人暧昧的微信聊天截屏及照片。连微商都懂,这些对话和照片可以随意生成。这已经是王宝强方发起进攻的第四天了,整个媒体舆论一边倒地支持王宝强。马蓉作为王宝强的妻子,宋喆作为王宝强的经纪人,这个时候还爆不出点像样的把柄来,只能说明王宝强底子真的比较干净。

这个时候还猜不出事情真相和案件赢面,要么是真傻,要么是装傻。

这个时候,如果有人去代理马蓉的案件,我觉得也没什么!

只是我是性情中人,且太看重案件的输赢了。我不会为了钱去接一起我不喜欢的案件,更不会接一起明知是没什么好结果的案件。

最后

关于律师道德、专业水平和炒作的问题。

一个有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的律师,一定是忙于一线办案的律师,一定是以经典案例成就品牌,用专业在个案中竭尽所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律师。这两天其实我都在忙着办案,这篇文章也是抽时间写出来的。

有人说我在炒作和装逼,那就来看看王宝强事件中我都做了什么?

2016年8月13日凌晨王宝强发布离婚公告。8月14日中午,我全网首发《从王宝强妻子与经纪人通奸,论抓奸证据合法性和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影响和精神损害赔偿》深度法律评论,当天获得近7万点击。文中除了为大众解释该案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去年11月发布的30起典型婚姻家庭案例的最新动态,提出可尝试针对通奸索赔的观点。

2016年8月15日,王宝强起诉马蓉离婚,但没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当天中午我发布《王宝强起诉离婚不索赔?这姿势太糟糕?全文分析为何要索赔及判例法律深度论证索赔依据》一文,除了简单分析为何要提出索赔之外,更重要的是附上实务论文《非同居婚外情的离婚损害赔偿可行性探讨》,主要目的在于趁此热点让更多人知悉这种索赔思路和依据,让更多的同行和当事人在个案中推动非同居婚外情的离婚损害赔偿。

2016年8月16日,马蓉起诉王宝强名誉侵权。当天中午我发布《婚囧》一文,用半法律半调侃的语言揭露《婚姻法》及其配套规定的不足,期待引起更多同行和社会大众的思考。当天公号就有3万多阅读。这跟前段时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评论文是一样的,旨在传播和推动这方面的法律修改。

这些文章传播很广,阅读量很大,认可度高,但没什么负面评价。面对热点事件,律师借机发出声音很正常。不仅婚姻律师,就连其他律师都在评王宝强离婚,但为何没有阅读量?因为不够快,不够深,没写到痛处。所以,我一直跟团队成员强调平常除了办案之外,还要多看最高法的权威文献和多做案例研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你说的观点贴近司法实践,才能在法庭上或者社会热点事件中信手拈来。

后来之所以被挑出来抨击,是因为在微信朋友圈发出了这个感言:

至于为什么发出这个感言,我上面已经解释过了。下面那条评论,当初把“有网友评论”误打成“用网友评论”,后来发现不妥当又删掉了。

于是被周某某律师炮制出一篇《宋喆和马蓉不配请律师吗?——谈律师业的“计程车规则”》,后来吕某某律师又以《宋喆和马蓉不配请律师,还是你不配当律师?》标题转发,进行道德审判,转发者在评论区用了各种带有侮辱性质的词语。

我一直强调不想牵涉进这样的一个江湖恩怨之中,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借贬低、攻击同行来抬高自己,不仅有违律师行业规范,而且是一个很失败的营销、炒作方法。

第一,从全网对《宋喆和马蓉不配请律师,还是你不配当律师?》一文的评论来看,该文也并没有得到大部分人的支持,甚至在《今日头条》中一边倒被喷。

第二,从这篇文章里,别人最多看到吴律师在朋友圈里有点装逼而已;但人家从文章中又会看到作者什么样的品行呢?

第三,人无完人,当我们用所谓的道德向同行发起攻击的时候,想过自己过去的历史是否能晒在阳光之下吗?当双方互相攻击的时候,无论行内还是行外,看到的只是一嘴毛而已。

刑辩的江湖,我就不想说了。还是谈下家事律师的江湖吧。

北京杨晓林的《家事法苑》团队,一直是我们家事律师界的表率。他们团队日复一日整理和分享最新的家事法律资讯,在促进我们家事律师共同提高方面起了很大作用。

受他们影响和启发,也不少家事律师开始着手家事裁判规则的研究。

上海谭芳律师、桂芳芳律师的《佳和家事》、贾明军律师最近也在整理这方面的资料,我们公号也同样在做审判研究的资讯。

我一直坚信,律师最好的营销,应当是以“专业”去分享有用的价值。任何离开“专业”而做的营销,虽可能一时奏效,但最终还是要失败的。

在我们家事律师界,还从来没出现过律师相轻或者撕逼的丑闻,有的是大多数人在默默耕耘与专业交流。

其实,我真不爱花时间去打嘴仗。有时间多看书、多办案、多分享些真正对同行有用的知识和经验,这才是一个专业律师应该做的事情。

这件事情希望就此结束吧,别再问我还有什么意见。

来源|离婚大师(lihundashivip)


阅读量:671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真实案例|嫌疑人X涉嫌诈骗罪 之 取保候审申请书
顺风车司机拉到偷渡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辩护?
L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辩护律师如何对被告人聊天记录进行综合质证?
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严惩与教育:邯郸初中生遇害案的影响与启示
利用赌博网站会员账号接受“六合彩”投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实务文书|侦查人员擅自添加有罪供述的笔录,应依法排除
刘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申请对在案销售记录文档予以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意见书
P某涉嫌掩隐罪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