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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牙大状论坛《刑事律师谈刑辩在中国》中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下)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01-30

作者简介:


唐相国律师具有法学(法律、律师二个本科)、经济管理(会计、金融、市场营销、经济学、公共关系五个本科)双学士学位,二十二年法官、十二年律师工作经验,是复合型专家律师。现在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担任副主任律师兼刑事法律部部长、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广州市百名专家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团律师、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特邀首席律师、广东省法学会医患纠纷法律志愿团队员、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广东省肢残协会常年法律顾问。


唐律师曾在湖南省某法院工作,先后任助审员、审判员、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分别在基层法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原经济庭)、行政庭、林业庭、审监庭、政工纪检科等岗位工作。在国家提出依法治国新形势下,唐律师人到中年,激流勇退,主动离开20多年审判岗位,转当一名执业律师,用自己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实战经验为广大当事人服务。

〖附件〗唐相国律师主要业绩

一、刑事:担任三百六十余宗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较为经典的案例如下:

01.沈某受贿案(人民币250万元、美金8万元)—从广东省检察院侦查指控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沈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50万元、美金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辩护人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经对指控证据审核证实其归案行为属自首、动员家属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以求从宽处罚等辩护意见被潮州中院采纳,被从轻处罚。

02.张某巨额赌博案—从指控其“赌头”辩为“参与者”等辩护意见被广州天河法院采纳,被从轻判处缓刑。

03.叶某妨害某公安机关执行公务案—从指控其“在广州最大一届的美食节上聚众打砸抢、严重妨害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首要分子”辩为“积极参与者,且主办方有重大过错”等辩护意见被广州天河法院采纳,被从轻判处免予处罚。

04.苏某故意伤害案(重伤)—从指控其“重伤他人且情节严重”,辩护人经对指控证据审核证实其归案行为视为自首、动员家属积极赔偿并引导其法庭认罪以求从宽处罚等辩护意见被广州天河法院采纳,被从轻判处缓刑。

05.池某兆盗窃数额巨大案—从指控其“盗窃数额巨大”,辩护人经向有关机关收集证据证实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认罪态度好、动员家属积极退赃等辩护意见被广州天河法院采纳,被从轻判处缓刑。

06.湛某特大非法经营案(1.9亿元)—从指控其“非法经营1.9亿元且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辩护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等辩护意见被广州天河法院采纳,后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从轻判处缓刑。

07.刘某抢劫案(抢62万杀死2人)—从指控其“抢劫62万、杀死2人第一主犯”,辩护人经对指控证据审核证实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动员家属积极赔偿等辩护意见被广州铁运中院采纳,被从轻判处无期徒刑。

08.唐某贩卖特大毒品案(2095.6g)—从指控其“贩卖毒品2095.6g第一主犯”,辩护人经对指控证据审核证实其有重大立功表现、以贩养吸、主观方面具有潜在的多样性、毒品尚未出售流入社会、认罪态度好、侦查机关非法取证嫌疑不能排除等等辩护意见被广州中院采纳,被从轻判处无期徒刑。

09.童某贩卖特大毒品案(605.5g)—从指控其“贩卖毒品605.5g第二主犯”,辩护人经对指控证据审核证实其归案行为视为自首、毒品尚未出售、认罪态度好、侦查机关非法取证嫌疑不能排除等辩护意见被广州中院采纳,被从轻判处无期徒刑。

10.周某故意伤害案(致死)—从指控其“采取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死丈夫,且拒不认罪”, 辩护人经对指控证据审核证实其归案行为视为自首、被害人对被告人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在起因上有重大过错、犯罪主观恶意不大、经申请确认犯罪时存在间隙性精神分裂症状即“死刑的可能已经被排除”。第一、有自首情节;第二、对方亦有过错;第三、案件本身仍有诸多无法认定之处,究竟是什么原因直接导致丈夫死亡;第四、无论怎样都没有达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程度等辩护意见被广州中院采纳,使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程“零口供”情况下,被从轻判处15年。

11.冼某符贩卖特大毒品案(123672.7g)—从指控其“伙同他人贩卖毒品123672.7g且情节特别严重”, 辩护人经对指控证据审核证实其有重大立功表现、视为自首、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毒品尚未流入社会、认罪态度好、侦查机关非法取证嫌疑不能排除等辩护意见被广州中院采纳,被从轻判处13年。

12.黄某故意伤害案(重伤)—从侦查指控其“伙同他人致人重伤,且拒不认罪”, 辩护人经对指控证据审核证实只有被害人陈述,且相关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存在矛盾无法排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确定其参与伤害行为等辩护意见被广州黄埔检察院采纳,被不予起诉。

13.蒲某故意伤害案(致死)—从侦查指控其“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且拒不认罪”, 辩护人经对指控证据审核证实虽然被害人在与犯罪嫌疑人争斗中死亡,但其是对正在行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等辩护意见被中山市检察院采纳,被不予起诉。

14.刘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280多支)、弹药(3670多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从指控其“伙同他人非法制造、买卖枪支280多支、弹药3670多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且情节特别严重”,在广州具有重大影响的涉黑案件,辩护人经对指控证据审核证实其非法制造枪支归案视为自首、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枪支弹药尚未流入社会造成恶果、认罪态度好;指控其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名和事实不成立等辩护意见被广州中院采纳,被从轻判处无期徒刑。

15.陈某故意杀人案(上诉)—一审被广州中院判处死刑上诉后,辩护人收集大量证据证实被害人在起因上有重大过错且主观恶意不是特别大、犯罪手段不是特别恶劣,在可杀可不杀的情况下按照最高法院最新司法理念可不立即处死建议刀下留人等辩护意见被广东高院采纳,让已被处死的陈某终于获得再生希望,被二审从轻改判死缓。

16.被害人姚某非法拘禁案(公诉转自诉)—某公安局不立案、检察院不起诉后,其向广州海珠法院起诉后将被告人杨某平、杨某梅追究刑事责任。

17.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近10亿)—被广东高院发回重审后,中山市检察院指控张某及其公司向社会上380名个人或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89亿元用于某公司资金周转;从交行、建行、工行诈骗2.06亿元,诈骗389名购房人购房款0.98亿元等,经律师巧妙利用指控证据间矛盾,排除部分指控事实不能认定,其中仅向375名个人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76亿元;“合同诈骗”罪名不能成立,应为“骗取贷款罪”,且张某及公司诈骗业主购房款0.98亿元不能成立,某花园18套房售后又重复出售给冯某的行为,属于“一房多卖”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指控证据不足,公司将其他9套房“一房多卖”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张某归案视为自首等全部辩护意见被中山中院采纳,让已判无期徒刑的张某,重审后被从轻改判14.5年。

18.李某故意伤害案(一死一重伤)—从指控其“采取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萧某当场死亡、刺中萧某某重伤,且拒不认罪”,辩护人经对指控证据审核证实李某是正当防卫,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如构成犯罪,应为“防卫过当”,依法减轻处罚,其归案视为自首, 不管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犯罪,对于被告人李某在被被害人萧某、萧某某连续不断地拳脚相加追打中致伤对方的全部过程,被害人在起因、并造成“一死一伤”恶果等,存在不可推卸的重大过错责任等辩护意见,部分被东莞中院采纳,被从轻判处六年。

19.雷某交通肇事案(致死且肇事后逃逸)—从指控其“雷某驾车致梁某成死亡,肇事后逃逸,且拒不认罪”, 辩护人经对指控证据审核证实雷某驾车肇事,是在其毫无知情、根本未察觉仍正常驾车“离开”现场,而非“逃离”现场,不属于刑法上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其归案视为自首,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民事赔偿巧妙转嫁至保险公司承担,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辩护意见被江门新会法院采纳,被从轻判处缓刑。

20.肖某非法拘禁案—从指控“肖某伙同李某非法拘禁被害人张某,系主犯且拒不认罪”,辩护人经对指控证据审核证实①肖与张存在经济纠纷;②肖多次追讨未果;③带走张至惠州、湖南是其自愿,且与其妻子文某取得联系,明知其去向,目的是经济结算;④张没有受到人身限制,没有被打骂、威胁,其家属完全知道人身安全;身体未受到伤害;⑤经结算,张从150万元到尚欠60万元,出于双方真实意志;⑥张返回南海时是肖安排车送达;⑦张及妻子报案目的是想借机赖账;⑧肖被抓说明张与当地公安引诱,为追求经济利益进行恶意立案,完全违反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违法插手民事经济案件;⑨庭前肖家属与被害人张接触,正是双方了结正当债务的自愿证实肖某、李某无罪等辩护意见被佛山南海法院全部采纳,被宣告无罪。

21. 廖某非法持有枪支案(持枪3支)—从指控其“伙同他人非法持有枪支3支,且情节严重”, 辩护人经对指控证据审核证实,廖仅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他2支不属枪支,所犯罪行轻微、危害不大,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从而将主犯的承担者转嫁至尚未归案的他人、枪支尚未流入社会、归案视为自首,认罪态度好;加上邝某、朱某等有重大过错,从而导致廖不得不靠非法持有所谓的“枪支”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等辩护意见被广州白云法院采纳,从而被从轻判处缓刑。

22.缅甸国公民Kaw San(化名李某)走私特大毒品案(74200g)—从指控其“伙同他人走私毒品123672.7g且情节特别严重”,辩护人经对指控证据审核证实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从而将主犯的承担者转嫁至尚未归案的缅甸国“毒枭”冯某、毒品尚未流入社会、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被广州中院采纳,将罪该处死的Kaw San(化名李某)从死亡边缘中解脱出来,从而被从轻判处被判死缓。

23.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公民沙某(英文名AYUB SHAH)走私特大毒品案(908g)—从指控其“其走私毒品908g且情节特别严重”, 辩护人经对指控证据审核证实其被迫参与犯罪且系从犯、毒品尚未流入社会、认罪态度好、侦查机关非法取证嫌疑不能排除等辩护意见被广州中院采纳,被从轻判处被无期徒刑。

24.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公民阿尔夏德·穆罕默德(英文名IRSHAD MUHAMMAD)运输特大毒品案(3000g)—从指控其“运输毒品3000g且情节特别严重”,辩护人经对指控证据审核证实其被迫参与犯罪,从而达到变个人犯罪为共同犯罪且系从犯的目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被广州铁运中院采纳,被从轻判处被无期徒刑。

二、民事:担任一百二十余宗各类民商行案件的代理人,较为经典的案例如下:

01.陈某、刘某等37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某楼盘业主陈某、刘某等37人因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商品房质量出现严重问题,致使购房者要求补偿房屋修缮价款或退房的前提下,经律师全程跟踪、收集大量证据后,与房地产公司巧妙周转,最终获得经济赔偿800多万元。

02.湛某经营场地租赁承包案—在租赁承包期间,湛某因另案人身受限时,出租方天河区某经济社趁机单方毁约,致使场地租赁费5000多万元无着落,经律师全程跟踪、收集大量证据后,与某经济合作社巧妙周转,最终获得经济赔偿7000多万元。

03.陈某股权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某与冯某于1994年01月成立顺德市某房产发展公司。后陈某因另案人身受限时,冯某擅自出卖公司独占全部股份。经律师全程跟踪、收集大量证据证实“陈某出资900万元、占61.3%股份,冯某出资600万元、占38.7%股份;于2005年止,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16亿元,有用土地面积226亩,约150667㎡,已办土地使用权证71885.88㎡”后,与冯某巧妙周转,最终促使对方按股权比例分配,陈某最终分得近2亿元资产股份。

04.退休老教师梁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通过对被告赔偿能力综合评判后合理选择诉讼法院及便利条件,经向广州越秀法院起诉后快速获赔55万元。

05.下岗工人何某“重大煤气大爆炸”赔偿案—由于肇事者被判刑且无赔偿能力,从中找出其他相关连带责任主体,经向广州白云法院起诉后及时获赔58万元。

06.张某、齐某、冯某、陈某、劳某、欧某、古某等31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广州市劳教工作管理局离退休干部张某、齐某、冯某、陈某、劳某、欧某、古某等31人因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引发死伤,由于肇事者无赔偿能力,从中找出其他相关连带责任主体,经向广州越秀法院起诉后快速获赔200多万元。

07.雷某离婚案—因男方提出离婚且有重大过错,加上赠与财产属合法取得,在对方隐藏、转移财产等情况下,通过律师巧妙合法查证后,广州天河法院判决离婚时分得财产等120多万元。

08.唐某离婚案—因女方严重家庭暴力且无理争夺男方婚前个人房产,并隐藏、转移个人工资等情况下,通过律师巧妙合法查证后,广州天河法院判决离婚时减少财产流失等80多万元。

09.郑某被诉财产损害赔偿案(涉案12万元)—毛某、杨某诉郑某财产损害赔偿案,本律师受托后,充分利用扎实法律知识,巧妙地与原生效刑事判决相结合,全面地利用已被刑事认定的证据,有力地驳斥对方非法目的,大胆地提出不管被毛、杨以“侵权之债”、“不当得利”还是“合法债权”起诉,郑均不是适格诉讼主体,根本不应当作为被告出现等代理意见,全部被中山第一法院采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后,最终通过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毛、杨的起诉。

10.林某承揽合同上诉案(拖欠907万元)—林某诉张某、张某某承揽合同案被广州荔湾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原一审代理律师陈某因压力过大死在二审法院立案庭。本律师受托后,充分利用扎实的会计知识,巧妙地与合同法相结合,全面地利用有关联的原始交易凭证举证,有力地驳斥对方及代理律师造假伎俩,大胆地提出“林某与张某、张某某两夫妇加工承揽合同,是真实交易,受法律保护。原审法院重审后,不顾事实真相,不尊重双方交易的客观存在,错误作出严重违法判决”等代理意见,全部被广州中院采纳,依法撤销广州荔湾法院民事判决,判决张某、张某某清偿林某欠款907万元。

11.梁某所涉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案—白云区人和镇某经济社诉人和镇政府、第三人梁某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案,本律师受托后,充分利用扎实行政法律,巧妙地与地方法规相结合,全面地利用有关联的政府尚无把握材料举证,有力地驳斥人和镇某经济社严重剥夺再婚子女权益伎俩,大胆地提出“梁某依法随母迁入户口获得合法的人和镇某经济社成员并享受分红待遇的权利并无不当,人和镇政府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受法律保护”等代理意见,全部被广州白云法院、广州中院采纳,依法驳回白云区人和镇某经济社诉讼请求。

12.李某社会保险待遇核定案—李某诉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海分局社会保险待遇核定案,本律师受托后,充分利用扎实行政法律与佛山社保局南海分局周旋,全面地利用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摊技巧,大胆地提出“一是李某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二是南海分局有义务告知李某应提交相关资料;三是李某符合享受工亡职工亲属抚恤金的实质要求;四是南海分局在业务程序上的瑕疵直接导致李某的实体权利至今未能实现”等代理意见,全部被佛山南海法院采纳,佛山社保局南海分局不得不就此满足李某的诉求而调解结案。

13.麦某股权确认纠纷案—麦某诉被告私立某学院股权确认纠纷案,本律师受托后,充分利用扎实公司法是否参照适用,全面地利用从民办教育促进法举证责任分摊技巧,大胆地提出“麦某是学院股东,并依法享有相应股权,截止于2003年12月31日,麦某享有学院原始普通股份135股和原始创办人股份至少为350股。学院取消麦某校东资格完全违背事实与法律,该行为无论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违法,学院取消麦某股东资格自其作出之日始就无效。学院侵权行为开始实施时间虽然较早,但是至今还处于持续状态等代理意见,全部被广州天河法院采纳,判决麦某是学院股东,并依法享有相应股权。

14.某供销社资产转让协议的《法律意见书》(标的近2亿元) —番禺区某供销社与周某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受托后,充分利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大胆地提出“某供销社此次打包处置资产方案若能顺利实施,则能通过对周某资金提早运用,解决历史遗留欠款,又保留相当部分优质物业。但标的资产特殊性可能导致交易风险,应保留足够心理准备,既要调动积极因素早日消除瑕疵促使交易条件成熟,以便交易双方双赢早日实现,做好万一无法完全消除瑕疵,则退而求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严防损失扩大底线。如何将标的资产总价款分割至每宗不动产项下技巧就尤为重要,这将直接影响承租人对优先受让权取舍、税费高低等与某供销社利益密切相关”等法律意见,全部被番禺区某供销社采纳,并顺利实现资产转让协议。

15.廖某离婚案—因男方严重家暴且无理争夺共同房产,并隐藏、转移房产、个人工资等,通过律师巧妙合法查证后,除正常分割外,大胆地提出“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相抵后由吴支付廖30 394.15元;因吴用言语、短信等不当行为严重侮辱、诽谤廖,对廖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要求吴赔偿廖精神抚慰金20 000元”等代理意见,全部被佛山南海法院采纳,吴某只好听从法院调解结案。

三、法律顾问:担任多家公司及个人法律顾问。例如:

01.广州某特教育训练机构常年法律顾问;

02.广州市世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03.广州市蓝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04.香港善某堂医药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05.广州市正某置业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06.田园某歌旅游度假村(加拿大金某集团)顾问;

07.广州市天某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08.斐济某尚旅行社常年法律顾问;

09.深圳市兴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10.广州健康某体育文化发展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11.安徽某王酿酒股份公司广州办事处法律顾问;

12.某国际酒店餐饮管理公司广州公司法律顾问;

13.经某汽车俱乐部连锁服务机构常年法律顾问;

14.广东大某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15.中山市三角镇圆某制衣厂常年法律顾问;

16.东莞某高模型制品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17.加拿大籍钟某个人常年法律顾问;

18.原广东冶金工业厅处长李某个人法律顾问;

19.原广州市第一中学校长麦某个人法律顾问;

20.原广州市总工会文教办主任鲍某个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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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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