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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牙大状论坛《刑事律师谈刑辩在中国》中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上)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01-30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唐相国

〖引子〗今天下午有幸参加由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和金牙大状律师网联合主办的、在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VIP高端会议室举办的“刑事专业律师是如何炼成的”及“刑事律师大有前途”金牙大状论坛研讨活动。在漂亮美丽的主持人刘敏律师(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广东省律协女律师委委员、佛山市律协青工委副主任、佛山市律协法顾委委员)非常甜美可爱的主持下,让我大饱眼福。刚才认真听取了主讲人王思鲁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刑事大要案律师、广强刑事辩护研究院院长)非常精彩的演讲,让我受益非浅。现在又听取了点评嘉宾张元龙律师(湘潭大学刑法学硕士、湘潭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理事、广东省律协青工委委员、东莞市律协刑事委委员、广东省创意文化产业协会理事、任东莞市文化产业协会副会长)、黄坚明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毒品犯罪辩护中心主任、刑事律师,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律师,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等非常到位的点评下,让我再一次看到“刑辩律师大有前途”。这样的活动,相信会在王思鲁律师带领下越办越好,把我们广东刑辩律师失去的地盘“抢”回来,并深化到北京的制高点。

今天我要讲的题目是“中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从表面上看,与今天的主题“刑事专业律师是如何炼成的”及“刑事律师大有前途”是有出入的,但透过现象看本质,其实是一脉相承的。为什么呢?从我二十二年法官(其中刑事庭任职十五年)、十二年专职律师职业生涯与工作经验感受,与在座的同仁一起分享!克服“中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的局面,让人们知道“刑辩律师是在中国特色司法环境中炼成的”,相信“刑辩律师大有前途”。

〖主文〗作为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最有力的维护行为,刑事辩护活动能否获得良性发展直接标示着一国的法治化程度。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伴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走过了一条艰难而曲折的发展道路。三十年来通过一代又一代刑事辩护律师不断努力与奋斗,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取得了显著进步。但我们也不能忽略,刑事辩护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与困难。

一、中国刑事辩护所面临的困扰

(一)刑事辩护活动遭遇困难重重

中国“刑事辩护难”几乎已经在律师界达成“共识”,在国外往往被律师作为展示自己口才和法律素养最重要平台的刑事辩护活动却在我国被律师视为畏途。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乃在于律师相应诉讼权利的缺失和被侵犯,辩护人在重重阻力和困难之下往往无法顺利开展辩护活动。

1.刑事案件辩护率低,律师不愿意办理刑事辩护。刑事辩护的职业要求高、风险大而收费低,风险与收益倒挂,使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积极性大幅度降低。

2.“强控诉、弱辩护”,辩护意见采纳率低。据有关数据显示,律师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的只有23.6%。

3.《律师法》执行效果不佳,刑事辩护仍困难重重。中国法制建设最突出问题不是立法问题,是执行问题。如会见权仍不能充分行使;庭审中,律师质证、辩论、发表辩护意见权利受限。

(二)刑事辩护律师难保自身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乃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在实践中上述诉讼权利和执业权利无法获得保障,屡被侵犯。律师在参与刑事辩护之后,自己却大量地成为被《刑法》305条的追诉对象。(2015年《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二、刑事辩护陷入困境的原因

(一)理念缺失

现阶段,以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程序公正为代表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原则尚未全面深入人心。一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受传统观念影响,尚未接受这些现代理念,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不理解、不认可。一些办案机关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未能践行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有罪推定观念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情形时有发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带病”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现象并不鲜见,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问题十分突出。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一些部门仍然未能摒弃落后的司法观念,存在“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未能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对程序公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制度构建的技术性层面的优劣固然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以及刑事辩护遭致困境的原因,但是因之我国自身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的长期浸染,而导使当下我国民众中下列现代诉讼理念的迷失乃是根本原因。

1.无罪推定理念

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无罪推定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占有地位之重要自不待言,此理念已经成为“刑事程序民主概念的核心”。而刑事辩护制度亦以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为前提。

(1)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了被指控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其享有辩护权的根据和前提

(2)无罪推定原则设立了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倘若中国的刑事辩护活动意图走出困境,刑事辩护活动和刑事辩护律师能够得到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必须要大力宣扬无罪推定观念,舍此所进行的制度建设必定会因为缺乏民众的现实心理支撑而名不副实从而功亏一篑。

2.程序正义理念

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否达致,衡量的标准乃在于司法判决形成过程中是否遵循正当程序。

(二)制度缺位

1.律师权利特殊保障机制的匮缺

2.中立裁判者在侦查、起诉阶段的缺席

通过检视上述律师在刑事辩护活动中所遭致的困境可见,律师在进行刑事辩护活动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大部分来自于作为控方的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

三、走出刑事辩护困境的路径

刑事辩护律师是被指控人合法权益的捍卫者。因此,特定社会氛围下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及其享有权利的多寡不仅直接表征该社会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程度,亦成为一国法治化发展进程的标尺。因此通过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角色予以恰当定位,并参照律师权利保障的国际标准切实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失为解决当下中国刑事辩护困境的一个颇佳进路。

(一)刑事辩护律师职业角色的重新定位

1.刑事辩护律师是人权保障的实践者

2.刑事辩护律师是法治社会的推动者

作为法治国家私权利的民间代表,律师通过发挥其精通法律的优势,能够最大限度地帮助私权利制衡公权力,从而推动法治社会的形成进程。

(二)贯彻律师权利的国际标准,切实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利

律师权利特殊保障机制的匮缺乃是当下中国刑事辩护遭致困境的制度性原因之一,因此我国应当贯彻律师权利保障的国际标准,参照法治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通过具体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切实加强对刑事辩护律师最易遭受侵害的权利的保障。

1.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2.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保障律师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充分证据的权利

3.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4.建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保障律师正当执业权利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者不适当的干涉,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者行政、经济或者其它制裁。而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律师的刑事辩护活动事实上已经受到了 “恫吓、妨碍、威胁”。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的要义乃在于保障律师的辩护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并致力于通过非刑事制裁手段规制律师行为,因此除非律师在刑事辩护活动中所实施的与辩护相关的职权行为已严重触犯刑律,否则不当动辄动用刑事手段对律师辩护行为予以制裁。

5.保障律师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因为控辩对抗之事实的存在,律师的权利在侦查、起诉阶段最易遭致侵害,因此为切实保障律师权利,应当改变当下律师权利被侵犯后无处寻求救济或者只能向侵犯其权利的主管上级机关寻求帮助的局面。为此,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倘若律师的上述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和执业权利在刑事辩护活动中被侵犯,则除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反映外,亦可以向法院申请救济。由法院对律师与侦查机关、起诉机关之间发生的纠纷和冲突加以司法裁决。上述规定倘若能够推行。需要对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予以重新配置。同时,如果能够建立起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机制与之配套,则效果更佳。此举不但可以切实改变当下刑事辩护律师权利屡被侵犯的局面,而且亦可以实现司法力量对侦控机关的制约,进而优化我国当下的整体刑事诉讼构造。

四、刑事律师大有可为

(一)建设法治社会,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保障人权,需要刑事律师参与

(二)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生活复杂多样,会带来刑事案件大幅增加的后果,社会发展需要刑事律师

(三)经济全球化发展,走国际化道路,需要贯彻律师权利的国际标准,切实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利

具有法学、会计双学士的唐相国律师,一向以会计、审计的业务知识,大胆地对刑事案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具有二十二年法官(其中刑事庭任职十五年)、十二年律师工作经验,加上作为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唐律师,经常利用其原来的工作资源和政府采购评标工作,广泛接触人脉,使之所进行的刑事高端法律服务,对自己所承办的案件从接受委托至全程跟踪的过程中,始终用一个精通的法律水准把握底线,用实控的会计知识预测、评估法院的裁判结果,这样的独特法律服务方式,让当事人从中有一个委托货真价实律师的底线而放心,也促进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信用的互动式良性关系,从而让唐律师在所受托的大量案件中获得了一个又一个成功的战果!正如广州市相关公检法人员在事后对别人所说的:“老唐(注:因相互都很熟悉,他们大多数私下都不叫唐律师是律师)代理的案件,一定要防小心!因为他办案认真,他的创新思维让办案人员不得不认真。”虽然唐律师的公检法朋友台下说的不太好听,但唐律师经常与他们说:“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下,我们尽管台上是敌人,但台下是朋友啊!我们是战略的合作伙伴啊!”

今天唐律师所提供的“中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与同仁交流,在习大大再次提出依法治国的大好形势下,对我们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不仅仅是律师),也许有一个很好的借鉴与帮助!并希望与之共呜。不当之处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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