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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牙大状论坛《刑事律师谈刑辩在中国》刑辩无霾

作者:蓝清 日期 : 2016-01-30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 蓝清律师

——庙堂上下,刑辩律师的建言献策从未间断。大江南北,刑辩律师的呼吁呐喊从未停歇。

以“依法治国”为理念的法治改革开始之后,刑辩律师的现状及未来就一直是热门话题。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对此自然也有许多思考,耽于案牍,一直未能成文。今王思鲁大律师邀请就此话题写篇文章,遂欣然从命。

今人谈中国的律师制度,多认为系起始于清朝末年,发展于民国时期,恢复于1979~1980年,并称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繁荣。若从律师制度的客观存在来说,该观点固然没有问题。但若从实质上来讲,愚以为“恢复”二字尚需商榷。现行的律师制度与清末及民国时期乃至建国初期的律师制度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说“恢复”未免牵强,说重新建立应更为贴切。

新的律师制度,就是为刑事辩护而生。1978年《宪法》确立了辩护权,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辩护制度,1979年12月9日,司法部即发出了《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明确宣布恢复律师制度。1980年8月26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我们现行的律师制度正式确立。在初期,律师仍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国家的指派而非当事人的委托,所以我们才有了律师有独立辩护权之说。虽时过境迁,但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的规定并未改变,所以才有了律师行使辩护职责时,应否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的争论。究其本源,或者从律师伦理的角度出发,这个争论,本不应有。

律师制度因辩护权而建立,可以说律师就是因刑事辩护而生。但是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刑辩律师并没有获得其应有的荣誉与地位。相反,公司并购、公司上市等业务都成了高端的律师业务,刑事辩护反而成了低端的、入门的业务。以至有人说,我们的辩护制度,和《宪法》一样,是给外国人看的,不是拿来用的。此话当然有失偏颇,刑辩律师不受重视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不能一以言之,但此说法也道出了刑辩律师的尴尬。且不论原因如何,尴尬的现状直接导致了刑事辩护的恶性循环,刑事辩护不受重视导致市场狭窄,市场狭窄导致资深律师不做刑辩,资深律师不做刑辩导致刑事辩护质量不高,刑事辩护质量不高导致刑事辩护更不受重视。愈演愈烈,令人扼腕。

然法律人从来不缺乏脊梁,心怀家国,立志刑辩的律师从未曾少。稳定压倒一切,从未压倒刑辩律师的理想。有的怀抱梦想,一直坚守刑辩。有的为了情怀,转型投入刑辩。庙堂上下,刑辩律师的建言献策从未间断。大江南北,刑辩律师的呼吁呐喊从未停歇。即便是唱红打黑期间,某官媒称刑事律师百分之九十五的工作都是没用的,也没有影响刑辩律师的发展。

十八届四中全会给刑辩律师指明了方向,自媒体的发展给刑辩律师搭建了舞台,虽然还是常有“倒春寒”,刑辩律师仍如雨后春笋一般的发展起来。越来越多的专业律所,专业团队走进了公众的视野。越来越多的资深律师,青年新秀展现了自己的风采。在发展的同时,因为理念的不同,律师之间、团队之间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争论。有人根据风格的不同,给刑辩律师进行了分派,常见的流派就有死磕派、勾兑派、技术派等。

勾兑派似乎最上不得台面,所以没有人自我标榜是勾兑派,都是骂对方某某某是勾兑派律师。但勾兑派似乎又最有市场,大部分当事人在聘请律师的时候,都会问“你和法官熟不熟?”当然,有关系的律师也更容易获得聘请。当然有一些司法机关,例如某些检察院的案管中心,死活拒绝告诉辩护律师承办人是谁,而这个问题有点关系的律师一个电话就能解决,客观上也支持了勾兑派律师的发展。于是乎勾兑派律师就闷声发大财,心中不免睥睨其他律师:“你们是吃不上葡萄就说葡萄酸。”

技术派律师最爱自我标榜正宗,认为一切可以技术处理。认真辩护,坚持自己的辩护意见,但更注重妥协。不为公平正义,只求在当前环境下,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但又拒绝勾兑。相信司法官,相信体制内的正能量,相比较庭上,更重视庭下,认为通过恰当的沟通,能够达到辩护目的。因此,即便案件存在瑕疵,甚至司法人员存在一些违法,为了能够沟通,也会选择容忍,绝不控告。虽然常被堵在看守所门外,常通过安检通道进法院,也都付之一笑,或以自嘲了之。技术派确有不少成功案例,但也经常被骂是“跪着辩。”

死磕派无疑是自媒体时代影响最大的一派,以至于很多律师都自称是死磕派。死磕律师多大佬,忧国忧民,以推动法治建设为己任。死磕律师多名案,尽显司法怪状,动辄震惊朝野。死磕律师多功劳,废除劳教,推动立法,成果显著。然死磕律师少规制,终难逃一个乱字。为了法治者有,为了搏名,为了搏利者也不乏其人。除依法死磕的以外,一时间,胡磕的、乱磕的、为了磕而磕的、为了标榜而磕的,迷乱人眼。以至于,一些知名律师,甚至一些以磕出名的律师,纷纷澄清自己不是死磕律师,让人叹惋。

律师有这么多派别吗?我认为没有。所谓勾兑派,不过是有律师证的掮客,不应以律师评论。在个案当中,律师的职责就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舍此即有违律师的职业道德,概不足取。至于推动法治,应诉之于文章及各类社会活动,不应以牺牲自己当事人的利益为代价。刑辩律师的权利职责均系法律授予,自应以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目的,依法履行职责。当死磕则死磕到底,该妥协则恰当妥协。是死磕还是妥协,本无章可循,唯随机决择。该磕不磕,不该磕乱磕,要么是道德问题,要么是水平问题。

有人说律师是天生的反对派,有人说律师是天生的保守派,有人又将律师分了很多派,似乎扑朔迷离。律师的产生就是为了辩护而产生,律师的存在就是为了人权而存在,其实一目了然。世界大势,浩浩荡荡,中国的刑辩律师会有曲折,但从无雾霾。

作者简介:


蓝清律师,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浙江大学,法律硕士。

1999年起就职于公安部门,在刑侦、经侦、预审等岗位上,先后办理、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千余件。2009年4月起转岗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先后办理刑事案件100余起。擅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自2011年起,每年均有论文获奖或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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