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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牙大状论坛 《刑事律师谈刑辩在中国》简论刑事律师之执业素养

作者:孙云康 日期 : 2016-01-29

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 孙云康律师

相较其他诉讼领域律师,刑事律师对执业能力要求更高,伴随的法律风险大,刑法第306条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8条之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泄露不应当公布案件信息罪,是刑事辩护人执业不能触碰的红线。刑事司法环境差强人意,刑事律师要有所作为,笔者以为,至少需要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职业素质或能力。

一、专业知识,辩护之本

刑事案件关乎当事人生命自由、财产权利得失,刑事律师济人危难,拯人水火,实不为过。刑事辩护专业性要求高,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面对复杂疑难,由繁入简,把控要津,洞察迷局,甚而化腐朽为神奇。熟捻各罪名犯罪构成,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刑事政策,司法经典案例评析,实乃刑事律师立身职场之基础技能。刑事律师应有不懈学习热情,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变化快,97年刑法大修后,至今刑法修正案有九个,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种类繁多,刑事律师不断学习,方不致知识老化,否则可能贻笑大方。一次办案经历,体验刑事律师刑事法知识更新之重要。案件审理中,某辩护律师认为数罪案件,拘役刑与有期徒刑并立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拘役刑仍要执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被告人仅需要执行有期徒刑,拘役刑罚被吸收。所以出现这样的尴尬,系因刑法修正案未有明确前,司法实践中确有争议。

二、辩护实践,成功之母

孙子兵法学得再好,将军要打胜仗,需要实战摸索锤炼。刑事律师要成功,无捷径可走,办案实践中摸爬滚打,提升进步。具体方式上,掌握办案程序及技能,从办案助理练起,遵循先易后难办案规律,一步一个脚印。刑事律师初出茅庐迅即变身业界大腕,那只是传说,积累、总结、提升是成功刑事律师的共同标签。

刑事律师基础性工作是根据证据事实,法律适用,向办案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证据,维护其合法权益。公诉案件经侦控审三诉讼环节层层把关与过滤,刑事律师要影响办案机关及人员诉讼思维定势,提供合法有据在理,高质量之辩护意见,没有长期办案实践的积累无法做到。

涉及辩护实践,辩护技能与方法值得探讨。刑事律师接受侦控审阶段辩护委托,如何有效辩护,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只要用心辩护,这问题无法回避。刑诉法赋予辩护人侦查阶段行使辩护职能,辩护人有权证据收集调查,除特殊案件外,可自由会见当事人,对案件介入扩展,辩护功能延伸。侦查阶段,辩护人应善用巧用辩护权,结合具体案件,提出有针对性法律意见,努力有所为。程序性会见,消极无为辩护方式,对当事人维护不利,尤其在某些公安机关滥用刑事强制措施,违法关押当事人的案件中,刑事律师有所作为,当事人被及时恢复自由的成功案例,其实不鲜见。

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律师应全面履行辩护职能,目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尤其重要。

检察机关司法改革一项重要制度是公布权力清单,放开办案检察官的案件决定权,检察办案部门行政化色彩有所淡化,案件承办人权力有了,同时错案追究制促使检察官比以往更重视案件质量,重视辩护人诉讼意见顺理成章,辩护人应善于积极与办案人工作联系。检察机关即将出台控辩量刑会商制度,这对刑事律师是利好,也是对执业能力的考验。

审判阶段,刑事律师成败攸关的主阵地,吃透案情,拟议攻守兼备,进退有度的辩护意见,这对辩护成效意义重大。吃透案情,是指掌握所有在案证据材料,包括不利有利,确实存疑的,均不能偏废。攻守兼备,所谓攻,是指辩护人以在案证据事实为寄托,审查判断与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矛盾或相反的证据材料,以此否定起诉书结论。所谓守,是指辩护人发现起诉书指控犯罪证据体系薄弱链条,刑辩实践中表现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至于进退自如,在刑辩实践中,通常体现在某些无罪辩护极为困难案件,但公诉证据事实确有瑕疵,对当事人不利与有益证据事实同时存在,无法轻易否定,辩护人为争取被告人最佳诉讼利益,立足无罪罪轻辩护基础上,涉及量刑辩护策略上,提供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有利辩护意见。

刑事律师,自当奉法律为至上准则,鉴于刑事司法实践中,排除合理怀疑,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之诉讼原则,缺乏严格执行严峻现实。刑事审判直接言词证据刚性规则缺失,很难最大限度还原客观真实,刑事律师为当事人实际利益,对被告人无罪辩护的同时,在量刑辩护上,常不放弃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辩护意见,此貌似矛盾,实际不然,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司法解释此规定,有利于辩护人放下顾虑,正当行使辩护权,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因此,具体个案中,辩护律师切忌压注无罪辩,主攻一点,不及其余,忽略量刑辩护权的行使,这对被告人实际权益保障不利。

三、辩护风格,无定之规

辩护风格与辩护效果的关系,复杂难解,见仁见智。“死磕”律师现象,业界探讨激烈,莫衷一是。刑事律师无法群体效仿,或者说无普适性价值,基本共识:此辩护作风适用范围是狭窄的,不具普遍意义。刑事案件纷繁复杂,差异性大,需要辩护人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探寻并适用最佳辩护方案,要求辩护律师一个风格,一个思路,一种作风闯荡江湖,不仅不切实际,甚至幼稚可笑。需要指出:辩护风格问题,除了案件本身各自特征,还涉及辩护人性格特质,并无统一规范辩护风格模式。

谈刑事辩护风格,必然涉及律师对办案人员工作态度,尊重司法人员是正常履职需要,同时体现职业素养。可以这么说,大多数司法办案人员对依法依规,恪尽职守,有理有节的辩护人,内心也是尊重的。辩护律师遭遇操守不良司法人员,遵纪守法,勇于维权,善于维权是最有效的表达方式。

最后,打铁还需自身硬,刑事律师需时刻注意并防范执业风险,尤其办理所谓敏感度高的案件,为避免授人以柄,自接受委托开始,在委托收费,会见调查,案情保密诸方面应勤思慎夺,有作为,有所不为,规范执业行为,避免触碰刑法高压线。笔者在某案件辩护中,遭检法挟私报复,两度被投诉,被投诉人依法依规行事,最终,投诉人向辩护人致歉。

作者简介:

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硕士,从事刑事检察、刑事律师职业生涯二十余年,兼具长期政法工作经历,在各类公开专业刊物发表法学文章十多篇,奉“托付无小事,案案总关情”理念为执业操守,以专业、敬业、坦诚,务实、进取之辩护风格立身,赢得众多委托人真诚信赖。刑事辩护领域,采差异性辩护策略,努力实践当事人诉讼权益最优化,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与辩护权之平衡,崇尚法治,不行虚妄,不违信义,独立辩护多起社会影响性案件,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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