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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也要择机

作者:康乐 日期 : 2015-12-29

日前,教育部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反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中,有考生收到考研机构关于英语(二)部分试题的答案,经对比,该考前答案与试题内容完全吻合。教育部回应称,已立即报请公安机关调查。

我们都知道《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将考试作弊行为入刑了,即《刑法》第284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作弊俗称“出猫”回忆过去,作弊确实是苦闷求学生涯中的一段趣事。八零后缺乏现代化设备,作弊一般是以“丢纸条”“斜视眼”“夹大腿”等主要依赖作弊者个人技术又比较容易被发觉的手段,九零后随着现代通讯工具的出现,作弊工具向精细化发展,例如把答案藏进圆珠笔内的“卷轴笔”“微型摄像机”,零零后更后生可畏作弊工具向高科技发展,“隐形耳机”“窃造手表”“橡皮型接收器”等相继问世。

其实,在不同时间段实施作弊行为面临的处罚是不同的。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这就是《刑法修正案(九)》的时间效力。

现行刑法颁布以来,立法机关共计颁布了九个修正案,对于修正后的法条适用,应当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即修正案实施前所发生的行为,如果未经法院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行为发生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而修正后的法条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刑法,即不以犯罪论处;(2)行为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而修正后的法条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即不以犯罪论处;(3)行为时的刑法与修正后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现行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刑法处理,但是如果修正后的刑法处刑较轻,则应适用修正后的刑法。

我们现在来对考研泄题事件进行假设:

假设A:2015年10月31日以前,某考研机构向其学员提供了2014年的考研个别科目试题及答案,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假设B:某考研机构在1998年9月1日向其学员提供了1999年的考研个别科目试题及答案,构成犯罪的,对此种情形的处理,首先就要判断该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第(一)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第(二)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当时的刑法关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1998年9月1日时的刑法关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一是情节严重的→Ⅹ≦3年;一是情节特别严重的→3≦Ⅹ≦7年,无论当时犯罪情节如何,对应的法定最高刑是七年有期徒刑,又根据《刑法》第87条第(二)项,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如果该行为直到2015年才被发现,超过了追诉期限,不应再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假设C:某考研机构1998年至2015年期间,每年都向其学员提供当年的考研个别科目试题及答案,构成犯罪的,追诉期限就不是从1998年开始计算,应当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即2015年起开始计算,没有超过追诉期限,应当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假设D:2014年4月28日,某市公安局成功捣毁了一处制售考试作弊器械的犯罪团伙,由于当时《刑法修正案(九)》尚未施行,应当以《刑法》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上文提到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行为时的刑法与修正后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如果修正后刑法处刑较轻,则应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所谓“处刑较轻”是以法定最高刑来比较,例如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若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即“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法定最高刑有两个一个是三年、一个是七年,假设这个犯罪团伙的犯罪情节未达到严重,对应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个法定刑幅度,就出现了法定最高刑都是三年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则要看哪个罪名的法定最低刑较轻,“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法定最低刑是管制,“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法定最低刑是拘役,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本案应当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实务中在确定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判定标准是法定刑,不是宣告刑,只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情节等确定刑罚,不需要考虑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从重处罚情节;第二,一个行为适用当时法律属于一罪,适用修正后刑法属于两罪,先要通过数罪并罚判定刑罚幅度,再与当时刑法比较看看哪个法定刑较轻就适用哪个法律;第三,对于犯罪集团,先要甄别是首要分子还是一般参与者,身份不同对应的量刑幅度及法定最高刑也不同;第四,对于共同犯罪,确定从犯追诉期限与确定主犯追诉期限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应当一致。

来源|乐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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