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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1-30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律师李泽民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一条至第四百二十五条用专门的章节对不起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本文仅就证据不足和不构成犯罪类不起诉类案件作出相应论述,2014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数据显示,对证据不足和不构成犯罪的,不起诉16427人,同比上升96.5%;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数据显示,对不构成犯罪和证据不足的,不起诉23269人,同比上升41.7%。

可见,近两年来,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究其原因,除了检察院对严防冤假错案底线的重视外,各位刑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对案件“不起诉”的决定的作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比2012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目前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这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而言,意义重大。对于一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掌握了全案的证据材料,就能制定出合理的,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辩护策略。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对于证据不足和不构成犯罪类的案件,当然是全力争取“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对于拟作“无罪”辩护的案件而言,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应将主战场尽早提前转移至审查起诉阶段,绝不能被动等待至审判阶段与检察官展开最后的对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是非常微妙的,在检察官审阅案卷材料的同时,辩护律师也在查阅案卷材料。在检察官对案件作出决定之前,他的职责是“审查”,他与当事人一方并非对立面,而当事人及辩护律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各方面与检察官进行充分的沟通。更为重要的是,在我们对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的不利观点进行反驳时,并不会受到侦查机关的抗衡。真的是很微妙呀,这是一段既可以充分表达辩护意见,而同时又没有对抗的刑事诉讼程序。

“审查”之后检察官会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证据不足和不构成犯罪类的案件,“不起诉”对当事人意味着:

一、 不再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状态;

二、 如果在押,将立即获释;

三、 财产被冻结、扣押的,将予以解除;

四、 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五、 国家公务员任职不受影响;

六、 企业生产重回正常轨道。

律师实务

【案情简介】

陈某,男,汉,XX公司董事长

XX公司系XX区知名企业,主要从事液化气销售业务。其供应商为全国各大炼油厂。20XX年,XX区经侦大队接到报案,称其公司逃税金额巨大,经侦查发现,该企业确有大量增值税发票未抵扣,涉嫌逃税。检察机关于20XX年XX月XX日批准逮捕,陈某现羁押于XX看守所,该案于20XX年XX月XX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意见】

经会见陈某,查阅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情,掌握本案证据材料后,辩护人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进行了充分细致的沟通,认为陈X行为不构成犯罪,向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关于陈X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

【法律文书】

关于陈X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

XX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X委托,指派李泽民律师担任陈X的辩护人。经辩护人会见,阅卷后认为陈X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人民检察院对陈X作出不起诉决定。

嫌疑人陈X系XX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系XX区知名企业,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系XX区纳税大户。公司进货渠道遍布全国各地,总部财务部门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一直都谨慎和规范的,现公安机关查证的部分未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出现管理上的疏漏,确实是因为一些特殊事件的发生导致这批发票的流转出现问题,并非XX公司故意对其不予抵扣。

XX公司在X市炼油厂购进的这批次液化气是公司在该炼油厂最后一次进货,原因是该炼油厂因规模较小,已被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由于在该市今后不再有相关业务,原派驻该市的业务代表已经撤回,本次采购公司没有派遣专门人员进行,而是委托了当地有业务往来的王X代为采购。王X开具发票后,公司总部财务人员曾电话要求其尽快将发票寄回总部,但王X因忙于自己事务,将发票置于汽车后座遗忘,时间一久,造成丢失。而公司总部在这段时间由于经营策略的调整,购置新地块修建气站,搬迁新的办公楼,财务人员调整等事务,造成对该批次发票管理的疏漏,未能及时申报纳税。现公司已按该批次发票补缴税款。

因此,陈X在本案中并没有故意瞒报或不申报税款的逃税行为,其因疏忽而导致的漏税行为不构成犯罪,请人民检察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意见供审查时参考!

此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泽民

20XX年XX月XX日

【案件结果】

1.公诉机关经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终结;

2.陈X被立即释放;

3.公司业务回归正常,银行贷款正常发放,因陈X被捕而停滞的项目重新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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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339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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