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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拘留”后的三道防线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1-12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律师李泽民

刑事案件被侦查机关立案后,意味着案件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这时,大部分当事人会被公安机关采取“拘留”强制措施而失去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拘留期限作出了十分严格的规定,一般不超过十天,最长不能超过三十七天。在这有限的时间里,在有法据的情况下,如不能为被拘留的当事人成功构筑起一道道有效的防线,自由恐将离他越来越远。

一、第一道防线由当事人自己构筑

侦查机关至少是基于当事人有实施犯罪行为的重大嫌疑的情况下才采取拘留措施,但被拘留的当事人大多并非刑事法律专业人士,对自已的行为无法准确判断是否触犯刑律,是否应受刑法处罚。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当事人都无需自证其罪,并且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当其认为对社会,对他人没有构成危害时,大可理直气壮的为自己辩解。在众多成功的刑事辩护案例中,大部分当事人从一开始就是认为自己是无罪的。

二、第二道防线由犯罪嫌疑人亲友构建

自已的亲人被抓,这对绝大多数家庭来说,都是一场灾难。多数人在灾难

面前可能会焦虑、彷徨、六神无主,甚至不知所措。殊不知,在这个时候,你们都无法保持镇定的话,被抓的那个“他”又该怎么办?

亲友要想切实帮到“他”,首先,需要一个主事的人。这个人需要在“他”被拘留的这段时间内专门处理相关的事情,起到协调中枢的作用;其次,准备足够的资金。现金是抵御风险最有效的工具。在此阶段,可能花钱的地方很多,如退款,赔偿,律师费,咨询专家的费用,交纳保证金,其他费用等等。没有足够的资金,有的时候只能有心无力,错失良机,甚至抱憾终身;最后,聘请合适的专业刑事律师。律师在现阶段,是能够与“他”沟通的唯一渠道,而刑事专业律师才能有效完成第三道防线的构造。如何才能聘请合适的专业刑事律师请参阅《王思鲁:亲人惹上刑事案,如何找对律师》。

有的亲友在本阶段可能会走“关系”,“熟人”线路,笔者在此提醒各位亲友:

第一,这种行为很危险。稍有处理不慎,不但无法帮到“他“,还会害了自己,连累朋友。

第二,“关系”和“熟人”要帮“他”需要至少一个法律上说得过去的理由,而这个理由刑事专业律师必定能够把它找出来。任何一个“关系”和“熟人”可以帮到的案件,必然是事实和法律能够这样处理的案件。

第三,本阶段无法逆转,一旦错过,“他”争取自由的难度将成倍增加。

三、第三道防线由专业的刑事律师构造

如果说,由亲友构建的第二道防线是基础,那么,由专业刑事律师构造的第三道防线就是主体。在本阶段,刑事律师接受委托后,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夯实其自发建立的第一道防线。在了解案情之后,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所涉的罪名,犯罪事实,证据,办案程序等各方面作出解析和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形成能够说服侦查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并被采纳的法律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将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其中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是“撤销案件”。在刑事诉讼实务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为了争取这一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处理结果,律师往往需要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激烈的对抗,才能说服公安法制部门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法定时限是七日以内,这也是考验当事人三道防线的最后关口。成功,则重获自由;失败,将被继续羁押。

律师实务

【案情简介】

杨某,男,汉,原XX集团公司XX分公司总经理。

杨某于1990年起进入XX集团公司工作,从1999年开始承包经营XX分公司,由总公司任命为XX分公司总经理,双方签订有《承包经营协议》,承包经营时间为1999年----2002年。 承包期满后,杨某继续担任XX分公司总经理至2005年离职。2007年11月,XX集团公司报案称杨某在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产,接受报案的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以杨某涉嫌职务侵占将其刑事拘留。

【三道防线的建立】

一、 杨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从始至终都不认为自已侵占了公

司的财产,与之相反,如双方公平结算,公司还应欠杨某承包期间利润未兑现。公司举报所称杨某侵占之财物,均是杨某的合法应得。

二、 杨某被“拘留”后,他的妻子放下手里一切事情,专门为其四处

奔走。收集了杨某与公司的承包协议,结算清单;与公司的人员接洽,谈判;经与其他亲友协商,确定了本案的辩护律师;配合律师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三、 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与杨某就职务侵占罪名、杨某与公司

的关系,涉案财物的法律性质,杨某是否有犯罪行为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沟通,确立了本案进行无罪辩护的辩护策略。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律师参与了和公司的协商、谈判,更加全面细致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结合杨某妻子提供的书面材料,向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关于杨某无罪的法律意见。

【法律文书】

关于杨X被控职务侵占一案之杨x无罪的法律意见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杨X的委托,指派李泽民律师为杨X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杨X在本案中没有犯罪行为,恳请人民检察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如下:

XX经侦所调查的经济问题实为杨某与举报单位XX集团公司之间的承包结算纠纷。杨X在本案中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

杨X与“XX集团公司”(以下称X公司)存在承包经营关系,杨X承包经营X公司XX分公司,承包期为1999年----2002年,共四年。双方承包合同约定杨X每年上缴利费指标3万元。杨X完成指标后的剩余利润全权由杨X自行决定分配使用。

杨X在四年承包期内,均按合同约定上交了承包利费指标。且每年均有剩余利润。X公司至今未兑现杨X承包期的利润。

涉案的 AVXXX红旗车系分期购买,由杨X支付首付款后,报X公司彭XX总裁同意,由XX分公司支付分期,XX分公司支付的分期车款,最后从杨X的承包期利润或年薪中扣除。因此,XX分公司支付的红旗车分期车款实为杨X在公司的借款。红旗车的所有权应属杨X。

涉案 A DAXXX奥拓车,原系肖XX私人购买,上的XX分公司的户头,实为私车。肖离开XX分公司时,杨X同意以4万元购买。该款项系由XX分公司支付,但X公司彭XX明确指示该车款由杨X承担,今后在杨X的承包利润里扣除。因此,该车款的支付实质也是杨X在公司的借款。川A DAXX奥托车虽是XX分公司的户头,实为杨X私产。

以上两车被公安机关作为调查的重点,其原因在于X公司的总裁彭XX否认其知道分期支付的事情及指示奥拓车车款由杨X承担的事实,但是,X公司单方面的否认并不能掩盖事实真相,更不能作为认定杨X有罪的证据。

2005年下半年,杨X离开了XX分公司。杨X把XX分公司的情况给彭XX总裁讲后,他同意对杨X进行租金的补偿及利润的结算。经双方多次协商,双方对租金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杨X已实际领取。但双方未能就利润结算达成一致意见。至2006年6月,X公司的意见认为将已付租金,车款等与申诉人承包期利润抵销,双方互不追究。对此意见,申诉人没有同意。

关于房产的交接,杨X与X公司反复协商,并提供了多套参考方案,但X公司一直没有明确的答复。

以上事实有《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靳XX关于结算的意见》《钟XX转述公司关于结算的意见》《杨X就房产问题的意见》《杨X的情况说明》《杨X的补充材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这充分证明了本案公安机关调查所涉及的财产,均系杨X与X公司的结算问题,不论X公司采取何种说法,均不能改变本案经济纠纷的性质。

杨X在X公司供职达15年之久,仅因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X公司兑付承包期利润而与X公司产生矛盾。不论是作为承包人还是公司职员,杨X都明显处于弱势,在X公司停发了杨X的工资后。杨X无奈选择了离开X公司。

但矛盾的激化是由于杨X离开X公司后,进入到了XX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XX鑫公司就职,这直接导致了X公司将本案举报到公安机关,意图将经济纠纷枉作犯罪处理。

而受理本案的X经侦处显然受到了X公司的误导与蒙蔽,以拘留这种非常不恰当的方式介入到杨X与X公司的经济纠纷中来,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查明本案的事实,对本案正确定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诉。

此致

XX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泽民

20XX年XX月XX日

【案件结果】

类似的法律意见书同样呈报了公安机关一份,律师与公安法制审查部门有过意见的沟通,希望公安机关能撤销此案。法制部门的意见是本案如果直接撤销,恐办案部门意见太大,还是交给检察院决定。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程中,办案部门与检察院进行过意见沟通,强烈要求检察院批准逮捕,辩护人可以想见,如果不是本案牢固的构筑了三道防线,结果可能完全不一样。

本案最终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杨X变更强制措施一年后解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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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339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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