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金牙释法 >> 内容

不批准逮捕案件还会继续移送审查起诉吗?

作者:康乐 日期 : 2015-01-14

导读:最近笔者遇到一个案子,当事人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出来后他咨询律师,主要是担心自己的案子是否会被移送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如果不批捕是否意味着就此终结不会再移送审查起诉?案子到了检察院是否就会被取消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这些问题令他惶惶不可终日。本文将为您解释上述刑事案件当事人普遍遇到的疑惑。

什么是逮捕?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逮捕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般逮捕条件:包括证据条件、罪行条件和危险性条件

第一,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逮捕条件中的“犯罪事实”既不是“主要犯罪事实”,也不是起诉条件和定罪条件中的“全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逮捕至少需要查清“定罪事实”,即要有查证属实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客观存在且为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数罪中的一次犯罪行为或在共同犯罪中已有犯罪事实的,即符合逮捕条件。

第二,罪行条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和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则被排除在逮捕的适用范围之外。

第三,危险性条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危险性条件有五种情形(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以上危险性均是强调可能性,并不要求实际结果发生,是建立在一定的证据材料基础之上。

适用逮捕必须以上三个条件均全部考虑在内,缺一不可。

特殊逮捕条件,适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

对于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均“应当”提请批准逮捕,无须单独考量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社会危险性。

提请批准逮捕的程序

办案部门提出→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制作提请批准逮捕报告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检察院审查,审查结果分两种:

逮捕后是否释放无望?不一定。逮捕后24小时以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释放。不过,司法实务当中这种情形比较少见,一来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的时候证实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材料已经比较充分,即使不充分,检察院经审核后也会不予批准逮捕。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当事人可行使哪些救济措施?

法律规定,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具有监督权,即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况的,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对于发现的违法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检察院。

这里所指“违法情况”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没有回避,不在看守所羁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等情况。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因此,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律师的辩护意见十分重要,律师可以结合法律分析案情、提出公安机关涉嫌刑讯逼供的违法情形,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或要求当面听取意见,从而达到不批准逮捕的目标。这个环节关键是要争取时间,因为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检察院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超过二20日。

公安机关阶段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是否需要检察院再次进行审核?是的,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很多当事人有个认识误区,认为不批准逮捕或者即使已批准逮捕但是办了取保候审手续意味着自己完全没事了,不是的,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会继续侦查案件,继续移送审查起诉,法院仍然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取保候审期间,只有经侦查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才会依法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对你侦查终结。

来源:乐辩网


阅读量:3633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W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循环出口、虚假出口”涉诈骗罪案件一审辩护意见
开股东会却被控告非法拘禁,股东被羁押268天无罪释放
涉毒重案何以全案取保释放之十个无罪辩护理由
涉毒重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全案取保释放,何故呢?
涉期货“诈骗”案中如何对被害人笔录进行综合质证?
关于H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之辩护词
H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