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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时评】讨薪农妇周秀云身亡案之反思

作者:陈克靖 日期 : 2015-01-09

2014年12月13日,来自河南周口的周秀云和丈夫向“龙瑞苑”项目部讨要工资过程中,因与值班保安发生了争执、推搡,随后倒地不起,头发遭接警到场维持秩序的一名较胖民警拖拽及踩踏,后在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非正常死亡。

据媒体报道,去年10月中旬,农民工周秀云一家三口从河南周口老家辗转到山西太原打工。因包工头欠薪已达2.9万元,且经多次催讨都未能要回一家人的血汗钱时,12月13日,其夫王友志就让儿子和工友一块儿去项目部催问,“停工10多天了,老等不是办法”。谁知,却出了大事。周秀云在与欠薪单位协商过程中被本该是正义维护者的警察伤害致死,其遭遇实在令人唏嘘落泪。

当一个鲜活的生命以这样一种没有尊严的方式陨落时,不禁使人痛定思痛,归纳几点如下:

一、百万“封口金”封不了公道。

周秀云死后,接下来几天,小店区公安分局杨姓副局长带着律师与家属谈“善后”,丧葬费等共计赔偿50多万元,后来还通过中间人一度增加到百万元,但都被家属断然拒绝。坚持要求政府职能部门查明周秀云死亡真相,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还死者周秀云公道,不能让一个鲜活的生命遭受“如此生命之轻”。

维权的道路历来都是艰辛的。“我们到各级部门上访,但行踪却被跟踪,上访后还被拉到派出所,遭到警察威胁。”其儿王奎林称,为了给母亲讨个说法,他们去了不少部门,但大多杳无音信,也无人联系他们,使他们心灰意冷。12月20日,一名亲属将周秀云的相关视频及遭遇发到了网络上, 12月26日,终于引起网络媒体关注,当晚,太原市公安局通报称:“目前,检察机关已根据前期调查情况,对涉案民警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将全面配合检察机关工作,对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一个为温饱而忙碌的农民工家庭,不仅断然拒绝百万元巨款的“善后”,且历尽艰辛坚持为死去的亲人讨要公道,不禁令人感动的是对生命的敬畏,是对亲情的尊重。还死者以尊严,还社会以正气。“公道自在人心”是用百万“封口金”封不了的。

二、“第四权”媒体的正能量。

周秀云因讨薪不幸罹难,其家属找至各级政府部门上访反映,却求告无门,还被跟踪,上访后还被拉到派出所,遭到警察威胁,更别指望得到依法公正的处理,就在他们心灰意冷之际,24日周秀云一亲属把事发现场的视频在网上传播,引起了众网友的关注,在媒体争相报道和新闻追踪下,太原市检察院、太原市公安局先后在官网上发布通告,将周秀云之死定性为非正常死亡,对涉案民警王文军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30凌晨,王文军被批捕。这就是“第四权”媒体的力量。当事件通过媒体暴露在阳光之下时,此时社会舆论的力量与周秀云亲属的力量形成了合力,将公权力不作为推进到积极作为,假以时日,必将得以还死者周秀云一个公道,让亡灵早日安息。

当今文明社会,媒体被称为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后的第四权。“农妇讨薪身亡案”再一次展现出了媒体这“第四权”的巨大正能量。但规则逻辑要求,媒体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第四权”行业道德,要清醒地认识到“第四权”不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力,应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运行,否则会对社会的稳定产生巨大的破坏力,网民也要有是非判断能力,不要随意夸大,盲目传播,辩明是非应要有基本的事实根据,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或给社会带来无端动荡。

三、知法亦事关生死。

“知法亦事关生死”,这样说似乎有事后诸葛亮之嫌,但我还是要说,周秀云一方农民工如果依法讨薪,或许可以避免此次惨案的发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据此,周秀云民工一方可以就工程单位拖欠工资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政府部门责令工程单位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可依法要求欠薪单位支付相应赔偿金,而且通过投诉,还可以固定劳动关系等证据,这样处理的效果当然比民工仅依靠自身单薄力量追讨好得多,也大大减少了双方发生冲突的机会。此外,《劳动合同法》第88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等情形的,应追究相应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也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制裁恶意欠薪者。

因此,如果周秀云一方民工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或许能避免付出生命维权的惨烈代价。痛心的是,惨剧还是非典型地发生了,实在令人遗憾。

从改革开放到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立,本届中央领导对依法治国也是动真格的真抓实干,法律时时刻刻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社会各界人士,应加强法律意识,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遵守法律,避免不该承担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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