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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扣押和冻结

作者:​康乐 日期 : 2015-01-04

导读: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作为侦查机关查明犯罪事实,及时获取证据,维护国家、集体及个人财产利益的侦查活动,在刑事案件,尤其是经济类犯罪案件的查处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另一方面,本律师执业中曾遇到过因财产遭冻结而到处借钱请律师的委托人,法律对侦查机关的上述行为有哪些规定?被扣押、冻结财产的权利人能否提出异议?如何行使救济权?

1、财产遭扣押或冻结有权提出异议

《刑事诉讼法》第143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上述条款虽未明确指出财产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是,权利人理应配合甚至积极提供证据证实被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与案件无关,不能指望侦查机关进行查明,这是第一种救济方式。

与案件无关是指,经过侦查、询问证人、犯罪嫌疑人,核查证据等工作,查明该冻结的财产并非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也不具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罪轻、罪重的作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与犯罪行为无牵连。

2、如何不令被扣押、冻结的财产贬值?

在第一步救济失败后,我们就需要开展第二步救济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第36条的规定,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可以申请出售,但是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经扣押、冻结机关审查;第二,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出售后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实务中,申请出售被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比较少见,但是我们不能忽视自己的权利,特别是遇到案件需要巨额赔偿被害人等情况,更加应该及时行使该项权利。例如被扣押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在判决生效前是可以申请出售或变现的。

3、冻结财产的数额应与涉案金额相当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冻结涉案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但是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比如涉嫌诈骗20万元,却冻结了你200万元的财产,你完全可以提出异议。

4、有哪些账户是不能冻结的?

①人寿险、养老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提供基本保障的保单原则上不得冻结,确需冻结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②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③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

④封闭贷款专用账户(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

⑤商业汇票保证金;

⑥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

⑦党、团费账户和工会经费集中户;

⑧社会保险基金;

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⑩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

5、侦查机关在扣押、冻结财产中的禁止性行为

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②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

③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

如果你的财产遭遇侦查机关扣押或冻结,可以依照本文初步判断是否合法,发现侦查机关有滥用上述行为之嫌的,可以委托律师组织证据材料提出申诉和控告。

来源:乐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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