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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7-19

事件回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否包括“接受他人为自己虚开”,对此尚无明确的法律解释,因此在法学研究中对这种行为众说纷纭,在刑事执法过程中也存在认识不一致的问题,进而导致执法尺度的不一。

《刑法》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规定了四种行为形式,其中包括“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而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否包括“接受他人为自己虚开”,对此尚无明确的法律解释,因此在法学研究中对这种行为众说纷纭,在刑事执法过程中也存在认识不一致的问题,进而导致执法尺度的不一。

广东几家公司在“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骗取出口退税,受到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但是否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存在不同意见。

从主观故意上认定

从立法本意上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要件之一,是具有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有一种意见认为,“指使”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主动地“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指使者参与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应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容许”和“听任”他人为自己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被动地“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对此,笔者首先从“让”字的基本含义谈起。在汉语中,“让”字基本含义包括:1. 不争,尽(jǐn)着旁人:~步。~位。谦~;2. 请:~茶;3. 许,使:不~他来;4. 任凭:~他闹去;5. 被:~雨淋了;6. 索取一定代价,把东西给人:出~。转(zhuǎn )~;7.闪避:~开。当仁不~。

把“让”字理解为“指使,容许或者听任”应该是基本准确的。因此,指使他人为自己虚开,容许他人为自己虚开,甚至听任他人为自己虚开,均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行为。

笔者进一步认为: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一行为而言,“指使”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明知取得的发票是虚开的情况下直接故意的行为,显然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容许”和“听任”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明知取得的发票是虚开的情况下,间接故意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容许”和“听任”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就“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这一复合行为而言,既有“指使”或者“容许”和“听任”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而又在其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则是在明知取得的发票是虚开的情况下,直接故意的行为。广东几家公司就是属于这一情况。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认定标准

认定受票方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首先应当准确认定存在“明知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的情节;其次在主观故意这一构成要件上,应当认定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明知的认定标准。1)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活动。受票方与虚开方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活动,则可推定存在“明知”的情节;2)若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活动,则要调查货款是否真正支付给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货单位。如果货款并未支付给发票上表明的销货方,则可推断其存在“明知”情节;3)如果通过调查,仍无法取得证据证明存在“明知”的情节的,应当定性为“善意取得行为”。

主观故意的认定。在主观故意这一构成要件上,应当认定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这是量刑的重要标准。

结语:根据前述意见,广东几家公司的行为是在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情况下,又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因而是直接故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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