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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寿全律师:略论律师代表的影响力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7-19

时件回顾:律师代表的参政影响力彰显其政治、法律、文化功底。对社会有深刻了解,结合自己的政治、法律、文化功底提出针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提案、议案的律师代表,其参政议政不仅具有广度,而且具备相当的深度。

有媒体图片报道:2014年3月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预备会议,连任12届的全国人大代表申纪兰步入会场。曾有文章说:申纪兰堪称“人大终身代表”,从1954年的第一届人代会到如今正在举行的第十二届人代会,五十多年来,从未缺席。这在中国独一无二,放眼世界政治史上,恐怕也罕有匹敌。

另有媒体报道:律师界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数逐年提高。

“终身代表”与律师代表行使职责的不同表现

关于“终身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表现,过去有很多信息。80多岁的申纪兰遭遇了与某明星委员一样的问题,两人的答案竟惊人相似:当代表就是要听党的话,我从来没有投过反对票。依申代表的意思,从不投反对票,应该是十分自豪的政治表现。

而我们能够捕捉到的关于律师代表在人大会议的参政信息是:律师代表韩德云多年以前就建议中央授权部分地区试点公务员财产申报;著名律师迟夙生“性服务业合法化”的提案,虽然有不少异议,但有人支持全国人大代表,称“迟律师才是真正有良知的全国人大代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正在召开,包括吴青、秦希燕等律师代表在内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呼吁出台反腐败法。

“人大代表”胜任的基础——影响力

从性质和根本职能上讲,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其最重要的职权是立法、监督、选举和决定重大问题。那么,人大代表最重要的职责就是与这些职权相适应的审议、决定是否通过法案、预决算案,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两院工作报告;审查经自己选举、决定的国家公职人员是否称职,是否有失职、渎职情形;对重大问题及相关国家公职人员提出询问或质询等。

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履行上述职责的能力,具有影响力。从另一个角度讲,人大制度本身需要代表具有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一种直接的代表权力的体现。

人大代表的政治、法律、文化素质,直接影响他们的认知、判断及分析等能力,决定代表参政议政能力的高低。长期以来,人大代表中社会各界诸如类似申纪兰这样的劳动模范、英雄人物、体育演艺明星、农民、工人等人物不少,他们的社会影响力很高,其影响力主要来源于知名度、动人事迹及为大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象等。但令人遗憾的是,他们其中一部分人的政治、法律、文化素质较低或者说就是低下,导致管理国家能力的影响力低下。申纪兰考量自己的代表生涯共有两大标尺:一是代表农民的利益,表示她对授权于她的选民负责;二是拥护政府听党的话,表示她具备高度正确的政治悟性。但是她从来不投反对票,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其根本不可能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代表职责。

律师代表显示了参政影响力

律师代表的参政影响力彰显其政治、法律、文化功底。对社会有深刻了解,结合自己的政治、法律、文化功底提出针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提案、议案的律师代表,其参政议政不仅具有广度,而且具备相当的深度。律师代表的参政议政已由最初的参与刑事、民事诉讼,发展到目光凝聚于立法、司法独立、公益诉讼、行政诉讼、反腐败、环境保护、缩小贫富差距、食品安全、农民土地权益等一系列关系民主法治建设及民生的焦点上。

律师代表的执业属性是其参政影响力大的基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接触的对象,上至政府官员,下到平民百姓,涉及不同行业和不同阶层,他们深刻了解社会矛盾和群众疾苦,而这正是律师代表参政的得天独厚的职业优势。律师正以其具有独立发言权、怀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的社会精英阶层的面貌,出现在公众的视线中。

提高律师地位进一步彰显律师代表影响力

律师代表之所以能够彰显影响力是律师制度决定的:律师是推动民主建设、保障人权的重要力量;律师能够在立法中发挥较大作用;律师是监督法律实施、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律师制度的存在以民主的发展、法制的完善为基础,同时,律师制度又以其自身的功能保障民主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近代法治国家中,律师制度在国家法律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律师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状况和民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一个法治国家没有健全的律师制度是历史的倒退,是社会的愚昧。

西方法治国家律师的社会地位高的表现,一是律师的自治程度高,在西方法治国家,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一样,被称为“法律家”,之间已形成职业共同体,并鼎足而立。二是律师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经济上,没有律师参与的重要经济活动被看作没有法律保障的冒险;政治上,律师大量地参与国家治理。美国历任总统中律师出身的在半数以上,国会议员中律师出身的通常占参议院人数的2/3,众议院人数的1/2。法官和检察官也大都是律师出身。另外,律师收入较高,律师职业受人尊敬,也是律师地位高的标志。

结语:在“法律共同体”中,与同为“法律人”的检察官、法官等相比,中国律师的社会地位明显较低。我们呼吁:在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进一步加强中国律师制度的建设,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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