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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院私设铁笼关人谈人权司法保障

作者:朱寿全、刘雪梅 日期 : 2014-07-19

事件回顾:2014年6月18日,笔者为李某涉嫌受贿案二审开庭审理,前往河北省某基层法院(为方便起见,某中院将审判庭设在此),准备为被告人李某做无罪辩护,无意中竟然发现被告人李某被关在铁笼中。

这是一件破坏中国渐行渐好人权纪录的丑闻:法院私设铁笼关押即将上庭的被告人。面对律师的愤怒指控,当事法院无动于衷。践踏人权、污辱人格的现象如此严重,令人发指。

法院私设铁笼关押被告人场面令人难受

2014年6月18日,笔者为李某涉嫌受贿案二审开庭审理,前往河北省某基层法院(为方便起见,某中院将审判庭设在此),准备为被告人李某做无罪辩护,无意中竟然发现被告人李某被关在铁笼中。

在一间临时关押刑事被告人的房间内,专门制作的一排三间铁笼摆放其中,与马戏团关老虎、狮子之类的铁笼无异,但出现在笔者眼前的却是被告人李某,双手被手铐锁住,犹如困兽一般囚禁在铁笼中。笔者立时心涌无以名状之情,在惊呆之余,不忘向手拿笔记本正在做开庭准备的李某交待几句。之后不久,因为照相,法院方面强行抢夺某网媒工作人员的相机,发生了某网媒工作人员与法警及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的激烈争执。在一再强调“不要动手”力阻的同时, 笔者声讨了这种无视被告人人权、践踏被告人人格的非法行为。

为了不再发生类似丑闻,笔者在开庭前直接向主办法官谴责了这种非人道的行为,要求立即纠正。法官表达了诚恳的意见:虽然这种错误不是发生在中院,而是发生在基层法院,但他们会引以为戒。笔者联想到李某是待审判的被告人,按照无罪推定原则,目前仍然应当是无罪,因此在庭后,请求、建议合议庭在下次开庭时,解除李某的手铐接受审理,合议庭成员表示予以考虑。

休庭后,当着中院法官和基层法院法警的面,我对李某说:“下次再把你关在铁笼里,你就抗议。你记着,到目前为止,你是无罪的!”李某说:“我哪敢啊。”笔者无言以对。

另外,这个县的检察院不但使用疲劳审讯、威逼诱供的非法手段进行所谓的侦破,而且将被告人李某的正当存款近三百多万元非法扣押,其中八十多万元强行汇入检察院个人帐户。

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从洛克提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者财产”,到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相继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天赋人权”思想固定下来,人权的法律概念在国际社会的产生已经有了200多年的时间,但在极左思想的影响下,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一个时期,人权被认为是西方资产阶级的口号,人权这个概念基本上从我们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消失了。

尽管人权司法保障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对于法治发达国家而言,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已经成为促进人权实现的关键环节。中国作为国际社会人权事业的积极参与者,在追求社会文明不断进步和法治不断完善的同时,也在全面推进中国的人权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及“人权司法保障”的概念,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说,这意味着,中国将充分发挥司法制度在保障人权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并建立和完善相关审判机制,“这是中国对人权保护的制度强化”。

中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现状

早在十年前,即2004年6月30日至7月1日,中国与欧盟关于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的专项部署,再次成了焦点话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谢鹏程博士在这次研讨会上有如下的观点:

关于司法对于人权的保障作用,谢鹏程说:一方面司法作为保障人权的最后一道屏障,必须对遭受侵犯的人权提供司法救济,对其他国家权力形成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管人因为人身自由被剥夺或受到限制,其人权极易受到忽略或侵犯。这就特别需要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的专项活动。

关于仅靠司法系统技术层面的努力不可能完成对整体人权的保护,而是需要一个总体的保护环境的问题,谢鹏程说:这个说法没错,但是我还想补充两点。第一,人权的司法保障只是国家人权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往往是最后的救济方式。它虽然不可能孤立地发挥作用,但具有局部推进带动整体提高的特殊意义。第二,随着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整体上的人权保障体系已经和正在为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创造越来越好的环境,司法的人权保障作用会越来越大。司法对人权的保障不能简单地看成是技术层面的努力,特别是在当代中国,人权的司法保障本身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制度性。没有大环境的改善,司法机关不可能有这样大的专项活动。恐怕只有到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已经基本完善,并达到高度文明以后,我们才能说司法系统加强人权保障的措施只是技术层面的努力。现在正是司法的人权保障与宪政的人权保障互动的活跃时期,哪一方面的进步和积极举措都会促进另一方面的改善。那种认为只有建立了理想的宪政,司法的人权保障才能发挥作用,因而否定现实的一切局部努力的观点,是主观主义的、脱离中国国情的。

关于“在所有的侵犯人权现象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好比是污染了水源,危害尤烈”的问题,谢鹏程说:比较常见的主要有滥用职权行为、玩忽职守行为和徇私舞弊行为三类,这三类行为在不同的国家部门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按其危害程度又可分为不当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侵犯人权的职务行为比起普通的侵犯人权行为往往具有更大的危害性。第一,它们违反了国家权力设置的宗旨,损害了党和国家执政为民的政治形象;第二,它们利用了国家权力的强制性和优势地位,不仅对具体人权的侵害程度比较严重,而且往往对人的尊严和平等地位造成更大的损害,对人类文明及其进步伤害更深。

谢鹏程说:从世界范围看,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和司法文明程度越高,控制犯罪的能力越强,其有关公职人员侵犯人权的法律就越严密,保护的范围就越广,保护的力度就越大。我国惩治公职人员侵犯人权的法律制度也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本届全国人大将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订。我相信,再修订之后,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制度会更加严密和有效。

中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

从中国与欧盟关于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研讨会到现在,过去了整整十年,但中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建设,却不尽人意。笔者认为,应当加快如下进程, 促进中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法院体制优化。由于法院设立和运作体制问题,中国的法院存在的司法地方化倾向严重,这对于人权司法保障机制来说,是致命的。

保障司法独立。对于承担人权保障使命的法官而言,应当对其独立审判的地位给予严格的保障。在这方面,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要以法官个人素质为基础。因此,法官精英化不仅必要,而且必须。

确立司法权威。在涉及法院司法权威的问题上,一定要使得其他国家机关对法院及其判决给予充分的尊重。法院要注意维护自身的权威,判决要中立、公正,避免来自各方面的行政干预。

设立宪法法院。法院拥有适当的司法审查权对于实现法治的良性循环和司法的人权保障具有特殊的意义。法院通过审判具体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权利提供救济的同时,还应该拥有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的权力。大陆法系国家设立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宪法法院或者专门委员会并赋予其人权保障神圣使命,是很好的经验。

结语:中国应该对现行的宪法监督制度进行适当的完善,考虑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起码在行政诉讼中,将法院的受案范围、审查范围进一步扩大,使合法性审查权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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