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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时评】谭卿朝律师:广州伊丽莎白妇产医院“12.9”特大医闹案-办案手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6-11

2013年12月9日,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的伊丽莎白妇产医院发生震惊全国的几百人打砸医院的特大社会事件,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谭卿朝律师接受该特大医闹案的第三被告人邓某某家属的委托,依法出庭为其辩护。谭律师从亲身、全程办理本案中的所感所悟、所思所想出发,写下了本办案手记,以期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12.9特大医闹案震惊全国

2013年12月9日,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的伊丽莎白妇产医院发生震惊全国的几百人打砸医院的特大社会事件(又称:12.9事件)。案件经中央电视台、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腾讯网、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等国内几十家主流媒体报道或转载,立即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医患问题、医患纠纷再次成为人们谈论的热门话题。

通过孕妇彭女士的陈述,我们可以了解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我相信读者自有评判。2013年11月26日早上,怀孕已有八个月左右的彭女士突然发现下体出血,于是紧急到伊丽莎白妇产医院就诊,门诊主治医生章医生通过B超检测发现胎儿羊水指数偏少,胎监异常,胎心则正常。章医生于是作出吊针六瓶输液保胎治疗的医疗处理。彭女士当时认为问题较为严重,要求住院治疗和观察。但章医生认为没有必要并作出相应解释。没有任何医学知识和经验的彭女士遂根据医生的要求,回家静休。次日早上,彭女士发现胎儿减少跳动,再次紧急到伊丽莎白妇产医院就诊,经B超检查发现胎儿已死腹中。彭女士被迫作引产处理。

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彭女士及其丈夫黄某魁(被追捕中)陷入极度痛苦之中,他们无法接受如此残酷而冰冷的事实,也难以理解医生的医疗处置方式。经强烈要求,院方最终同意彭女士家属的要求,将死胎送往中山大学作法医鉴定,以查明院方的责任。事后,由于院方有少给病例,涂改病历的行为,彭女士的家属十分不满,认为这是院方违规处理问题,彭女士家属经咨询其他医生,认为院方主治医生存在医疗过失是十分明显的。彭的丈夫黄某魁数次电话联系院方,并上门要求医院给出说法,但医院数次推托,一拖再拖,否认院方存在过错。彭女士的丈夫黄某魁等家属显然无法忍受。经多次交涉无果后,2013年12月9日,黄某魁等家属及带上拜祭物品,到伊丽莎白妇产医院门口开始摆灵堂,撒纸钱、拉横幅、播放录音等行为,要求院方给予说法。与黄某魁同为潮汕地区、有相当部分不认识的老乡,也闻讯赶到现场。

当天下午15时许,院方的工作人员(保安)突然上前手撕死婴的照片,强行清场,该行为立即激怒黄某魁等家属,在客观上严重刺激黄某魁等家属情感,直接引发双方肢体冲突和互殴。黄某魁等家属显然无法控制局面,现场几十个警察也无法控制局面,院方保安的具有挑衅性的行为,最终爆发震惊全国的医疗纠纷打砸事件。

二、律师临危受命接受委托

12.9事件立即被中央电视台等报道,新华网、人民网、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等国内几十家主流媒体也加以报道或转载。事件很快被广东省高层关注,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抓捕工作。不久,近10人嫌疑人先后被刑事拘留。荔湾分局并通过媒体发布信息,敦促在逃人员自首,归案。

笔者经家属委托,为本案排第三的被告人邓某某提供辩护服务,由此得以深度参与本案全程,在经办本案过程中,笔者对案件事实、对法律适用、对各方意见等等,都有各种感受和看法。其中一些细节问题,在本办案手记中将有或隐或明的披露。

自出道以来,自己参与的刑事案件也不在少数,各种刑事案件,例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抢劫、集资诈骗、贪污、受贿、职务侵占、贩毒、走私普通货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等都有办过。广州各个看守所基本上都留有自己的足迹。对于刑事案件,自己虽不是专家,但也驾轻就熟了。但在办案的心态上,自己一直很矛盾,当事人家属很多时候期望过高,寄希望于不靠谱的“关系”,所以很多时候我都选择回避。

关于本案,记得接受委托时我还是有一种有意识的回避和莫名的心理压力。案件经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社会舆论汹涌,形势十分不利于当事人。作为律师,我也绝不能对有关舆论进行反击。因为律师的有关发言如被不当扩散,极可能陷被告人于危险境地。因此,我们只能选择沉默。

接受委托后,紧张辩护工作开始了,笔者丝毫不敢怠慢。《刑事拘留通知书》是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发出的,涉嫌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我们在侦查阶段还不能看到全部的卷宗材料。通过媒体报道大概了解案件情况,我也基本了解本案的法律要点。我看着手中的《刑事拘留通知书》,若有所思。如此罪名是否有问题?案件辩护突破口在哪里?于是,我开始收集法律法规,搜集经典案例。案件可能涉及的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作为新的口袋罪,在实践中因为经常被滥用而被法学界、实践界广为诟病。有关医疗纠纷、医闹案件,有相当的判例是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处理。但是,我认为处理医闹案件或其他案件,不应该扩大化适用这个口袋罪。当然,罪名是一方面,当事人更关心的是量刑问题。量刑问题涉及方方面面,法律规定的弹性太大,需要律师和被告人、被告人家属的配合。其中的奥妙,不是一两句话可以说清的。

接受委托后,最急迫的事情是开展会见工作。我迅速准备好全部会见材料,介绍信,授权书,……等等。更重要的是准备问话提纲……第一次会见邓某某并不顺利,荔湾区看守所在槎头,路途遥远,极为不便。特别是,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司法联合颁发的给律师自行增设会见门槛红头文件,让人不能理解。2012年底,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司法局联合颁布《关于印发侦查阶段律师行使辩护权的规定的通知》(穗公[2012]233号,2013年1月1日生效),纵观通知全文,我们可以发现诸多规定严重违反刑事上位法,完全是在无任何法律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扩权、增设门槛。对此,我实在不想作过多评论,只是感到震惊和遗憾。例如,《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委托手续告知办案部门。犯罪嫌疑人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新接受委托的辩护人也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委托手续告知办案部门。律师告知时应当提交辩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同时附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注明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并加盖辩护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印章。”又如,《通知》第十六条规定:“律师要求会见前未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部门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其接受委托后3日内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部门,严格核对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经核对无误,及时安排会见,并告知律师下次要求会见时仍未告知办案部门的,不予安排会见。律师未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将委托手续告知办案部门的,看守所应当3日内告知办案部门和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管理部门、市律师协会。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管理部门、市律师协会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看守所和办案部门。会见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律师先向办案部门申请会见许可。”

对于以上擅设门槛的条款,我查遍刑事诉讼法及立法法有关规定,也没有找到其作出类司法解释和自行扩权的法律依据。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只是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该条款并无限期3天告知,也无强制性要求律师必须做,否则予以惩处。但是,律师办案也只能按红头文件办事。这在国外法治社会看来,是多么令人惊讶的事情。不学法律的人管理学法律的人,真是无共同语言,时日长久,则不断隐藏不满和矛盾,有朝一日迟早会爆发。

第一次会见当事人邓某某的情形记忆犹新。邓某某,一个生于1989年的年轻小伙,过于冲动又玩世不恭的样子。邓某某显然没有意料到自己会被刑事拘留,一见面就要求律师想办法,做取保候审,并要求将其意图转告家属。对于如此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怎么可能取保?!我们知道,香港的保释(相当于大陆的取保候审)的使用率很高,很多嫌疑人都可以在缴纳保释金后获得保释。但是,中国大陆的取保候审是非常困难的事情,使用率很少。我没有直接说明问题的实质,只是说难度很大,你要有心理准备。

被告人邓某某陈述了案发当天,其是应同案被告人黄某某的电话联系,到现场看看。到了现场时,也是站在花基旁和朋友聊天。下午3点许双方发生冲突时,其也仅仅是在外面拿起泥块扔过去,没有砸到玻璃窗,也没有伤到人。邓某某认为自己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并且强调说:讯问他的警官也说他不是积极参加者。

对于本案的邓某某的行为以及在本案的地位、作用,邓算不算积极参加者?显然,法律规定太不明确,司法解释也没有加以明确化。根据警方的说法,本案有一百多人参与,在逃的人员很多,怎么区分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而根据邓某某的陈述,我觉得其充其量也仅仅是一般参加者。本案能否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应该是没有问题。但对于一般参加者,是否应做治安处罚?对于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是否有具体的判断和区分标准?

我认为,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标准应该从严把握,绝对不能因为没有抓到全部在逃人员,而人为“升格”被告人的地位,将不是首要分子的被告人认定为首要分子,将不是积极参加者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将一般参加者认定为积极参加者。但是,本案控方和警方一样,都存在人为“升格”被告人地位的行为,以下会有说到。这让我感到吃惊,也让我切实感受到刑事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重要性。

彭女士的家属和院方就医疗事故和责任问题进行艰难的谈判,各方互不让步,案件进入民事诉讼。而我们的刑事案件仍在进行当中。

2014年3月底,案件经荔湾公安分局移送到荔湾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荔湾区检察院给我的印象是办案比较规范,在保护律师正当执业上也做得不错。该检察院的网站上有专门为律师申请阅卷的栏目,有案件受理的实时情况记录,律师可以直接查询,而无需反复电话咨询。

联系荔湾区检察院后,阅卷进展十分顺利。拿到《起诉意见书》和复印全部卷宗材料。我再一次认真研究起来,试图从中寻找突破口。荔湾公安分局的《起诉意见书》中把患者家属--唯一一个抓捕归案的黄某珍认定为首要分子,列为作为第一被告,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他被告的罪名全部变更为:寻衅滋事罪。事实上,黄某珍仅仅是彭女士家属中一个老实巴交的家庭主妇,在家负责照顾全家十多人的起居生活。案发当天,黄某珍也是按婆婆的要求,到现场摆拜祭品,撒一些纸钱,并没有其他任何过激行为。但是,警方在没有抓到他们认为是发挥重要作用的在逃的黄某魁,即草率而不负责任地将黄某珍列为第一被告,认定为首要分子。这种人为“升格”当事人地位的行为,实在让人不能理解。

我的当事人邓某某被列为第三被告。这让我感到有些惊讶,也为当事人感到担忧。排名靠前领导人,是身份和尊贵的体现,但是排名在前的被告人,可不是好事情。经过反复研读各被告人的供述,以及我的当事人邓某某的供述。我认为邓某某也是被人为“升格”地位。邓某某在实际过程中并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本案仅仅是其他大多数的参与者包括众多的积极参与者未归案,邓某某被推上被告席,接受审判。群体性案件,总是有些莫名其妙的东西。

为了把辩护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我再一次会见当事人,进行核对案情和沟通互动。对于罪名的改变,邓某某没有什么意见。我认为也可以接受,关键是量刑问题。对于如此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如果这样的罪名成立,则量刑可能偏重。一般情况下,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是5年以下。根据已掌握的证据材料,我给了两个方案给当事人,一个是无罪辩护,一个是有罪从轻辩护。当事人显然没有做过这方面的考虑,一时还不能给我答复。或者,这需要时间去权衡和思考。无罪,太难了!我也深知,但是我从来没有放弃一丝希望。

2014年4月底,案件经荔湾区检察院移送到荔湾区法院。我再次提交授权手续并申请阅卷。卷宗的证据并没有多大变化。其中新增一份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记载:“……六、鉴定意见 彭**之婴分娩时为死胎(男性,未成熟儿),符合因脐带紧绕右下肢2周,造成胎盘循环致胎儿宫内窒息而死亡。”,而此时控方的《起诉书》已经将指控罪名再一次变更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把原来第二被告黄某某升格为第一被告,认定为首要分子。而其他被告同样的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积极参加者。荔湾区检察院把黄某珍变更为非首要分子,这是一个正确的做法。但是,荔湾区检察院把黄某某作为第一被告,认定为首要分子。又是犯一个明显的错误。在案证据根本无法认定该黄某某系首要分子。控方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而对于同案其他被告人,有相当部分根本算不上积极参加者,也是被当成积极参加者,追究刑事责任。我的当事人邓某某仍然被列为为第三被告,作积极参加者处理。形势显然不利。但我坚持认为,我的当事人绝不是积极参加者,构不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好几个月的看守所生活,让我的当事人邓某某备受煎熬。这种生活当然不好受。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邓某某显然十分急于案件马上审判,早点出来。对于指控罪名也没有多大的意见,表示认罪,同意赔偿。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我确定的基本方案是有罪从轻辩护。但是,我始终认为很有必要对所谓积极参加者提出质疑。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太弹性了,特别是刑事法律,问题太多太多,以至于司法解释层出不穷,让人眼花缭乱。

开庭的日子越来越近,我又一次仔细研究案件的卷宗材料,研读有关法律法规,试图收集更多的经典案例。按惯例,我准备了开庭问话提纲,辩论提纲等以及模拟训练,经过反复的修改和优化,心中的基本辩护思路也越来越清晰。

三、风浪尖口的当事人以及激烈的庭审辩论

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不断发生医闹事件,其中原因错综复杂。 2014年3月的两会中,有来自医院的代表谈到“医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今年将加大对“医闹”的打击力度。周强透露,此前发生的浙江温岭杀医案的死刑复核正在进行中。 “医患关系有问题,但绝不允许暴力侵害。”周强说,如果允许、宽容这种行为发生,最终受损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周强还表示,最高法将在两会结束后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对于此类暴力伤医者,法院将严惩不贷。201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法发〔2014〕5号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该《意见》分充分认识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性、严格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4部分。对于医闹问题作出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规定,最高院同时公布几个医闹案件的案例。

12.9医闹事件在广州乃至全国而言,都是十分罕见的重大群体性暴力事件。据了解,广州市公安局坚持要把本案办成经典案例,以儆效尤。因此,本案的辩护工作并不轻松。案件的当事人实际上都处在风浪尖口,命运未卜。

2014年5月20日早上9点10分,本案在荔湾区法院五楼刑事大法庭正式开庭。荔湾区法院的法警严阵以待,守卫森严。据媒体报道称,这次开庭还有武警持枪把守,以防不测。现场早有各界新闻媒体在摆设摄像机等工具,庭审情况随时可传向世界。

担任本案审判长是是一个看上去身材娇小却不失威严的女性,如此有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交由其处理,相信该法官的专业和能力绝对不差。而控方,则是一个戴着眼镜,斯文但不失彪悍的女中豪杰。随时审判长一锤敲定,宣布正式开庭。公诉人即胸有成竹地宣读《起诉书》。对抗性斗智斗勇的辩论大战正在开始。

我的师傅陈律师看了当天的电视报道,对我说:在众多的辩护律师中,我是显得最为年轻一个。对于这一点,我并没有留意。但是,我自始至终都没有任何怯场、不安或不适,因为我经历这样的场面不是第一次。

在审判长的指挥下,案件在有条不紊的进行。控方十分娴熟地向各被告人发问案件经过的关键件的细节。接着是各辩护律师对被告人进行盘问。控辩双方各自坚持己见,互不相让。作为辩护律师,我不失时机地指出当事人邓某某在整个案件的作用和地位上十分有限,进行重点挑明和提示。对于控方的关键证据,辩护律师均提出强烈质疑。经对抗性辩论,案件的焦点逐渐明朗。即关于院方是否有过错,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值得一提的是,庭审过程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包括:众多被告人认为没有受他人指使,而是自己到现场看情况。这让控方和法院都感到意外;被告人均指出伊丽莎白妇产医院的保安撕死婴照片,首先动手打人,引发冲突。也引起法庭的注意。从监控视频上看,现场警察没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及时作出治安处理,引发案件扩大化结果,警方存在失职行为。辩护律师都抓住这些关键问题与控方开展激烈的辩论。

庭审进入高潮时,受害人彭女士本人亲自到庭,作为关键证人出庭,以证明院方存在过错。辩方律师提出新的证据,即受害人彭女士家属在本案的前一天,在司法所、街道办等多方协调下,与受害人伊丽莎白妇产医院达成和解,并给予赔偿。伊丽莎白妇产医院也出具刑事谅解书,希望法院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庭审持续了整整一天。控辩双方都得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进行对抗性的盘问和辩论。总体而言,荔湾区法院在保护当事人辩护权利,保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责上做得比较好的。

四、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4年6月10日,荔湾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其中发挥作用较大的黄某某,认定为非首要分子,但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而我的当事人排名第三的邓某某也是同样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判决结果在意料之中。对于如此重大社会影响的医闹案件,无罪的可能性是几乎不存在的。非常案件,非常时期,法院完全有理由予以重判,但是,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被告人的量刑得以最大化的公正、公平,所以这样的结果也基本达到当事人预期的目标。

关于本案的辩护,我的辩护观点主要集中在有罪从轻的辩护。但是我迄今仍认为这个判决在证据上是不完善的,在法律上有很多商榷的地方。我认为,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是“积极参加者”,控方的证据尚不够确凿、充分。因为,本案中,根据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同案)等人供述以及作案视频等证据,可以看出:

首先,被告人邓某某案发当天仅仅是应朋友黄某某的邀请,到现场看一下情况。到达现场后,邓某某也仅仅是站在花基旁边和朋友聊天、围观(围观不是犯罪)。被告人邓某某未曾准备作案工具进行打砸,也未曾静坐示威、堵塞医院出入口、影响医护人员和患者的正常出入。视频证据充分表明现场群众是可以自由出入的,没有任何人实施阻挠或限制行为。控方的指控完全是主观臆断、牵强附会。本案不能因为事后事态扩大乃至失控,对伊丽莎白医院造成损失,而对被告人邓某某客观归罪。

其次,案发当天下午14时55分许,在医院保安突然上前强行拆除死婴照片和横幅,并首先打人的直接诱因下,现场顿时陷入失控状态。但是,视频显示,被告人邓某某没有积极冲进大堂,没有和医院人员发生肢体冲突,也没有直接打砸医院。其仅仅是在其他人员打砸完毕医院玻璃后,才捡起泥块扔过去,没有砸碎玻璃,也没有砸坏任何物品。后来由于朋友受伤,被告人邓某某去扶朋友离开现场。

据此,纵观被告人邓某某在整个案件的地位、发挥的作用、具体情节,可以看出被告人邓某某根本不是“积极参加者",相对于100多人参与的事实,被告人充其量仅仅是“一般参加者”,控方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本案不能因为大部分参与打砸的积极参加者未归案,而为了诉讼需要,人为、刻意“拔高”各被告人的地位,这将导致严重的司法不公。因此,本案应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邓某某给予教育、训诫或有关行政处罚,不能动辄处以刑罚。

随着案件一审宣判,律师的代理工作也暂告一段路,回首一路走过的风风雨雨。律师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服务苦乐皆有,特以手记形式记录,希望数年后回味,亦不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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