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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磕与反死磕

作者:邓忠开 日期 : 2014-04-25

近日,北京律师协会制定实行了《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第9号规范执业指引》(下称《指引》)。《指引》第八条规定:“在判决生效之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包括微博、博客在内的各种方式公开案卷材料、辩护词、代理词,或者向无关人员泄露办案信息。”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指引》第八条的出台,不亚于韩剧《辩护人》在国内上映所带给律师界空前的轰动,甚至有人将《辩护人》中的主人公宋佑硕等同于国内的“死磕律师”,而将北京律协《指引》第八条规定的出台,指为专门用来反“死磕”的。一时众律师对韩剧《辩护人》好评如潮,而对《指引》第八条却是置喙不断。

“我所能做的是呐喊。”有人在《辩护人》影评处留下了江平老先生的名言。斯伟江律师在评《辩护人》之作《商人、律师、政治人》中所言;“律师之每念死磕,自然流涕。”著名青年作家羽戈在《辩护人:法律人何为?》一文中写道:“我看此片,几度落泪。”而且感同身受地振臂呼吁:“如果你是法律人,一定要看……如果你不是法律人,希望你也看……当你身边出现了宋佑硕式的律师,你要理解他、支持他、善待他。”而片中主人公宋佑硕也给了法律人一句意味深长的座右铭,“市民无法行使其权利时,作为法务人员,我更应该挺身而出,这是我们的义务。”

其实,大家的初衷无非就是,正如剧中宋佑硕所言:“想让我的孩子们不要生活在因这荒唐的事踩刹车的时代。” 没有大道理、不是大道理,却又胜似大道理。此话语朴实、厚道,接地气,令人觉得这就是父亲的责任、母亲的责任、丈夫的责任、妻子的责任,律师的责任,这就是法律人的责任。

作为法律人不讲法条是可耻的。杨学林律师在其《论死磕派律师》中,把“死磕”定义为“死磕式辩护”,并历数“死磕”于重庆李庄案萌芽,北海案确立,贵阳小河案形成……归纳了“当办案机关明显且严重违法、当事人死磕且强烈要求律师死磕、不死磕已经别无法律通道”的情况下才采取死磕。总结了死磕的方式为“法条较真、网络揭露、举报投诉、行为艺术”,还特别指明静坐、绝食、申请游行示威不属于行为艺术……律师的战场在法庭。遗憾的是,纵观各路死磕英雄豪杰,倒显得行为艺术过于招摇、夸张,而“法条较真”却显缺位、苍白,死磕们对在法庭上背诵法条似乎失去了耐心,这与宋佑硕在法庭上以法条为刀枪之慷慨激昂,声嘶力竭比起来,简直是“弱毙”了,且死磕们的理由大多在非法证据排除上纠结不清,不禁让人扼腕叹息。至于“网络揭露”,律界良心张思之先生的态度是:“但涉及具体讼案,不宜在未判之前,先付媒体炒作。”

律师对法庭的负责应当高于一切,因为法庭是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化身,对法庭负责,正是对真理和正义负责的具体表现。同为法律人的检察官、法官又何尝不是?放眼四海,蛮横可见争斗于国会、议会、行政院,但确难见有争闹于法庭。一个对法庭不尊重的律师、一个对法庭不尊重的检察官、一个对法庭不尊重的法官,将何以服众?不难想像,如果法律人不是用法律去思考、解决问题,解决纠纷,厘清权利义务,维护公平正义,那么丛林法则祸秧天下绝非危言耸听。

维权与维稳在实际运用上会有分歧这是不争的事实。“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夫子开言深刻。新刑事诉讼法切实强化了依法办案意识、人权保障意识、程序公正意识、证据裁判意识、庭审中心意识,这来之不易的法治昌明,我辈法律人更应秉持忠于宪法、法律的理念,让人人在每个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

当年《律师法》出台,全国律协召集座谈会。一片叫好声中,张思之先生被点名发言,他说:“诸位且慢高兴,咱们掉泪的日子还在后头!”果如其言,这些年律师执业环境日艰,死磕律师的出现也是迫不得已,情非所愿。于此时候,北京律协的《指引》第八条规定的出台,禁止律师微博、博客发声,无疑是授人话柄,被指屁股坐歪,使人感觉似乎死磕不死磕都是个问题,继而律师群起而攻之,口诛笔伐也就在情理之中。“

扬子江头杨柳春,杨花愁杀渡江人。数声风笛离亭晚,君向潇湘我向秦。”丁金坤律师借唐人郑谷《淮上与友人别》这首诗表达了自己感时伤怀的满腔愁绪,但诗之原意是借景抒情,寓情于景,以抒写诗人与友人握别时的满怀惆怅。但律师与律协是一家人,血浓于水,分不开,离不得的。律师的义务在于守护法律,而律协担当的就是维护律师权利。

此时此刻让人想起美国纽约,具有律师资格授予权的州法律协会那修建得颇具特色的入口处:人人都得微微躬着身子,低着头才能进入。建筑师的设计以此强迫人们尊重历史悠久的律师职业。看来,当法律人在进入那同一扇窄小的门时,死瞌与反死瞌在碰撞之中除了火光明亮,还需尊重与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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