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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纪检监察”,法律得“靠边站”?!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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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法律信息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三水建设局安监站原站长何锐枝一案,三水区检察院面对众多网友、媒体对在侦办此案中“判少退多”的质疑,作出通报,称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多退的147万元为巨额不明来源资金,是何平日的违纪所得,目前这笔违纪所得已经转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如此逻辑思路,岂不是认为既然法律不能认定、不处理这笔“赃款”,还有“尚方宝剑”的纪律监察制度对这笔“赃款”没收查处?!何锐枝之妻就惨了,检察机关不退钱,又不属行政诉讼管辖范围,法院管不了;向上级检察机关反映,老爹又怎会打自己儿子的屁股呢?

检察机关将该笔“赃款”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同样存在几个问题:

1.检察机关不能充当裁判官。既然法院已作出裁决何贪污80万元,其他147万元又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是巨额不明来源资金,那么,检察机关无权扣押这笔“赃款”,更无权扮演裁判官自行认定这笔款属违纪所得。

2.现行行政诉讼法存在漏洞。在司法实务中,法院通常认为检察机关这种行为是根据《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作出的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种情况下,也难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检察机关返还这笔“赃款”。

3.纪检监察部门不能“法外法”。法院判决何贪污80万元,其他147万元又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是巨额不明来源资金,那么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应当返还法律未认定是“赃款”的款项给被告人。而纪检监察部门却以违反纪律监察为由,对这笔“赃款”进行查处,对法律对公民的伤害是最大的,即是面对“纪律监察”,法律得“靠边站”,这与明朝东厂、西厂、锦衣卫有何区别?

4.谁来监督纪检监察。法院依据法律进行裁判,在事实证据和法律方面总有个说法,也有相应的审判监督制度。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又有什么部门来进行监督呢?查处的事实证据和依据有没有进行质证呢?没收的“赃款”又交到哪里?有没有提留呢?

众多疑问,只能无奈地说,面对“纪检监察”,法律还得“靠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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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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