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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或致秘密拘捕泛滥的结论荒唐吗?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9-02

刑诉法修正或致秘密拘捕泛滥的结论荒唐吗?

谭敏涛

作为一名学习法律数载的青年学人,当刑诉法草案公布于众后,有媒体刊出“刑诉法修正或致秘密拘捕泛滥”报道。本身而言,立法在当今中国的权力争夺中业已出现了博弈,而刑诉法的修改正是公检法司各家“争权夺利”的绝佳舞台,而出现媒体对草案的不同解读也很容易理解。时日,媒体刊出“刑诉法修订被指开倒车或导致“秘密拘捕”泛滥”之报道,认为草案中的,“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其次,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属,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刑诉法修正或致秘密拘捕泛滥”结论荒唐”。但在看过教授的文章后,我更觉教授的结论更荒唐,由此,我专门撰文予以回应。

教授声称:“作为一名学习和研究刑事诉讼法十余载的青年学者,我认为这样的说法,完全曲解了修正草案中的文本以及立法原意,得出的结论也是荒唐的。”但我在看过教授的文章后,认为教授完全背离了刑诉法学者的道义和责任,不仅曲解了刑诉法草案,而且有给公权力唱赞歌之嫌,虽然我从不怀疑教授写作此文的用意,但在看过教授的习作后,难免给我感觉是教授一心想为刑诉法草案唱赞歌,而且是以自身的法学专家身份。本身而言,每一位专家站在自身的专业角度,评析刑诉法草案的利弊得失无可厚非,但看过教授的文章后却使我感到这位专家有御用之嫌。

引起争议的条款是将“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此处的通知家属情形有两个例外,第一是无法通知,第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教授将第一种情形理解为客观上无法通知,在此,我认为:本为客观上无法通知,在实际中难免成为主观上不会通知,面对公权力天然的滥用之嫌,法律只会无限度的防治权力滥用,就必须严格限制权力过度膨胀,而无法通知的说辞正给了公权力不愿通知、不想通知、不会通知家属的口实,这样的条文势必会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加剧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不通知家属的频率,因为无法通知或是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只属于公安机关的一方说辞,什么是无法通知由公安机关解释,至于无法通知的情形,在此我都可以举例说明,联系不到家属、家属找不到、公安机关已经尽力但还是没法通知。

而有碍侦查之说法,更易于成为公安机关不通知家属的借口,例如通知家属后可能会导致家属聚众闹事、引起家属情绪不稳不利社会和谐、阻碍公安机关顺利办案、不利于公安机关刑讯获得口供等等,这些都可能成为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不通知家属的理由,因为,我们没必要,也不应该对公权力抱有天然的信任,而应该对其抱有本性的怀疑。法律的权力限制就在于防止公权滥用,一切法律规制都在于保障民权,进而势必得限制公权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形下自由解释法律,而无法通知家属或是通知有碍侦查的条文正是导致公安机关在法律层面可以不通知家属的理由,在现实中势必加剧秘密拘捕泛滥的说法并无不当,因为在公安机关可以任意解释无法通知和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中,公民被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几率只会无限增大,这样,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只会增加,而不会减少。

教授说:“现行法律规定存在32年,学界一直有持续的讨论,而今终于要“旧貌换新颜”了。这一次修正艰难地走了15年,对进步的地方肯定,对不足的地方批评,都应该秉持一种严谨求实的态度。如果因为某些人说话时不求甚解、曲解原意,致使这种限制侦查权滥用的条款因缺乏支持而“原地踏步”,这岂不是帮了倒忙?”在我看来,刑诉法的原条文既然已经存在了32年之久,而在修改之际,居然还沿袭了无法通知或通知有碍侦查的说辞,虽然加上了罪名限制,但是,我们能从条文中得出无法通知或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只是用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吗?恐怕此条文的用意不在于此,而是使用于所有罪名,法律在此额外强调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两种例外罪名,无非是想为自己找一个台阶下,而现实却是涉嫌任何罪名的拘留都可以无法通知家属或通知家属有碍侦查来搪塞。而教授说这次修正案把例外限定在了两种情形内,而且把罪名具体化在很小的范围内,实际上是对侦查权的严格限制,也是对以往不合理规定的摒弃。我实在难以得出无法通知或有碍侦查的情形就仅仅适用于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真不知教授何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难不成从字面意思理解无法通知或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就只适用于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吗?“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形,只会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不会成为及时通知家属的法规。在此,我只能觉得教授的说法更荒唐,连基本的条文都未理解正确,却在此说媒体的说辞荒唐。

而现行刑诉法何以能存在32年之久而难以修改,个中原因人所共知。现行的刑诉法为公权做案子提供了最佳依据和口试,各类冤假错案无不是公检法联合办案的恶果。而当修正草案艰难走过15年后重新面对受众时,对于不足的地方我们不禁应当严厉批评,而且应该以一种更为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姿态评判之,如果因为某些人说话时只站在公权力的角度唱赞歌,对原条文的理解只是为公权扩充权力而辩解,这将导致公权力的滥用更为肆无忌惮,修改侦查权滥用之条款不仅应当严厉限制,而且更应将保障权利放在首位。而从刑诉法草案中的无法通知或有碍通知说辞中我们却感到了刑诉法草案的倒退之处,但倒退却还有学者为此唱赞歌,这难道不是瞎帮忙么?

原本,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想闭门立法,只因囿于民意太大,不得不将刑诉法草案公之于众,这是民意促使下的开门立法,是好事,但却是被逼的好事。在一片质疑声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更应认真听取民众的建议和意见,归纳总结好民众最终提交的建议,必将此公之于众。而理性的分析和专业的探讨谁都愿意听从,只是当媒体质疑刑诉法草案倒退之时,一些专家学者的说辞总给人以为公权唱赞歌之嫌,对公权力的滥用之控制这是任何法治社会的必然,更是立法中的使然,换做刑诉法修改而言,面对拘留犯罪嫌疑人后无法通知家属或通知家属有碍侦查的说辞,我只能说这样的条文不仅荒唐而且无理,当媒体爆出后竟有学者说媒体是肆意炒作吸引眼球,在此,我想告诫这位吴丹红法学专家,请您不要混淆视听误导大众,不仅毁了自身声誉,也毁了法学专家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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