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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告恶搞吐槽网友:两名医学生跪地救人不属于非法行医,法律保护不承担任何责任!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8-25

作者:张毅,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本文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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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医学生跪地救人无效遭恶评”这事虽然已经比较火了,但是还是简单介绍一下经过:2020年8月14日晚,在常德火车站内,一位中年男子突发疾病倒地,不省人事。危急关头,前往成都参加考试的两名医学生彭婕婷和陈家利,一直为倒地男子进行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直至救护车到达。二人是成都中医药大学的学生,今年硕士毕业,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将倒地男子抬上担架后,两名女孩才默默离开。男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视频发布到网上,遭到了网友的恶搞吐槽:“次日男子家属把两名学生告上法庭,原因是两个女生没有行医资格证,这剧情怎么样。”

一看到评论,许多人都会想到在网络上反复提起的南京彭宇案,在该案之后,大家对老人倒了要不要扶一直心有余悸,延伸到还敢不敢见义勇为、做好事的担心。社会中的人一直都是同样的好人,造成大家心理害怕的正是恶搞吐槽网友所说的情形,因此也就造成了“敢不敢”这么做,这么做了要不要担责任的担心。网友的一句恶搞吐槽,其实一下子把大家拉回了“敢不敢”的现实,虽是恶搞话,但确实值得谴责。

作为律师,不能跟着为了吐槽而发言,结合这个事情及恶搞吐槽网友的话,我要明确的说,法律法规还是支持大家勇敢的去见义勇为做好事的,而这件事可分两个问题分析:一是两位女学生的急救行为构不构成网友恶搞吐槽的“非法行医”,从而被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二是救人无效,要不要承担民事的赔偿责任?

两位女学生的急救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行为不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是否构成非法行医,首先需要知道哪些情形属于非法行医。第一种就是无证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执业医师,都必须取得许可资质之后才能行医,从事诊疗活动。其中医师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后才能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行医;医疗机构必须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才能执业。反过来说,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就是无证行医,属于广义的非法行医。

2013年9月27日发布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25号),第二条“工作任务”中列举了四种非法行医的情形,第一项就是:(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一是以“城中村”、开发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二是以农贸市场、集市、大型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三是以城市生活美容机构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四是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五是查处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六是严厉打击地方单位和人员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刑事上,除了刑法本身的第三百三十六条之外,最主要的就是2016年12月20日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7号,以下简称“非法行医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从上述行政和司法文件中可以知道,“非法行医”中的“无证行医”在行政规制和刑事惩罚上有一定区别,但在构成上基本一致,包含了“无证”和“行医”两个行为,二者缺一不可,“无证”就是机构或者人没有前面所说的许可资质,“行医”就是实施医疗活动。

从上文可知,两名女学生还是学生,当然属于“无证”,那就要看行为是否属于“行医”的医疗活动。根据《非法行医解释》第六条 规定:本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第八十八条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根据这个概念可知,两位学生只是采取一般的急救措施,不属于实施医疗活动,当然不构成“非法行医”。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两名学生如果除去医学院学生的身份,其实跟我们一样都是普通公民,都是在采取紧急救助措施的见义勇为行为,区别只是在于她们更具有专业知识。普通人都不构成非法行医,她们更加不可能构成非法行医,这也是恶意吐槽者招人厌恶的原因之一——无中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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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学生也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之前大家遇到这种突发的情况,总要纠结一个问题:去救助了,如果结果好那双方皆大欢喜,没啥问题;如果结果不好,可能自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针对这一问题,《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特别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的制定初衷就是为了解除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人的后顾之忧。

正如这一条的【立法释义】:社会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即救助人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建议草案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还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匡正社会风气,化解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等社会问题,需要强化对见义勇为的救助行为的鼓励和保护,建议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救助行为可能对受助人造成的损害,作出相应的免责规定。……针对的是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但仍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建议删除。

其实,本律师认为:两位学生的行为并不符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因为这一条适用的前提是因救助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才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紧急救助行为与受助人受损害的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免责。但是在这个事件中,男子死亡的结果跟两位学生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既然没有关系当然不需要承担责任,所以也就不需要适用这一条来免责,因为本身就没有责任。如果认为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反而等于说:男子的死亡结果与两位学生的急救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反而是对两名学生的“欲加之罪”。

【题外话】“医生在医院外该不该救人?”

其实,除了上述针对本事件的专业分析之外,还有一个值得讨论的类似问题“医生在医院外该不该救人?”这个问题以前被广泛讨论过,竟是因为一条谣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执业的医学博士李芊火车助产,被南京市两级法院判为非法行医。”谣言认为,既然规定医生在注册地执业,那么在注册地之外的救人行为就属于非法行医。这种伪观点一方面是对见义勇为医生的打击,另外一方面也是对于法律法规的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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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开头,那位恶搞吐槽的网友可能就是按照以前的惯性思维,觉得会不会再发生像之前一样的见义勇为者受委屈的事,可以理解是一种担心,可能没有坏心,可惜社会已经今非昔比,见义勇为就应当被鼓励、赞扬,容不得这种恶意吐槽!

最后打个小广告:欢迎看完文章的您点赞关注本律师,为您带来更多的法律知识。

作者:张毅  律师

编辑:君博  助理

(本文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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