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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雪杀死施暴醉酒男构成正当防卫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8-29

谢政敏: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环境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专项负责人、暴力犯罪辩护研究中心秘书长

 

近日,云南女兵唐雪用刀刺死醉酒男子的新闻充斥网络,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关注,大量网民认为唐雪刺死施暴男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也有部分人士认为施暴男虽然存在过错,但是其行为不足以威胁唐雪的生命,唐雪用刀刺死该男子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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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专门办理暴力犯罪的专业刑事律师,本律师详细查看了相关报道,认为有必要从专业的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发表自已的看法,供司法机关办理本案时参考,有不妥之处请各位业界同仁和网民海涵,欢迎提出不同意见,谢绝人身攻击。

 

从媒体公布的案情看,唐雪是在人身权利受到李某湘的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了防卫行为,持刀刺死了李某湘,且只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李某湘实施了防卫,当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也认定唐雪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唐雪杀死李某湘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当无争议,争议最大的焦点是唐雪持刀刺死李某湘的行为有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依照《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采用列举的方式列明了行为人在实施防卫过程中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即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动、强奸、绑加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为社会生活千变万化,刑法第二十条不可能将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情形全部概括,所以刑法第二十条除了规定不法侵害人正在实施“行凶、杀人、抢动、强奸、绑架”等五种情形外,还规定了“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兜底条款,即不法侵害人虽然没有实施“行凶、杀人、抢动、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行为,但是实施了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的,且不法侵害人实施的这种侵害行为的手段、方式、对人身安全的威胁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与“行凶、杀人、抢动、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行为相当的,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同样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由媒体公布的本案事实来看,本律师认为不法侵害人李某湘对唐雪的侵害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到了其人身安全,甚至已经危及到了其生命,唐雪对其采取防卫行为是完全正当的,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构成正当防卫。

 

由媒体公布的案情看,李某湘连续五次对唐雪实施了侵害行为:

 

1.2019年2月8日晚23时许,李某湘醉酒后对唐某乘坐的轿车进行拦截,唐雪下车步行回家,李某湘上前对其进行辱骂。

 

2.唐雪将李某湘辱骂一事告知父亲唐加勇,唐加勇和唐雪找李某湘理论,三人交谈过程中,李某湘先踹了唐加勇一脚,随即,三人扭打在一起。

 

3.李某湘回家后,他和父母、朋友一起,到唐雪家,对先前事情道歉。道歉后,李某湘要求唐加勇对自己被打伤的事情给个说法。

 

4.2月9日凌晨1时许,李某湘持菜刀再次到唐加勇家,使用菜刀对唐家大门进行砍砸。

 

5.李某湘的菜刀被劝阻朋友罗某坤抢走并丢掉。唐雪打开大门上的侧门后,站在门外。李某湘在被朋友拖拽过程中,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唐雪上前与李某湘近身扭打在一起。

 

需要说明的是,不法侵害人李某湘毕业于体育学院,是体育老师,身高1米90,身体强壮,而唐雪乃一弱女子,身高不过1米70,在强装彪悍的李某湘面前,显然是弱不经风,无论如何也打不过李某湘。

 

由上述可见,李某湘从晚23时至次日凌晨1时许,连续五次对唐雪实施了侵害行为,其间多次脚踢唐雪,尤其是第五次,携带凶器到唐家门口实施恐吓,甚至用菜刀砍砸唐雪家的大门,矛头直接冲着唐雪而来,对唐雪及其家人的威胁可想而知。

 

作为一弱小女子,遇到身体彪悍的李某湘的数次侵害,而且手持凶器,砍砸大门,其实质上已经对唐雪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尤其是李某湘持刀砍砸其大门的情况下,而且声称要找唐雪找个说法,在唐雪打开大门后,李某湘仍然脚踢唐雪的腹部,结合之前李某湘数次对唐雪实施侵害的事实,结合李某湘用刀砍砸大门的事实,唐雪有理由相信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有理由相信李某湘还会对其实施更加疯狂的侵害行为,甚至伤害其生命。此时,唐雪拿刀具有一定的正当理由。

 

在此时,莫说李某湘还带有凶器,即便其持手空拳,如果打中唐雪的要害,也有可能致其重伤甚至死亡。事实上,在最后一次,即凌晨1时许,李某湘用刀砍砸唐雪家大门时,唐雪打开大门后,李某湘即开始对唐某雪实施侵害,用脚踢唐某雪的腹部,腹部也属于要害部位,如果唐雪内脏受到伤害,轻则受伤,重则危及生命。即便李某湘手中持有的刀被他人夺下后,他继续用脚踢唐雪的腹部,仍有可能致唐雪受伤甚至死亡,唐雪遭受了严重而现实的严重危险,李某湘的行为仍然属于严重威胁唐雪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这种威胁程度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的情形。

 

在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唐雪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甚至有可能危及生命的情况下,唐雪持刀实施防卫行为,有一定的正当理由,即便造成李某湘死亡,也是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我们注意到,本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广大网民一致认为唐雪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呼吁司法机关马上释放唐雪,恢复其清白,这也体现了社会大众对法治、对正义的渴望,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应当予以肯定。据报道,此案件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已经派人查阅全案卷宗,呼吁司法机关重视民意,依法公正作出处理决定, 妥善处理本案,尽快释放唐雪,恢复其人身正由。

 

(文中引用案情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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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谢政敏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61080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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