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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操场埋尸案”:吁请追认沉冤16载的邓世平老师为烈士

办案律师/作者: 周筱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7-17

周筱赟:税务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2019年6月20日下午,我正在法院开庭,突然接到朋友爆料。当时没来得及细看,等到庭审结束细看,我才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

这位朋友曾经就读的湖南怀化市新晃县新晃一中,当天在操场跑道下挖出遗骸,疑似时任该校后勤工作人员的邓世平老师,距离他失踪已经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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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了被害人家属满含血泪的控诉书。2003年,新晃一中的400米跑道建设工程,由时任校长的黄某某交给他的外甥杜某某,但工程偷工减料,虚报上百万工程款,邓世平老师分管学校基建验收,拒绝签字,并向上级举报,被杜某某打死后埋尸跑道。

被害人家属早就怀疑邓世平老师被杜某某所害,因为邓老师失踪前最后见面的即杜某某。但当地办案人员说要先“扫清外围”,只作为失踪人员处理,而这一等就是16年。

在转型到律所工作之前,我在媒体工作,于是我赶紧联络了多位媒体朋友去调查核实。

关于本案,我的疑问很多:

案发16年,为何至今才发现尸体?

16年前被害人家属就怀疑邓世平老师遭杜某某杀害,为何不对杜某某进行调查?

从目前媒体披露的细节看,如果办案机关有意侦破此案,案件线索非常多,如移尸、埋尸者就至少有两人。甚至在怀化警方已经在现场提取到血样,都会不了了之,办案人员是否涉嫌渎职?

本案背后到底有无保护伞?

保护伞仅仅是他的舅舅黄某某吗?据说黄某某作为新晃县惟一的省重点中学校长,与本地官员关系密切。

作为杜某某舅舅的黄某某,在本案中究竟起了什么作用?

我看到最新报道,更加疑惑了。

新晃县县委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称:“黄某某现居深圳,已被监视居住,他是案件的关键人,目前不能叫嫌疑人。”

但是,刑法上并不存在“关键人”这一说法,不是嫌疑人,难道黄某某只是证人?可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一样,是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果黄某某不是嫌疑人,又凭什么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呢?新晃县县委相关负责人的说法,给人欲盖弥彰的印象。

16年的时间,对一个刚正不阿的灵魂而言,等待的太久了!为还原真相、警示后人,在此,我提出两点郑重呼吁:

第一,我赞同刘昌松律师的建议,鉴于本案16年来的巨大阻力,由新晃县乃至怀化市调查并不合适,建议由湖南省乃至中央派出调查组,才能更大程度的还原真相!

本案性质特别恶劣,引发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给当地百姓造成了强烈的不安全感,被害人家属担心二次迫害,已经搬离县城。只有由湖南省乃至中央派出调查组,才能还公众和社会以信心。

第二,我郑重吁请,湖南省人民政府应当追认沉冤16载的邓世平老师为烈士!并在其遇难处立像或立碑纪念。

2011年8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8条规定: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邓世平老师为了捍卫师生的权益,举报学校操场跑道建设工程,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完全符合上引《烈士褒扬条例》第8条第2款、第5款之规定。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追认烈士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6号),追认烈士的申报,由原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上报给市、县政府,再由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省政府。省民政厅提出审核意见,省政府审批。

陶行知先生有言:“德高为师,身正为范”。邓世平老师虽非专业课教师,但他以自己的良知和行动践行了陶行知先生的名言。我还要告诉学生,要做一个正直、善良、勇敢的人,但前提是:一定要首先保护好自己。

学校本是教书育人之地,操场是学生进行早操和聆听校长训话的场地,当我心中想像这样的场景:黄校长站在邓世平老师埋尸地之上,却教育学生要遵纪守法,我的眼前不禁感到一阵黑暗。

我见过比这还要黑暗的事更多,但我依然对这个世界积极乐观。绝不能因为看多了黑暗而习惯黑暗,更不能因此成为黑暗的帮凶。而我正因为看多了黑暗,才更渴望和追求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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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筱赟
周筱赟经济案件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010202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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