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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伤人罪责在谁?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5-23

谢政敏:暴力犯罪、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暴力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昨晚,在抖音平台发现这样一条让人震惊的抖音视频:一位十六岁的花季女孩在放学途中被三条恶犬袭击,三条恶犬将小女孩扑倒在地,肆意撕咬,女孩子被咬得遍体鳞伤,惨不忍睹。幸亏路人将恶犬驱散,小女孩才侥幸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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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则短视频后,笔者心情极为沉重,随便在互联网上搜索了一下,意外发现,恶犬伤人的案例数不胜数:2015年10月12日下午,湖北省威宁县六桥街道发生一起恶犬伤人事件,共造成17人受伤,其中一位8岁女孩脸被狗咬掉半边脸,被缝了六十多针;2018年5月1日晚,湖南某大学一名女大学生在校园内散步,遭受六条流浪狗袭击,几近丧命;河北某农妇骑电动车在路上行走之时,竟被四条恶犬袭击撕咬,腿部和后背血肉模糊,住院不到七天时间,花费数万医疗费用;2018年6月,湖北通城县一只疯狗连续咬伤28名群众,造成当地群众极度恐慌;湖北荆州某女婴被奶奶带着在小区内路边晒太阳时,突然一条罗威纳犬冲上来,将其咬得面目全非,缝了上百针;2018年8月8日上午,樟木头镇御景花园小区,一只藏獒连咬四人,民警处警时也遭攻击受伤,涉事藏獒被击毙。2019年4月17日,河南荥阳市某男子被3条恶犬咬伤,全身达七处被咬伤,送到医院后至少缝合上百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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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只是大量恶犬伤人案例中的极小的一部分。根据2009年卫生部发布的《中国狂犬病防治现状》记载,根据我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使用量,估计全国(不含港澳台)每年被动物伤害的人数超过4000万人。这还只是2009年的数字,还是不完全统计……

一桩桩,一幕幕,触目惊心,令人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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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被狗咬伤后,身心所受催残是不言而谕的:一方面被狗咬伤,饱受疼痛折磨,生不如死。另一方面,若恶犬携带狂犬病毒,而被狗咬伤的患者,尤其是被严重咬伤的患者,如果伤口清理不干净,即使打了狂犬疫苗,也一样感染狂犬病毒,一旦发作,必死无疑。没有打狂犬疫苗的被害人,如果感染狂犬病毒,一旦发作,更是毫无生还希望。笔者在网上看到多例狂犬病发作被害人的惨状,像狗一样趴在地上,疯狂地吼叫,直至精神衰竭而死去,其状惨不忍睹,不忍直视。

恶犬之害,无以伦比,罄竹难书。然而,现实生活中,恶犬却依然在我们身边时有出现:君不见,公园内、马路边,小区内、大街上,甚至在地铁、公交车等交通工具上,到处都可以看到狗的影子,多数是体型剽悍,令人生畏的大型攻击犬,而且居然好多连链子都不拴,就那么大咬大摆直接从你身边走过去,狗主任不闻不问。路人好心相劝,那些狗主人却若无其事,振振有词,“我的狗不咬人”,“把你咬伤了我赔你还不行吗?”“又没咬着你,你多管什么闲事?”不知那些狗主人想过没有,狗必经是畜性,随时都可以咬人,如果咬起人来,后果不堪设想啊,那些狗主人想到过吗?更有甚者,当有关部门对无证犬、野狗、流浪狗、无主狗进行清理整治时,那些所谓的爱犬人士就站出来了,众口一词地斥责执法人员缺乏爱心,毫无人性,甚至集体暴力抗法,阻挠正常执法活动。当无辜百姓被恶犬咬伤甚至致死时,那些爱犬人士何曾出现过,何曾给那些可怜的被害人丝毫爱心?难道人的生命连狗都不如吗?如果他们或者他们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家人遭受恶犬袭击,如果是他们本人遭受恶犬袭击,饱受疼痛的折磨甚至因此而丧命时,他们还会如此吗?

我们固然可以将伤人的恶犬给杀死,以解心头之恨,但对之更应当担责的是恶犬的主人、饲养者、管理者。正是因为他们饲养了那些大型攻击犬,却又疏于管理(其实,恶犬一旦发狂咬人,狗主人也豪无办法),才导致了恶犬伤人恶性事件的屡屡发生,他们应当对此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现行《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均规定了动物伤人的,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规定的只是民事责任,且是事后责任,对于如何防止恶犬伤人并无作用。

近年来,针对恶犬伤人事件频发的现像,全国各地,如北京、西安、广州等地陆续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对养犬行为进行规范,但毕竟是地方性法规,不能适用于全国,且法律层次低,不能有效防止恶犬伤人事件的发生。笔者建议,为切实防止恶犬伤事件的发生,应由全国人大牵头,制定出台《危险动物管理法》,对犬类等危险动物的饲养、管理上升到法律层面,对包括犬类动物在内的所有的危险动物的饲养、管理作出严格规范,要对那些无主犬、流浪犬、无证犬进行捕杀,避免其流浪社会对百姓的生活造成严重威胁,避免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同时,对养犬行为进行严格规范,禁止普通公民饲养大型攻击犬,对于因科研、警务、军事等特殊用途,需要饲养大型攻击犬的,需从严掌握,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特殊管理。普通公民只许饲养普通的宠物犬,且必须实施许可证管理,要对合法饲养的犬类动物强制注射狂犬病疫苗,狗主人外出遛狗时,必须带有狗链,外出时必须为狗带嘴套,从根本上杜绝恶犬伤人的悲剧重演。同时,建议修改刑法,对违反犬类动物管理规定,疏于管理,造成恶犬伤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大幅度提高其违法成本,促使养犬人加大对其饲养的动物的管理,从源头上杜绝恶犬伤人事件的发生。

恶犬伤人已经成为社会的公害,给无辜百姓造成了巨大的肉体痛苦和精神伤害,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公愤,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希望有关部门痛下杀手,及早出台相关法律规范,严格规范犬类动物的饲养、管理行为,严惩相关责任人,加重其违法成本,以杜绝恶犬伤人事件的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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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谢政敏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610802318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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