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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反杀案”女生父母申请国家赔偿104万元,可能只支持20万!

办案律师/作者: 倪菁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3-28

“涞源反杀案”女生父母申请国家赔偿104万元,可能只支持20万!

倪菁华: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涞源反杀案,在今年的3月3日,检察院以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为由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3月27日下午,小菲及其父母向司法机关提出国家赔偿,数额为104万。然而,最终赔偿义务机关所作出的赔偿决定,对于这一数额,很可能只支持20万。

关于数额

根据代理律师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其中,王新元、赵印芝及小菲,分别被羁押232天、235天、38天,按每日284.74元标准,三人此项数额分别为66059.68元、66913.9元、10820.12元,此项三人共计143793.7元。另,要求依法向三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各30万元,共计90万元。

这里其实有两个问题,

一是,国家赔偿申请书中,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标准较低

在代理律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要求人身自由每日的赔偿金按照每日284.74元计算。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但是,284.74元的赔偿标准是2018年5月16日,最高检公布的最新赔偿标准,换言之,284.74元为2017年职工日平均工资,而2019年上一年度的职工日平均工资的标准并未公布。相信其代理律师之后会在公布新的标准之后,变更请求,但很有可能赔偿机关会尽快在2019年出台的上一年国赔标准之前,就下决定并支付赔偿金。

很多人会认为,每日赔偿金的标准会按照司法机关作出无罪决定的年度标准来认定,其实这是错误的。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关于“上一年度”的适用进行了明确,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所以说,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等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的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鉴于每一年的平均工资都略有不同,而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越往后年度的职工日平均工资的数额会大于前年度的职工日平均工资。而在此时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因本案已经没有太多异议,赔偿义务机关则会尽快的在新的标准出台之前,作出赔偿决定。

因为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所以代理律师完全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在国家公布最新的赔偿标准之后,申请赔偿,或许会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大的利益。

二是,精神损失抚慰金,各30万,几乎不可能得到全部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的认定有一个标准, 即,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因为,国家在设立精神损害抚慰金时,是以“抚慰”为主要目的。所以,这个90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几乎不可能全部支持。若按照当下每日284.74元作为赔偿标准,那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只会支持50327.8元。当然了,毕竟这一规定是原则上的,不排除赔偿机关对这一原则予以突破,但这个可能性微乎其微。

若在新的标准出台后申请赔偿,则想要多一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会比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突破原则更容易一点。

关于赔偿机关

本案中,既向县公安提出赔偿,又向县检察院提出赔偿。

这里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为何是县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公安抓的人,却要求检察院赔偿?

原因是在于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上述规定用比较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哪个机关让羁押这件事持续下去,谁就是赔偿机关。

这本案中,小菲的父母之所以羁押到最后,就是因为检察院作出的批准逮捕导致的,所以即使公安在此之前实施了错误拘留的措施,但检察院一旦批捕,便要承接这一错误决定导致的后果,即国家赔偿。

同样,小菲因只被刑事拘留,检察院对其并未批准逮捕,所以便不需要承接这一个后果,而是由作出刑事拘留这一错误决定的公安局作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涞源县公安局与涞源县检察院均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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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菁华
倪菁华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证件号:14401201911094511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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