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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的艺术----浅谈法律文书的写作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3-13

谢政敏: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暴力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本律师从2010年正式取得律师本跨入律坛至今已有9年时间,2016年加盟金牙大状律师团队也已经三年有余,期间也办了几个案件,承蒙当事人家属及业界同仁的提携,还办了几个成功案例。从本律师多年来的办案体会来看,刑事律师的整个辩护过程其实就是一个说服法官及办案人员的过程,就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当事人无罪或者具有法定、酌定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观点和理由,说服法官及其他办案人员,接受我们的观点,依法作出对我们当事人有利的判决,实现有效辩护,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

说服法官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口头说服,一种是书面说服。口头说服就是和法官及办案人员当面交涉,陈述辩护意见,这种沟通交流直接,法官在听取了律师的辩护观点后,往往会提出自已的观点,提出自已的疑问,辩护人根据法官的反应及提出的问题可以判断法官对案子的观点及看法,可以洞悉法官及办案人员所关心的问题,可以进一步谈自已的辩护观点,有助于打消法官的疑虑,帮助法官接受辩护人的观点。但口头沟通毕竟仅仅是停留在口头上,没有留下书面的材料,法官听了也就听了,也不可能入卷保存。合议庭在讨论案件时,律师也不可能参加,你律师的辩护意见如何地正确,因为没有书面材料,合议庭还是无法采纳。更何况,很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要上审委会研究的,不管你和办案人员的口头沟通如何顺畅,辩护人不可能参加审委会,审委会对你的辩护观点无从知晓,当然也不会采纳你的辩护意见。

所以说,我们在向法官进行口头的沟通的同时,更要注意书面法律文书的制作。书面法律文书是辩护律师在认真阅卷后,依据在卷证据和相关法律,经过详细的论证、分析、判断而制作的,相比口头沟通来讲,书面法律文书的论证更全面,更准确,也更有说服力。因为法律文书递交法庭后,是要附卷保存的,审委会、合议庭开会讨论时,合议庭成员及审委会成员必定要直接阅读相关法律文书,可以直接了解你的辩护观点,也更方便于法官接受你的辩护观点。

更重要的是,法律文书是要附卷宗保存的,保存期限起码在二十年以上,一些重大案件的卷宗可能要无限期保存。不管是一审、二审还是申诉阶段,案件一旦出现问题,辩护律师的书面法律文书都可能被调出来,辩护观点跃然纸上,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在法律文书中已经讲明你的辩护观点,法官不采纳导致错案的话,他不能以认识问题来推卸责任,那么他就要为他的错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为此付出代价。如果律师不提交书面的法律文书或者草草应付了事,没有对案子进行深入论证,没有形成有说服力的辩护观点,案子出现问题,法官完全以个人认识问题为由推卸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讲,优秀的法律书是可以起到说服法官的作用的,法官哪怕为他自已负责,哪怕为了自己不办错案子,不承担错案的法律责任,法官也得认真查看、采纳你的正确辩护观点。

要制作一篇优秀的法律的文书,首先需要认真阅卷,深入了解案情,从中提取对我们案件有帮助的事实和理由。有时候,不经意的一个细节就可能成为我们案件的一个突破口。刑事律师如果不认真阅卷,不深入挖掘案件事实,就不可能发现对我们案件具有颠覆性的细节性问题,就不可能作出有效辩护。某些大律师平时热衷于游学、讲座、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接受媒体采访,却放松了对案件的把控,有的大律师甚至连卷都不阅,类似阅卷、制作法律文书的工作都交给助理来做,大律师只需参加个庭审,在法庭上慷慨激昂地发表几段演讲就算完事。不阅卷,他对案件的认识就是肤浅的,就不可能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也不可能从卷宗中挖掘到对案件有利的情节,这种辩护往往是苍白的,无力的,起不到说服法官及办案人员的目的。

法律文书的题目的拟定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篇优秀的法律文书的题目要起到以作用:首先要突出案件及当事人名称,让法官知道是哪个案子的哪个当事人的辩护词;其次,要突出显示你的主要辩护观点和你的诉求,你作的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是要求法官宣判无罪还是从轻处罚,让法官看了题目就知悉你的辩护观点,能够吸引他阅读下去;其三,法律文书的名称要规范,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衔接,显示你的专业。比方说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辩护文书应当称之为辩护意见,在审判阶段称之为辩护词,而在申诉阶段,你的身份不是辩护人,而是申诉人的代理人,就不能称之为辩护词,应当称之为代理词或者代理意见。对于无罪辩护的辩护词,笔者建议拟定以下名称:某某不构成某某犯罪应宣告无罪的辩护词,在审查批捕的法律文书题建议这样拟定,关于某某不构成某某犯罪建议不予批捕的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要求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的,题目可作如下拟定:关于某某人不构成某某犯罪建议贵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上述题目完整地显示了你所辩护的当事人及案件名称及主要辩护观点和诉求,笔者认为还是符合基本要求的。

法律文书在开篇要旗帜鲜明地表明你的辩护观点,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同时要从客观、主观两个方面对案件事实是否符合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及主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概括总结,这个总结既要高度浓缩,几句话即可,不要废话,同时要完整体现出你的辩护观点和理由,不能有遗漏,让法官看了之后就明白了你的整体辩护思路和辩护观点,激发法官继续阅读的兴趣。

法律文书的写作要立足于事实与法律,立足于在案证据所反映出来的事实, 不要脱离案件事实和法律展开长篇大论。起诉书及起诉意见书是控方指控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主要法律文书,也是控方侦查活动的集中体现,辩护律师在撰写辩护词等相关法律文书时,要对起诉书进行认真解读,依据在案证据判断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成立,相关的证据在三性方面存在哪些问题,能否排除合理怀疑,是否有相关证据相印证,是否具备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根据在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又是什么,是否符合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哪些地方不符,为什么不符合,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司法实务界的主流观点是什么,如果有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最好也附在法律文书里面,并加以论述,可以大大加强论证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法官是法律文书的主要阅读者,也是我们撰写法律文书的主要说服对象,我们的法律文书的撰写要以方便法官阅读,减轻法官工作为前提。法律文书的撰写要言之有据,每个事实的叙述都要有相应的在案证据证实,要大胆引用在案证据,要引用原文,同时标明所在卷宗及页码,方便法官查找,如果可能的话,最好把你所引用的证据截屏附在法律文书里面,让法官看后一目了然,也方便法官的查找核对,这样就会大大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让法官对辩护律师产生好感,认识到你的法律文书是严谨的、言之有据的,实事求是的,你的辩护观点更方便法官采纳。

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一般的常识性法律规定,只需注明哪部法律哪条规定,然后概括说出法律规定的内容即可,不需要全文引用,以免浪费法官的时间。对于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或者生疏的法律规定及对于案件定罪量刑起关键作用的法律规定,最好引用原文,标明哪部法律规定及哪个条款,并对之作出概括性的解读,列明该条法律规定的适用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本案是否符答这些条件,是否应当适用这些条款。

法律文书要观点鲜明,开门见山,在论证时要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即事关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主要矛盾只要解决了, 其他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法律文书要不说废话、套话、大话,对案件定罪量刑无关的话要作到不说,对定罪量刑关系不大的,要做到惜墨如金,点到为止。对于定罪量刑关系密切的事实和理由,要做到波墨如云,从事实到法律,展开详细论述,大书特书,但是要切忌重复,更要作到观点正确,言之有据,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不要有出现低级错误。

法律文书是律师整体辩护工作的集中体现,反映出了律师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成果,更是说服法官和办案人员采纳我们正确辩护观点的利器。一份优秀的法律文书要作到让法官爱不释手,百看不厌,打心眼里接受你的辩护观点,同时让他越看越害怕,让他认识到如果不接受你的辩护观点,可能会办错案件,后果会非常严重,这样就可以可以起到说服法官和办案人员,取得案件成功辩护效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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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谢政敏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61080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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