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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律师协会”发文限制无罪辩护,“三无”文件如何出台?

办案律师/作者: 余安平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1-08

余安平:金牙大状律师联盟秘书长、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律师暨刑事部副主任

日前一篇《福建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专报规则》的文件在网上引起热议。回到家我找出这篇文章一看,原来是“三无”文件。我怀疑该文件不是出自福建省律师协会之手,而是被网友恶搞。因为这个文件“无法律依据、无办案常识、无服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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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法律依据

该文件自称是“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遍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没有看到任何条款授权一个省级律师协会以“专报规则”的方式限制律师的辩护权。

该“专报规则”第三条要求律师“将无罪辩护意见专门呈报给设区的司法局”或“省级司法厅”,由“市司法局或省级司法厅向审判机关通报”。该律师协会给司法局、司法厅设置接受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专门呈报并向审判机关通报的义务,俨然是司法局、司法厅甚至审判机关的“领导机关”。一个民间组织竟然给国家机关设置义务,其胆大妄为可见一斑。建议福建省司法厅好好查查这个自称是“福建省律师协会”的组织究竟是什么来头,以司法厅上级部门自居,究竟是谁的授意与指使?还要不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署名“福建省律师协会”的某组织,想要在律师面前展示一下自己的“官威”真的把自己当成政府机构?连司法厅、司法局、审判机关都要听其号令?

2、无办案常识

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以来,各地更是竞相制定各种制度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刚刚修改颁布,308个条款中没有任何限制律师无罪辩护的规定,更多是尊重律师依法辩护的权利。无论是党的文件还是国家法律,都充分尊重律师独立辩护权与法院独立审判权,该“专报规则”却试图通过司法局、司法厅干涉法院独立审判,公然与“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中央精神相抵制,严重缺乏司法常识。

按照该“专报规则”的要求,律师无罪辩护需要3名以上律师集体讨论,然后呈报司法局,在提交给市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交给刑专委集体研究后交给市律协转交给司法局再交给法院。该“专报规则”甚至规定承办律师要向市律协刑专委客观、全面反映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问题,这些“专报规则”难道不知道案件卷宗是“涉密文件”在判决前不能散发吗?此外,一线律师忙着办案,哪里有时间审查别人的案件?非一线律师忙着开会、授课、嘚瑟,哪里有精力甚至能力审查别人的案件?

中央三令五申保障当事人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陆续平反一批冤假错案,在问责办案人员的同时,要不要问责那些胡乱干涉的律师协会?当事人对律师听从律师协会的“指挥刀”放弃无罪辩护不满意或者对律师坚持无罪辩护不满意,律师协会来“背锅”?

3、无服务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某自称“福建省律师协会”的组织如何能够公然侵害律师的合法辩护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既然律师协会是律师自律性组织,岂能沦为限制律师辩护权利的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律师协会8项职责,没有任何一条规定律师协会可以给司法局、司法厅设置义务,也没有任何一条规定律师协会可以剥夺律师选择辩护策略的权利。律师无罪辩护是否妥当,这是律师与委托人、被告人商量的结果,与律师协会何干?律师协会究竟是“眼红”某些律师斩获了大量无罪案件担心自己被“忽视”,还是充当“活雷锋”自带干粮帮辩护律师“把关”?律师协会那些“领导”多半长期不办案或者长期不办刑事案件,如何懂得辩护律师办案实际需要?

律师协会干涉律师的无罪辩护还会出现一个严重问题,那就是辩护策略选择错误出现的“冤假错案”谁来承担?明明是无罪案件,却因为律师协会的干涉导致律师不能坚持无罪辩护,或者明明有罪的案件却因为律师协会的干涉导致律师不得不做无罪辩护,谁来承担责任?无论是律师协会的几位“常务理事”或者律师协会“刑专委”的几位委员,能承担错案责任否?

许多担任律师协会重要职务的人“大佬”,穷其一生都没有无罪判决案例甚至免于刑事处罚、撤回起诉、不起诉案例,他们哪里懂得“无罪辩护”?别跟我说你不下蛋也懂得鸡蛋的滋味,下蛋禽类都可以,吃蛋是禽类与兽类都可以,办理无罪案件却是极少数专业律师才可以,法律服务需要业务技能而不是动物属性就可以。“隔行如隔山”,即使大家都有律师证。一些律师协会不是千方百计保障律师合法执业权利去赢得尊重,而是喜欢“发号施令”甚至把司法厅、司法局当成自己的“马仔”,这究竟是唱的哪一出?

我曾说办案机关切忌“先入为主”的“上帝思维”,没有人知道“过去与未来”。这次“福建省律师协会”突然跳出来,说他们只要看一下承办律师提交的报告就知道能否无罪辩护就知道“过去与未来”,这是“法律精英”还是“有执照的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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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安平
余安平诈骗犯罪、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13200911499268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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