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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律协背后的:吃相请别这么难看!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2-26

张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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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敦煌到广州的飞机刚落地,就看到朋友圈戴福律师发的《福建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专报规则》(简称“专报规则”),意见很简单,就是律师提无罪意见要层层审批,看罢,一方面气的牙痒痒(想咬人),一方面又觉得深深的无力。

无力,不是因为看到这份文件才产生的,从事刑辩刚好三年了,怎么这案子就越来越难办了?精英出身的“法律共同体”,怎么就能一狠再狠的下得去手?今天看到这个专报规则,才明白,自己都把刀把子上交了,还指望能听你说!

回到这份专报规则,内容很简单,一共二十二条(可能是为了向约瑟夫·海勒的《第二十二条军规》致敬吧)。

第一条写了制定的原则和法律依据。原则太抽象就不说了,说说法律依据吧。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制定,或许是我的水平太臭,还真没想到这两部法律哪一条有规定律师提无罪意见要专报审批的。吓得我赶紧去查法条掩盖我的无知,查来查去只找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然后我只能把眼光放在“有关规定”这四个字上,查来查去绞尽脑汁,最终还是败给自己的愚笨,除了这两条实在找不出哪一条有规定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需要经过专报审批。所以,笔者乞求福建省律协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中名利兼收功底深厚的资深大律师们来帮我找找,好让我也能跟着进步!

第二条是关于制定目的的。说真的,写的太差了,说是“旨在对我省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并非干预审判。”先说干预审判,在依法治国写进宪法的情况下,借你福建律协无数个胆子你敢干预吗?就算敢干预,排队也轮不到你吧!再说说,指导、支持和帮助,都是好词啊,也都是频率最高的抄袭词。这份文件指导了啥?支持和帮助了啥?是帮助给办案律师多找了一堆婆婆,还是帮助办案律师办案之外又多了无数的烦恼,或者是帮助了承办律师拥有了层层汇报的权利?在国家大力推行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福建律协逆流而上,有种!

第三条的意思,我理解是重大案件律师提正确的无罪意见没用,要司法行政部门提才会被重视并采纳。这里又不得不佩服福建律协的胆量和智慧,敢说真话,律师的正确无罪意见确实很多时候都像是废话,提出来之后包括提的律师在内(不被采纳)皆不高兴。就算知道无用,那改成司法行政部门就有用了吗?何况,还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由司法行政部门来提正确的无罪辩护意见的法律依据何在?司法行政部门提的是辩护意见吗?有辩护权吗?司法行政部门提的到底是律师的辩护意见,还是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呢?有没有行政权干预审判权的嫌疑呢?……笔者想不明白为何福建律协没能考虑上述问题,最后本着善良的角度终于想通了: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的背景下,福建律协一定是想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设添砖加瓦,成为第一案!嗯,一定是这样的!提前向福建律协致敬!

第四条列举了重大刑事案件的情形,这是这份文件唯一比较合法的地方之一,先点个赞吧!可以看得出来,只要是可能引起轰动的案件,都要专报无罪意见。这些年司法机关确实平反了一些冤假错案,但据报道,这些案件,只要当年有请律师的,都提出了无罪或者存疑的辩护意见,而这些意见往往在案件平反之后搞得当年的办案人员“脸上”很无光。现在好了,至少在福建省内,福建律协完美的化解这份尴尬,可能以后再也不用怕有这种尴尬情形了,不会让司法人员丢脸了。(除了被告人外)都皆大欢喜,多好!

后面就是专报的程序的规定了,简要来说程序就是:(1)律所集体研究(不少于三名执业律师)同意——(2)报律所主任审核决定是否呈报(一票否决权)——(3)报市律协刑专委研究(承办律师参加并报告,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参与,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同意——(4)市律协刑专委主任填写审议意见——(5)报市律协出书面材料——(6)报市司法局同意(无时间限制)——(7)报省律协刑专委、刑诉委研究(承办律师参加并报告,不少于九人研究,经出席的三分之二委员)同意——(8)省律协两委主任填写审议意见——(9)省律协出书面材料——(10)报省厅审查(无时间限制)!天呐,一个无罪意见的旅程可真是坎坷!送到法院不知道黄花菜凉没凉?

基于这个程序,笔者想问几个问题:

1. 这么多研究同意环节,到底怎么个研究法?是否还需要再制定一个具体的议事规则?省里没有统一的,每个地市是否再另行制定?

2. 每次研究的条件这么苛刻,达不到条件是不是就一直通不过?如果其中一个程序没有通过,是不是就不能提无罪辩护了?那置刑诉法、律师法于何地?

3. 承办律师过去汇报案情,口头还是书面?要不要汇报报告?案卷材料要不要都带去?要不要复印几套分发下去?

4. 说承办律师应当参加集体研究,并客观、全面反映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有关问题。辩护人本来就是要作无罪辩护的,怎么个客观法?不提供案卷材料,怎么全面反映案件的情况?

5. 如果要提供案卷材料,那刑诉法、律师法、司法部、全国律协都规定案卷不能给辩护人以外的人看,怎么解决?

6. 参加研讨的律师都不是辩护人,哪来的权利了解案情和证据?但是不看证据,到底研究什么?

7. 参加完研讨的委员,要不要受利益冲突的约束,还能不能代理同案犯或关联案件?

……

律师老是批评审委会是办案的人不定案,定案的人不审案,现在反倒自己搞出这么一套,贻笑大方,滑天下之大稽!这样做,辩护不就流于形式了吗!

虽然福建律协的微信公众号中说“按照自愿申报原则”“不对呈报事项做强制性规定”,可是怎么感觉这么心口不一呢!为何不在专报规则中将这些原则写进去?为什么官网的通告中只字不提呢?何况不是强制的话,哪个律所愿意找三个执业律师花大量时间研究?又何必强制对市律协、省律协的专委会规定非常严苛的出席人数和表决人数的呢?难道是福建律协刑事专委会的委员都闲的没事,所以给自己找点乐子,找点事情打发时间?一句话:欲盖拟彰,文字游戏好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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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相信,弄出这份文件的律师,个个绝非我等不懂大局之小律师,均是聪慧过人、察言观色、能力过人者,或者,这根本就不是他们能决定的。但是,不管怎么样,这份文件就这样集体通过了,马上也要执行了。

基于此,笔者还是想说声:福建律协背后的ren,吃相请别这么难看!毕竟,中国律师史会记得的,wen & ge 总有一天会清算的。

附件:《福建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专报规则


附件

 

福建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无罪辩护意见

专报规则

(2018年12月22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为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旨在对我省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并非干预审判。

 本规则所称的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专报,是指律师作为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经充分、全面评估考量,认为重大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上诉人或申诉人无罪,而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将无罪辩护意见专门呈报给设区的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或省司法厅审查后,由市司法局或省司法厅向审判机关通报,以促成审判机关重视并依法采纳正确的无罪辩护意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重大刑事案件: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四)在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第五条 下列案件依照本规则向省司法厅呈报无罪辩护意见: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

(二)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第六条 除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其他案件依照本规则向市司法局呈报无罪辩护意见。

第七条 承办律师拟根据本规则呈报无罪辩护意见,应先将案件交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组织集体研究,参与集体研究的不得少于三名执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足三人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邀请不少于三名执业律师进行集体研究。经集体研究多数认为确属无罪的案件,交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核决定是否呈报。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核同意呈报的,承办律师应当填写《重大刑事案件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专报审核表》(以下简称“《专报审核表》”),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确认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九条 对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将《专报审核表(一)》(附件一)、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手续复印件以及起诉书、判决书(如有)、辩护意见等材料提交给所属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研究。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司法局主管的律师事务所应将材料报经主管司法局同意后再提交市律师协会。

第十条 市律师协会收到材料后,应将案件交由所属的刑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刑专委”)集体研究,市律协刑专委主任应当在五日内组织委员集体研究案件,参加研究的委员应当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承办律师应当参加集体研究,并客观、全面反映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市律协刑专委经参与集体研究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呈报的,市律协刑专委主任应当在《专报审核表(一)》上填写审议意见,并提交给市律师协会。

第十二条 市律师协会应出具书面的专报材料并提交给市司法局,经市司法局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审判机关通报。

第十三条 对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将《专报审核表(二)》(附件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手续复印件以及起诉书、判决书(如有)、辩护意见等材料提交给所属市律师协会研究。平潭综合实验区及县(市、区)司法局主管的律师事务所应将材料报经主管司法局(办)同意后再提交市律师协会。

市律师协会根据本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认为应当呈报的,经市司法局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提交给省律师协会。

第十四条 省律师协会收到材料后,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省律协刑专委”、“省律协刑诉委”)委员集体研究案件。

参与集体研究的省律协刑专委、省律协刑诉委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九人。

承办律师应当参加集体研究,并客观、全面反映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省律协刑专委、省律协刑诉委委员经集体研究,认为承办律师辩护意见正确,依法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罪,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委员同意呈报的,应当由省律协刑专委主任、省律协刑诉委主任共同在《专报审核表(二)》上填写审议意见

第十六条 省律师协会应出具书面的专报材料提交给省司法厅,经省司法厅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向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或交由案件管辖地的市司法局处理。

第十七条 适用本规则呈报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当在呈报后依法依规履行辩护职责,提出高质量的辩护意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和需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要及时向省、市律师协会报告。

案件办结后,承办律师应当在收到法院裁判文书后五日内,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书面总结以及裁判文书复印件备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市律师协会应将该材料报省律师协会。

第十八条 担任专报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被害人代理人应自行回避,不得参与专报案件讨论。

    已参与专报案件讨论的律师不得参与下一轮的专报案件讨论及表决。

第十 凡接触专报案件人员,应当对所知悉的案件事实、证据等情况须予以保密。

二十 本规则适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本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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