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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兴朱一栋操纵证券市场案,为何涉嫌刑事犯罪?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9-19

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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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兴系私募爆雷,巨额资金无法兑付,对于私募基金、P2P等理财平台而言,涉嫌的犯罪往往是非法集资问题,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同样是巨额资金无法兑付,警方对外的公告,确实指明朱一栋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对于此问题,笔者曾撰文《阜兴系朱一栋被抓,为什么是证券犯罪而不是非法集资犯罪?》,欢迎查阅。

关于操纵证券市场,朱一栋此前已经因此受到证监会的处罚。

朱一栋、李卫卫的操纵股价行为,是否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

操纵证券市场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182条,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行为方式一共有四种,即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以及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比如抢帽子交易等),但实际上,在证监会的处罚案例中,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多种多样,并不仅仅限定于这几种方式,但我们可以将其分为连续真实交易型、虚假自我交易型(洗售)和信息优势操纵型。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操纵证券市场罪成立有七个不同的立案追诉标准,也就是说,达到其中一个,就构成操纵证券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给予刑事处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处罚决定书,我们可以知晓朱一栋、李卫卫具体的操作手法:

2016年3月15日,阜兴集团开始在二级市场买入"大连电瓷",2016年6月28日起,阜兴集团开始与李卫卫合作,以做大公司市值为目的,操纵"大连电瓷"股价,2017年3月2日,大连电瓷停牌。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3月2日,阜兴集团、李卫卫累计控制使用461个账户,在155个交易日交易"大连电瓷"。大连电瓷于2017年12月6日复牌后,股价连续跌停,至12月11日盘中打开跌停,之后账户组陆续卖出大连电瓷股票。

阜兴朱一栋操纵证券市场案,为何涉嫌刑事犯罪?

(一)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拉抬股价

这里所谓的利用资金优势,是指行为人为买卖证券所集中的资金相对于市场上一般投资者所能集中的资金具有数量上的优势。连续买卖既可以在一个交易日中连续买进或卖出,也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买卖。表面上连续交易与正常交易没有区别,只能通过交易频次,交易价格和具体的获利情况对连续交易的性质进行认定。

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3月1日期间共有159个交易日,账户组在其中155个交易日交易"大连电瓷",累计买入3.5亿股,买入金额135亿元,累计卖出2.8亿股,卖出金额113亿元,其中,交易量占该股市场交易总量的平均比例为20.64%,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85天,最高占比为2017年1月11日的66.27%。账户组持股占该总股本比例于2016年7月27日达到5.08%,首次超过5%,2016年8月18日之后账户组持股占比均维持在5%以上,最高持股比例为2017年1月26日的39.85%。

而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规定,所谓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关键点:持仓30%

如果侦查机关要证明朱一栋和李卫卫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就需要证明他们实际控制的大连电瓷流通股份数达到实际流通股份数的30%以上,同时,在连续20个交易日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积达到大连电瓷总成交量的30%以上(注意是累计)。

根据公开的年报,2016 年 10 月 14 日,大连电瓷公司原控股股东刘桂雪将其持有的大连电瓷股 份 4000 万股转让给意隆磁材,意隆磁材的实际控制人是朱一栋的父亲朱冠成,朱冠成处于退休状态,占大连电磁股本总数的 21.06%,而如果朱一栋通过李卫卫实际控制的流通股份数和其本身持有的股份数如果达到实际流通股30%以上,就符合第一个条件,之后就看其交易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件。

(二)虚假申报操纵开盘价

所谓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做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从而实现高位套现或低位买入的不法方式。

证监会调查显示,李卫卫账户组在2016年12月5日开盘集合竞价期间,以涨停价买入申报15笔185万多股,占期间委托价位以上买入量57.74%,在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撤回69万多股买入委托,买撤单数量占买入申报比例37.64%,当天股价以涨停价开盘且当日反向卖出145万多股。

而根据刑事案件立案的相关标准,通过虚假申报撤单操纵股价获利的,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需要达到50%以上。比如以开盘是的集合竞价期间为例,在9:15至9:20既能挂单也能撤单,9:20至9:25能挂单但不能撤单。如果行为人在9:15至9:20以涨停价大量、连续申报,进而导致虚拟开盘价涨停,大量不明真相的股民跟进买入,但行为人在9:20之前撤单,其他跟进买入的股民没有机会撤单,在正常交易时,行为人在高位套现离场。

比如今年8月上警方破获一起通过申报操纵股价的刑事案件,唐某通过在香港,控制大量证券账户先行建仓,以大幅高于现价委托买入的手段,使该股形成受市场追捧的假象后,在股价上升后立即撤单,诱骗投资者为其高位接盘,警方查明,在有多个交易日,唐某等人控制账户组在成交前撤回买入量的比例,超过当日该股市场总委托量的50%以上,获利达到2000万左右,因而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而在阜兴案中,如果警方要以申报撤单操纵股价的方向进行指控,就必须证明李卫卫操纵的账户,在涉案日期内,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需要达到50%以上。

(三)自我交易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关键数字:20%成交量

所谓自我交易,也称之为洗售,即"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虚假交易方式。对于采用该种方法操纵股价的行为,刑事追诉的标准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而根据证监会的调查,阜兴、李卫卫操纵案中,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3月1日,其中存在对倒的交易日有125个,平均对倒比例为6.01%,对倒比例超过10%的交易日有36个,超过20%的交易日有7个,最高对倒比例为2017年1月11日的49.10%,此外账户组在4个交易日还存在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对倒的情形。

对于对到的成交量与总成交量的占比,证监会的公开数据并没有透露,但是相信在证监会移交给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据材料中,存在相关的数据资料。

(四)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价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所谓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价,一般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从该标准来看,并没有向前述行为那样有明确的数额标准,主要有通过信息优势操纵股价的行为,就有可能被刑事追诉。

典型的案例就是徐翔案,根据青岛市中院的认定,徐翔等人约定由上市公司董事长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择机发布"高送转""业绩预增"等利好消息,引入"乙型肝炎治疗性疫苗""石墨烯""手机游戏""在线教育""机器人""PPP"等热点题材。徐翔基于上述信息优势,使用泽熙产品及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进行上述公司股票的连续买卖,拉升股价。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拉升后,徐翔用泽熙产品及其控制的135个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的方式接盘上述公司股东减持的股票,并随后在二级市场全部抛售,抛售过程中伴有大量竞价买卖行为。上述公司股东将大宗交易减持股票超过约定底价的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与徐翔等人五五或者四六分成,汇入徐翔等人指定的账户。徐翔等人收到分成款项后,销毁双方签署的协议。最终徐翔领有期徒刑5年半,罚金110亿人民币,创下中国个人经济犯罪被处罚金的纪录。

而在阜兴案中,根据证监会的调查结论,2016年11月中旬,李卫卫要求上市公司发布利好信息配合其操盘"大连电瓷",2016年12月上旬,朱一栋相继决策发布2016年度利润分配高送转公告和大股东增持等公告。

2016年12月3日,大连电瓷发布"关于公司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预披露公告";2016年12月9日,大连电瓷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暨持有股份达到20%的提示性公告";2017年1月17日,大连电瓷发布"关于受让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对外投资的公告"。李卫卫控制的账户组在上述公告发布前均呈现明显净买入特征,发布公告后呈现净卖出特征。证监会的结论是,阜兴集团与李卫卫利用信息优势合谋操纵市场的交易特征明显。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种"信息优势",重点不是信息本身的真实性问题,关键点是其给行为人带来的优势地位,所以,证监会的结论重点也就放在了公告发布的时机和买入、卖出的时间点问题上。(本文连载于《曾杰金融犯罪辩护日记》,撰写于2018年9月17日,未经本人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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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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