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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雷被公诉,何谓“集资诈骗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9-15


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

2018年9月11日,张小雷被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本案于 2017 年圣诞节的第二天立案,2018 年 7 月 27 号,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9 月 11 日,检察院决定对张小雷提起公诉。

可能会在6个月内开庭并宣判

本案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应该会在6个月内开庭并一审宣判。刑事案件一审审判阶段的审理期限是两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案情复杂,涉案地域广的,经上级法院批准,还可以延长三个月。所以本案存在6个月内宣判的可能性,但是,如果情况特殊,还有可能更长,经过最高院批准即可,比如e租宝案,一审审了将近9个月才宣判,而轰动全国的中晋资本集资诈骗案,2017年2月9日提起公诉后,至今没有宣判。

公开审理

对于该案的开庭,根据刑诉法要求,第一审案件一律公开审理,群众可以申请去旁听。除非是是有关国家秘密(间谍罪案件等)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如强奸案),不公开审理;当如,如果是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被告人本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除此之外,一律公开审理。

而且在法院开庭的前三天,法院会公开开庭的时间,地点和案由等等案件情况,很多关心此案的投资人应该可以申请去旁听。

检察院起诉的罪名:集资诈骗罪

根据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公告:

南京市公安局于2018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张小雷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小雷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最开始逮捕张小雷时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在侦查阶段结束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罪名改为了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的不同点,笔者之前已经说得很清楚了,简单而言,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非法吸存的最高刑是十年。详情可见笔者此前的文章《钱宝网张小雷案,罪名为何改为集资诈骗罪?》。

何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不过有人疑惑,为什么还没有审判,就说张小雷“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这里有个刑诉法常识,即,检察院是否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被告人进行公诉的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主要侦查工作和证据搜集工作,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和事实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起诉被告人,如果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而辩护律师则通过对案件的解析,针锋相对的为被告人作辩护,维护其合法的权利。但真正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是法院。所谓“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就是这个原则。

而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其所谓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都只是其作为公诉方的一方观点,只有达到这个标准,其才能够提起公诉,而这种有罪的观点,并不代表法官的观点,只有经过法庭审判,公诉人、辩护律师、被告人、被害人的观点充分博弈之后,由法院作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结论。

如有疑问,欢迎留言或私信沟通。

(本文连载于《金融犯罪辩护日记》,未经作者本人许可严禁转载,2018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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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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