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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持刀砍人案的几点思考

办案律师/作者: 余安平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9-02

余安平:金牙大状律师联盟秘书长、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律师暨刑事部副主任

昆山持刀砍人案以“单车男”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以于某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结束,终于在众人的“围观”中皆大欢喜收场。虽然许多律师对于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存在不同看法,但网络舆论却是一边倒同情被“宝马男”刘某砍伤的“单车男”于某,对弱者中同情说明这个民族即使经历了诸多浩劫,已经心智健全充满良知。

一些律师之所以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并不是他们“不懂法”,而是太熟悉中国司法界在实践中漠视公民正当防卫权的现状。“江苏检察在线”统计的正当防卫被法院认可只有区区6%,这让许多律师对于某正当防卫能否被认可表示悲观。正是这些律师的悲观论调,激起民众对正当防卫“僵尸条款”的愤慨,提醒办案机关应该从国家立法设置正当防卫的目的出发,保护守法者而不是偏袒非法者,应该从对法律规定错误的、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惩恶扬善。

许多律师与法学教授不仅认为于某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且从案件细节出发帮助办案机关有效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他们从“单车男”于某受到“宝马男”刘某持刀行凶符合“无限防卫”,到刘某曾从宝马车上拿出刀具则刘某倒地后不是慌不择路逃跑而是很冷静跑向宝马车会被于某认为拿出其他凶器继续行凶,从于某在7秒内刺出5刀此时可能已经造成刘某致命伤,到刘某跑动过程中于某并未继续追砍或者追砍不致命,成为办案机关的技术参考。正是他们的努力,不仅让民众对中国法律界重新燃起希望,而且让办案机关可以“兼听则明”避免先入为主。

办案机关虽然一开始认为于某刺死刘某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在本案引起举国关注后更加谨慎办理本案。办案机关查明本案因刘某持刀袭击于某而起,于某此时的反抗属于“无限防卫”;于某在刘某管制刀具掉到地上那一瞬间抢到刀具并在7秒钟内刺出5刀已经对刘某造成致命伤,此后刘某即使有逃离现场的行为也难以改变他已经被于某刺死的结果,于某的追赶行为并不构成事后防御。办案机关全面吸取当年“南京彭宇案”造成严重舆情事件的教训,充分注意到“法律不强人所难”与“法律是一种善业”、“守法者不用向非法者让步”,这才有顺因民心的果断之举,认定于某构成正当防卫,契合“用法治思维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及时出台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尊重和引导人们完整行驶正当防卫权利。

昆山持刀砍人案也是一次全民普法运 动。通过民众在网络上广泛参与,充分表达意见,以及律师等法律人解释正当防卫、假想防卫、事后防卫的区别,提高了民众对正当防卫的认识能力,这是十次普法运动都达不到的效果。国家普法运动,应该通过全面参与讨论热点案例来完成,这些鲜活的案例才是最好的教材。

昆山持刀砍人案的妥善处理,还改善中国法治形象。民众通过网络发声,客观上起到了“网络陪审团”的作用,让他们对中国法治更有信心。昆山市公安局从法律角度阐述了于某构成正当防卫,让民众认识到这不是“舆论的审理”而是“法律的胜利”,舆论只是督促办案机关更完整发掘案件细节,而不是代替法律作出裁决。

昆山持刀砍人事件,是中国法治进步的里程碑。中国法律界有理由相信“全面依法治国”是认真的,法律是最大的社会公约数。中国最终建成法治国家,会在全面参与下稳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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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安平
余安平诈骗犯罪、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13200911499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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