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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利也,弊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8-23


                  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  孙云康律师

据媒体报道,201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两起抗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张军首次列席会议并讲话。周强强调这是积极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需要。上行下效引领下,此后,省级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会议新闻如雨后春笋,最新消息,上海某区级检察长列席了同级审委会会议,谈论了疑难复杂刑事案。“列席”新生事务俨然成为司法正能量,不过,追溯它的法源,其实一点不新鲜,早在1979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就有列席规定,现行2006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201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实施《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第三条规定:“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或者议题,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一)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二)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四)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未有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规定,但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对审判委员会谈论的案件等议题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可以发现,尽管检察长列席同级审委员的法律依据客观存在,直到今年6月两高吃螃蟹之前,列席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被虚置,几乎成为死的法条。如今,沉睡中的列席制度忽然被有计划地唤醒,是何缘由,笔者未敢妄揣。回归制度涉及本身,列席制度的实践是否与辛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相适应,对司法公平正义是否有加分作用,作为一名刑事法律服务从业者,无法不关注其利弊得失。根据规定,列席案件的范围是具体明确的,主要包括三类重大刑事案件:疑难复杂可能无罪案件,可能判死刑案件,检察抗诉案件。显然,这些案件的司法裁决关系到当事人重大诉讼利益,案件复杂敏感,直接关系到司法能否坚守底线。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现场监督裁判结果,对于法院依法公正裁决是利是弊?是否有悖以审判为中心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初衷?是否有悖推行司法责任制?是否有悖法院独立审判原则?这都是无法回避,亟待解决的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作为刑事专业从业者,笔者对该项制度实践所谓正能量抱持观望和疑虑的态度,甚至忧心忡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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