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金牙时评 >> 内容

小区内投放异烟肼毒狗,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8-11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曾杰

近日,一则教人毒杀犬只的文章在网络热传,该文称,可将处方药“异烟肼”放在食物中,诱惑没签好绳的狗食用后可以致其死亡。

有人疑惑,小区内投放异烟肼毒狗,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作为法律人,还是从法律角度谈谈这个问题吧。

第一,投放异烟肼,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不构成。

首先,宠物狗是不是重大公私财产存在争议

所谓的在小区内投放异烟肼,一般就是把异烟肼药片塞入香肠、饼干中,投放在特定小区中的草丛、过道等宠物猫狗常常出没的地带,宠物狗食用之后,会重度重度,直至死亡。

投放危险物质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这里的公共安全,既包括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也包括不特定的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狗是财产吗?当然是。但是是重大财产吗?不一定是。

小区内住户养的宠物,毫无争议属于小区住户的私人财产,即便是无证无牌养狗,也不能改变狗主人对狗的合法所有权,因为对狗等动产的所有权,不需要以在行政机关登记为条件。

但是从宠物狗的价值来讲,很难将其称之为重大财产,有的狗价值过万,但有的狗,则并不具有太高的价值,很难将其概括为不特定的重大公私财产。因此,投放异烟肼,很难构成对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害。




其次,异烟肼对人体有害,但不是毒害性物质

另外,又有人疑惑,异烟肼不仅仅对狗有害,对人也有害啊。

这里又有一个理解错误。


投放危险物质罪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毒害性物质,是指含有毒素并且一旦进入有机体后就能与有机体发生化学变化,从而破坏有机体内组织和生理机能的各种物质,比如氰化物,砒霜等。

因此,毒害性物质必须含有毒素,且毒性大,作用期短,一般用少量的物质即可致人致兽严重伤害甚至死亡。比如毒品虽然含有毒素,但毒性慢,不属于毒害性物质的范畴,鸦片、大麻等也不是本罪所要求的毒害性物质。

异烟肼是一种治疗肺结核的处方药,对狗有剧毒。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布的致癌物清单初步整理参考,异烟肼在3类致癌物清单中。普通人食用会带来不良反应,比如出现过敏、胃肠症状、肝损伤、神经系统损伤等,但这只是使用处方药后的不良医学反应,与食用氰化物、砒霜等造成的危害不可同日而语。

最后,异烟肼很难危害公共安全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且多数人或重大财物的安全

有观点认为,如果在小区的草丛、道路、垃圾丛等处,投放含有异烟肼的香肠、饼干或者其他食物,不仅会对小区内具有觅食天性的宠物造成严重威胁,也会对小区内儿童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威胁。但是,这种观点只强调了不特定性,忽略了公共安全中的“多数性和广泛性”。

一般来说,投放异烟肼的行为,一般都是投放在小区内人并不常去的草丛、垃圾丛附近。而投放危害物质罪,要求是针对公共安全的侵犯,所谓公共安全,其既要求对象不特定,同时还要求对象的广泛性,如果投放异烟肼的行为人,把异烟肼食物投放在小区的公共水源、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就有可能构成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危害,但是如果仅仅是投放在人迹罕至的草丛、垃圾丛旁,其的确是针对的不特定对象,但是无法满足“针对多数人、广泛性”的要求。这就好比把剧毒的氰化物、砒霜放在人迹罕至的沙漠中,其针对的事不特定的人,但是无法造成广泛性的危害,依然不构成本罪。


第二,投放异烟肼,是否构成故意损害财物罪?不

首先可以确认,狗是财物,但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对特定对象的公私财物进行故意毁坏,前文已经说了,小区内投放,一般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因此难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有人把含有异烟肼的食物放在养狗户的家门口,那就可能会涉嫌此罪。

但是,有人提出,寻衅滋事罪中也规定了任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其针对的就是对不特定对象的公私财物进行毁坏,投放药物的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可以寻衅滋事罪处罚,但是,投放药物是否可以看作一种任意损毁行为,还有待讨论。

第三,遛狗不牵绳,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外,对于养狗户而言,如果遛狗不牵绳,一般也很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其他犯罪,原因就是狗本身很难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除非是明知或应知自己的狗有狂犬病、或者养了性格极度暴躁的藏獒或烈性犬,并故意或放纵其在老人小孩多的地方乱咬人,才有可能构成此罪,或者明知自己的狗在咬人却故意不对人施救,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等罪或接受相关治安处罚。


阅读量:1196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S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Q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C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K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包村干部在村民自治中收受贿赂,如何界定其行为性质?
摆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为何“无罪”?
电子数据是网络犯罪案件当中不可或缺的证据
广强头条:广强律所召开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研讨会!
提供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被指控掩隐罪,如何认定犯罪所得数额?
Y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